02.25 犯罪人承認了犯罪事實,為什麼還要做無罪辯護?

南門房東


題主過於想當然,這情形基本不會發生。除非當事人認罪不是其本意。被告當庭認罪服判,依法可以獲得大約為基礎刑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輕判,三年以下的可以獲得緩刑。所以,法庭對被告的認罪態度必須絕對查清。如果被告當庭認罪服判,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也就是不認罪。那麼,法庭一定要問清楚律師意見是否可以代表被告人的意見。如果被告表示可以代表他的意見,法庭會再次確認,並提醒如此法庭將不會認定被告有認罪悔罪態度,不能獲得輕判。如果被告表示律師的意見不能代表當事人意見,法庭會提醒被告可以考慮更換律師或者解除律師代理合同。


雨軒品茗2


“犯罪人”承認犯罪事實,一般指的是認罪,辯護人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一般是不會做無罪辯護的。但以下幾個情況是例外:

1.被告人雖然認罪,但認定事實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客觀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會質疑現有的證據體系,故而做無罪辯護。

2.被告人雖然認罪,但律師發現指控犯罪的證據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辦案機關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取證規範取證,導致收集的客觀證據因程序非法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辯護人會做無罪辯護。

3.被告人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認識錯誤,不排除辦案機關和公訴機關也會認識錯誤,將無罪行為認定為有罪行為,這種情況在經濟案件中容易發生,辯護人會做無罪辯護。

4.辯護人對公訴人、審判員瞭解深刻,知道公訴人和審判員的水平,採取無罪辯護的策略來影響公訴人和審判員的判斷。

5.辯護人答應了被告人家屬的無罪辯護要求,或者辯護人對被告人家屬做出無罪承諾,這種情況下,辯護人會做無罪辯護。

6.不排除辯護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的共識,採取讓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策略,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的,也存在一個辯護人既做無罪辯護同時又做罪輕辯護的情況,給人的感覺是辯護人自己思路都不清,其實,這是辯護人一種矛盾和“甩鍋”方式。

……

至於是什麼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撥亂必須反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認罪,但其辯護律師仍然堅持做無罪辯護的,無非就是兩種情況。一是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只是出於某種原因,比如屈打成招而被迫認罪,所以堅持要為他洗刷冤屈;二是辯護律師認為,當前僅有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同時出於想一戰成名的博利心態,給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說一個真實案件,來印證一下上述第二種情況。十年前,江西某村曾發生了這樣一起真實案件。該村子裡有一戶人家,老頭子閒來無事就喜歡辱罵兒媳,一旦兒媳忍無可忍頂他幾句,他就順勢動手打人,每次都把兒媳打得叫苦不迭。兒子出於一片愚孝,每次看到妻子被打,也只能百般勸阻,而不敢對父親動粗。長此以往,兒媳對老頭子便恨之入骨,甚至欲殺之而後快。

一天,兒媳又被老頭子打了一頓,晚上上床後,她怒不可遏地對丈夫說,老頭子成天累月地毆打她,她實在是受不了了,如果不把他給幹掉,自己在這個家裡就實在是待不下去了。看妻子以走相逼,丈夫的一片愚孝被“打光棍的恐懼”給戰勝了,於是,他只得同意和妻子一起把老頭子給幹掉。

當晚,他們用尖刀把睡夢中的老頭子給亂刀捅死,牆上留下一股血跡。事畢以後,他們趁著夜深人靜把老頭子的屍體和兇器都給扔到了村西的水庫裡,然後回家去準備迎接新生活。也許是他們綁石頭沒綁緊,第三天老頭子的屍體就飄上水面,一漁民看到水面上飄著一具用白布裹著的疑似屍體的東西,頓時嚇得魂飛魄散,趕緊跑回村裡散播消息。由於地處偏遠,等警察趕來時,離奇的事發生了,那具屍體不翼而飛了。但是,經過排查,警方還是認定該對夫妻合謀殺害了老頭子,經過訊問,他們也供認不諱。

當本案進入審判程序後,該對夫妻的辯護人堅持要做無罪辯護。因為本案除了兩個間接證據外,便無其他證據,尤其缺乏直接證據。第一個證據是牆上血跡,辯護律師說該血量不足以導致老頭死亡,也許他只是受了點傷然後出去打工了呢?第二個證據是漁夫證言,但辯護律師指出,他並沒有明確看到老頭子的屍體,他只是看到了疑似屍體的物體。所以,辯護律師認為,本案證據不足,而被告人的口供也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即使被告人已經認罪,本案也應該宣判無罪。

就這樣,該對夫妻被無罪釋放,真的去迎接新的美好生活了。


冰焰


在所有已經發生的冤假錯案中,被冤獄的人庭審時及偵查階段都是作過有罪供述的,但現代刑律是重證據輕口供,因為偵查階段很可能出現刑訊逼供,誘供等情況,律師在刑辯前會根據在案證據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也可以判斷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律師只會在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冤獄可能,有推翻證據的前提下,可以不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無罪辯護,否則只會作輕罪或減罪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又作了有罪供述,律師還作無罪辯護,會導致當事人被頂格判刑,是對當事人無利的辯護。


風嚎777


這個問題是題主提出來的,涉及到辯護律師和被告人。

本人以為,題主、律師、被告人這三個人中間肯定有一個人很無聊。

因為律師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罪可被告人還堅持認罪,從律師角度說,這個被告人很無聊。

因為被告人想認罪,可律師卻堅持做無罪辯護,從被告人的角度說,這個律師很無聊。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除了被告人有意替人背鍋認罪外,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從頭條看官的角度說,題主想象出這樣的一個問題似乎有點無聊。


不糊塗時塗糊不


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事實,仍作無罪辯護,應該有這些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專家,所以他所承認的事實未必就是犯罪事實。因而需要辯護人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詳細解剖,講出罪與非罪的理由。

二是犯罪嫌疑人誤認是自己的行為導致的。有些特殊場合造成犯罪嫌疑人錯認,如某個人想尋死,晚上服了毒藥後上道路倒在道路上死了,沿路駛來的車因為燈光較暗,沒看清壓上了,駕駛員一看死人了,認為是自己壓死的,到公安機關投案承認自己壓死人了。但最終檢驗結果是中毒身亡,按時間推算,車壓之時人已經死了,所以本無罪他自己承認犯罪了。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不應負刑事責任。如某個人的老婆正在被犯罪分子強姦,他氣憤難控,操起木棒就打下去,不巧,打在頭上,強姦犯死了。這人和老婆都認為打死人了,自首承認犯罪事實吧。結果經過偵查和審理查明真象,他是正當防衛,無罪。


閒庭信步PU


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事實,不代表真的犯罪了。

這人有可能頂包,所以除了自己承認,還必須到現場指認犯罪現場,還原犯罪過程,找到人證物證,所有證據都沒有疑點了,才能判定犯罪事實。

無罪辯護是非常必要的,站在另一個立場進行辯論,才能確保犯罪事實的真實客觀,而且這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你想,如果你是被冤枉的,制度上沒有無罪辯護,那麼極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現在的司法理念不一樣了,寧可放過不可錯殺,放過有可能還能抓回來,只要補充證據,錯殺就不行。

正義可以遲到,但是生命不可挽回。


談笑閣


犯罪人認了犯罪事實,還做無罪辯護是細節化處理!以證據確鑿,預防冤假錯案發生,以法律程序化來澄清事實,以人道主義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流金歲月7798


你這句話問的有毛病!承認事實不一定代表犯罪,因為人家在做無罪辯護!這需要法庭判決認定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給個做人的機會


人是我殺的。我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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