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創始人股份很少,如何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百年鼎湯


實際控制人,就是可以實際控制這個公司的自然人或者機構。通常這個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但是當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下降的時候,其他股東聯合起來也能壓制大股東的時候,那他的控制力度就會大大的減弱。因為股權通常就意味著投票權,如果股東喪失了對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控制,那股東也就喪失了對於這個公司的控制,也就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了。

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創業者通過因為企業發展的需要,進行了多輪的融資,使得其股份越來越低,那怎麼通過協議或者結構設計去確保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呢?

同股不同權是確保控制權的最佳方式

1、同股不同權可實現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權

很多企業創始人因為缺乏融資的經驗,在企業發展的階段不斷的去稀釋股權,通過股權進行融資,但與此同時卻沒有考慮到自己對於公司的控制權,這容易導致企業發展後期,投資機構對於企業的干涉過多,公司的業務發展受到阻礙,而且這極為容易引發創始人和投資機構之間的糾紛,從而造成更大的危機。

雖然融資的方式有很多,最為普遍的就是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銀行借款),但是絕大部分初創企業都是輕資產的,根本沒什麼資產可以給銀行抵押,因此想進行債權融資是很難的,所以大部分都採取了股權融資的方式。由於沒有進行長遠的考慮,創始人在股權和投票權上沒有提前進行設計,就容易在多輪的融資中喪失控制權。那有沒有什麼辦法在稀釋股權的時候,又保持相當的投票權呢?

答案就是同股不同權,就拿京東舉例。經過了7輪融資,並且上市的稀釋,截止今年2月11日,根據京東創始人劉強東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遞交的文件顯示,劉強東直接和間接持有京東集團股權16.2%,但是擁有公司78.7%的投票權。

要知道,京東每一次的股權融資金額都不小,都已億美元計算,劉強東的股權比例也已經不斷突破國內公司法所規定的的67%的絕對控制線,50%的相對控制線,目前劉強東的持股比例已經低於20%,但是他卻擁有公司超過78%的投票權,換而言之,劉強東依然牢牢控制著京東,這到底是怎麼做到的呢?

同股不同權。公司將股東的股權分為A、B兩類股權,也就是雙層股權架構,這兩類股權分別對應著不同的投票權。通常,A類1股有1票投票權,B類1股有10票投票權。前者通常由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後者通常由創始人和高官團隊持有,而京東的B股則對應了20個投票權,這就是劉強東為什麼可以以16.2%的股權,依然實現對京東這個龐然大物的控制。

這個股權架構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確保創始人對家族企業上市後的控制。因為這個制度,不僅僅可以幫助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通過稀釋股權獲得資金,同時還能避免了股東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因此絕大部分在美國上市的互聯網企業都採取了這種股權結構。因為他們前期的發展太燒錢,不稀釋股權根本得不到發展資金。但是以前中國公司法是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權的,因此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在中國無法上市,只能到美國去上市,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互聯網企業要遠赴美國上市的重要原因。

2、中國對待同股不同權的態度轉變

隨著科創板的推出,中國也對同股不同權的企業打開了資本市場的大門。

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正式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治理結構。

2019年3月,證監會和上交所又陸續發佈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一系列規定,對於“同股不同權”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意見》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與科技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層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2019年9月27日,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委27日召開了27次審議會議,審議通過中國第一家“同股不同權”企業——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上市申請。

根據優刻公司特別表決權設置安排,優刻得的三位共同實際控制人季昕華、莫顯峰及華琨在發行完成後合計只持有公司23.1197%的股份,但由於他們持有的A類股份表決權數量被設置為B類股份的5倍,所以三人擁有公司60.0578%的表決權。但目前,同股不同權必須是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才能設置,而且必須達到一定的市值規模,所以對於其他不符合科創班的擬上市企業來說,這種方式並不合適。

其他實現控制權的方式

根據《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是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這樣設置的非常少。因為同股不同權是對股東權益的一種侵害,同樣投資這麼多錢進來,為什麼我的投票權就要比你少呢?除非你能為投資機構創造更大的利益——未來可以上市。

因此對於普通的行業來說,絕大部分的投資機構都不會接受同股不同權,因為這樣不利於投資機構股東權益的保護。但是對於輕資產類的企業,投資機構還是比較認可這個股權結構模式的。原因很簡單,這一類企業在國內上市很難;其次,這類企業的成功離不開創始人的帶領;最後,他們需要不斷稀釋股權進行融資發展。如果不確保創始人的控制權,那這個公司很可能走不到上市這一步。所以為了更長遠的利益,投資機構只能接受這種架構。

那普通的創業企業在不斷稀釋股權的同時,又保證自己對於公司的控制權呢?主要通過委託投票權的方式和控制董事會的方式。

1、委託投票權

因為要控制一個公司,最根本的還是要控制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因為公司的重要事務都需要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而當創始人在不斷稀釋股權的時候,隨著股份比例的降低,投票權也隨之下降,那要保持足夠的投票權,就可以採取委託投票權的方式增加自己的話語權。比如公司的股權相對比較分散,創始人雖然還是第一大股東,但是已經只有20%或者以下的股權了,那就可以找其他股東,最好是高管團隊的股東進行商談,以不可撤銷的方式,將他們的投票權委託給創始人進行行使,將投票權的比例提高到50%或者明顯能夠壓制其他有反對聲音的股東即可。

很多上市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為了降低受讓方的資金壓力,同時確保受讓方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都會採取這種委託投票權的方式進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股東都願意和創始人簽署這樣一個協議,而且這個協議不可能長期的簽署的,到了一定期限還要續簽,而續簽是存在不確定性的。因此委託投票權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後期風險。

2、控制董事會

另外一種掌握控制權的方式就是控制董事會。這種通常用於隱性的控制,一般用於有影響力的幕後操盤手進行公司的控制。

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而具體的經營決策機構則是董事會。一般情況下,董事會的成員是由股東會委任的,也就是說董事會的結構就是股東會的間接反映。因為不聽話的人,股東肯定不會派你進董事會,如果進去了不聽話,還可以隨時把你換掉。因此,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意味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都掌控在股東的手中了。那可以通過什麼方式控制董事會呢?

就用阿里巴巴來舉例。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提到,一個合夥人團隊可以提名董事會半數以上的董事,通過影響董事會成員組成,保持對重要事項的控制權和決策權。雖然表面上看,阿里巴巴合夥人擁有的只是董事的提名權,而非決定權,具體還要股東會過半數同意。但實際上,根據阿里巴巴的公司章程,如果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的候選人沒有被同意,或選中後因任何原因離開退出董事會,則阿里巴巴合夥人有權指定臨時過渡董事來行使職權,直到下屆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因此,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僅有7%股權的馬雲如通過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可以說是牢牢控制了公司的董事會,也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

相比很多有影響力的大佬也完全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控制董事會,從而控制公司。就我所知,有些金融機構就是這麼玩的。這個公司的股權相對比較分散,引入了眾多的投資機構,誰都沒有掌握公司的控制權。但是這位大佬通過對這些投資機構的影響力,讓董事會的成員都站在了他這一邊。表面上雖然誰都控制不了公司,但是實際上,當這個大佬做出決定的時候,絕大部分人都會同意,也就相當與掌握了控制權。但是前提是這個大佬要在行業內具有足夠的威望,使得這些股東都能夠言聽計從,否則,這樣鬆散的“聯盟”是很容易散掉的。

綜上所述,創始人想要在股權佔比很低的情況下依然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是需要提前進行制度安排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同股不同權,實在不行可以通過投票權委託,如果再不行,可以通過聯合其他股東控制董事會。但是一旦創始股東的股權稀釋得很低的時候,公司的控制力就比較弱了,再去做上面的工作難度就會很大,因此還是建議創始人股東提前做好相應的控制規劃。

以上就是本人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A亞特斯


對於這個話題,先一起來看一個著名創始人的悲慘結局:

蘋果是喬布斯一手創立的,可是在1985 年,喬布斯被蘋果董事會表決,罷免了在公司的職務,幾乎等同於被逐出了蘋果。

在外行人看來,喬布斯被逐出蘋果太可惜了,會為其嗚不平。實際上,喬布斯被逐出蘋果的悲慘結局,是註定的!不能怪其他人。

因為,喬布斯股份沒有達到控制權,在蘋果內部沒有足夠的投票權



對於所有創始人,必須知道一個法律常識就是股權與投票權可以分離!

現在我們回到該話題,由於創始人出資少,也就是說持有股份較少,採用直接出資控股形式是走不通的。依和尚對股權的認知,創始人可以

採用兩種方式,來取得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 設立有限合夥公司,間接持股控制創始公司

有限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

創始人在合夥公司裡出任普通合夥眾GP,完全執行管理有限合夥公司,具有絕對領導權和控制權。也就是說在合夥公司裡,GP有最終決定權。

有限合夥人(LP),由哪些人組成?可以是公司管理團隊成員,或公司骨幹力量,也可以是其他自然投資人,或者是財務(戰略)投資的法人。

通過有限合夥公司,持股創始公司的股權或51%、或67%等,最少也要34%以上股權就可以了。具體持股比例可依實際股份而定。

溫馨提示一點:有限合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

  • 股權不同權的AB股權制

公司股權分為A普通股和B普通股。

其中:A普通股通常由投資人與其他股東持有;B普通股常有創業團隊持有,A普通股與B普通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A股按1:1設定投票權;B股按1:10(或20)設定投票權。寫入公司章程。

小米和京東就是“AB股權”模式,劉強東以持有15.4%股權控制了京東。



總之,在現實生活中,股權設置是一門較深的專業,上述提供的只是比較常見的方式,但是其中的運作是比較複雜的。

💕謝謝閱讀!


野馬和尚


你好,這個問題是很多企業創始人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包括初創的公司,也包括一些創始人通過股權融資,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逐步減少成為小股東的情況,所以問題的核心就在於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馬雲、任正非、劉強東雖然都不是企業的大股東,對企業卻有控制權,都是進行了企業的股權和管理制度設計,如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劉強東的AB股制度以及華為的工會持股制度,所以小股東想要獲得企業的控制權,必須進行企業股權及管理制度的設計,但設計的前提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小股東獲得企業控制權的設計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股權層面的控制,股權層面的控制設計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

1、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

2、投票權協議;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

4、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

二、控制企業的董事會,比如約定董事席位,董事會表決事項的議事規則等

三、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例如擔任法定代表人、掌握企業印章及證照等

四、控制核心技術和核心人才

以上幾個方面只是小股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一些方法,但也由於具體的企業不一樣,股東不一樣,方法也會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以上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東哥談法商


可以,而且很簡單

不用AB股,不用合夥人制度,不用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太多答案,把題主玩歪路上帶。

以我的律師資格證擔保,可以很簡單的做到。


我國法律直接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具體見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翻譯一下,你們如果章程裡不約定,就按照出資比例投票。

如果你們約定了,就聽你們的。

你要是能說服你的合夥人簽好公司章程,答應你投資1%,表決權99%,就有效力。


而且,分紅也可以不按股權比例來,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再者,你們購買股權的價格也可以不一樣

比如說你出資1萬,取得90%的股份,你朋友出資9萬,獲得10%的股份

只要你們雙方同意,根本沒有問題


那為什麼還有所謂的同股不同權的問題?

因為我國並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這麼做

同樣的,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也不符合證券法上市的額條件。

話句話說,你只要不打算上市,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簡單點理解就是很大的公司)


不用花錢找人設計合夥人制度,AB股制度,GPLP

就花點正經錢找律師起草下章程就行了。

當然,這中間有幾個實操問題,一個是夥伴是否願意。

二個是,地方工商是否允許這樣的章程備案。

但是理論上,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不同權完全沒有問題。


財經多知道


公司創始人失去控制權,對於創業者來說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何避免公司上市後失去公司控制權,下面我們就以下幾點進行分析。\r

1、一致行動人協議\r

“一致行動人協議”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當公司無控股股東,也沒有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可以和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保證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r

2、定向增發\r

方法“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大股東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公司的控制力。而且當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時,大股東此時採取定向增發能獲得更多的股份,從未來減持的角度考慮也更為有利。對於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過巧妙地運用定向增發,一方面實現對外融資功能,一方面保證大股東對企業的控股權。\r

3、資產重組\r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佈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如何通過資產重組保證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r

舉例來說,當大股東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可以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於大股東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麼大股東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r

4、管理層收購(MBO)\r

“管理層收購”指公司的管理者與經理層利用所融資本對公司股份的購買,以實現對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的改變,實現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進而獲得產權預期收益的一種收購行為。管理層收購可以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狀況。\r

5、修訂公司章程\r

“修訂公司章程”指大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增加外部競爭者收購難度和時間成本,進而確保自身的實際控制權。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的界定增加“連續持股時間需要達到12個月以上才有提案權和投票權”等限制,限制新增股東的提案權與投票權,從而減低敵意收購的風險。\r

6、雙層股權結構\r

“雙層股權結構”主要適用於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一些境外市場。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以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採用“同股同權”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從而使其他機構投資和投資者更難掌管公司決策權。\r

如果要推行雙層股權結構,應該選擇合適對象先行試點。新三板創新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多,且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或高淨值的個人投資者,這些投資者與公司創始人的博弈能力較強,在某種程度上更接近推行雙層股權結構的條件。


lookspace祿科空間


你好,我是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律師,也是一個做了二十年股權法律服務的律師老兵了!

你問到的問題其實很多人都很關心,簡單來說,要以小比例的股權來控制一家公司,可以變形的方法很多,但是萬變不離其宗,主要從幾個方面入手

1、搭建控制權結構,利用持股平臺(有限合夥、公司制均可,但是設計思路不一樣)形成股權的槓桿型控制結構

2,將股權的權益進行切分,將分紅權與決策權區分開來,通過特別約定、不同形式的股權類型(例如AB股)等方式,達到控制目的,但是需要區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要考慮某些創新性設計在中國的司法環境下是否能夠被接受

3、考慮以合同方式形成團隊控股結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類似一致行動人、投票權委託等等

以上其實是一個核心邏輯,但是真正去做的時候,要考慮中國的司法實踐,不要被那種吹得天花亂墜的某些培訓大師給忽悠了,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司法不認可你的設計,你就白忙活了!”因此股權結構設計最終是要落地可執行,出現了問題能達到預期目標,合法性和操作性必須根據每個公司的行業、階段、股東背景、目的訴求進行綜合分析,然後進行個性化設計,我見多了很多看上去很高大上的設計方案,最終到司法糾紛階段,法院根本不認可設計所預設的法律關係、責任劃分或交易結構,最終導致整個設計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由於設計的複雜性,讓公司或股東陷入長期的訴累!

我是袁嘯,一個從事了二十年股權法律服務的律師老兵,打字不易,歡迎大家一起探討創業、投資、股權等方面的問題!一起學習,一起成長!


袁嘯聊股權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也叫雙重股權結構,簡單來說,就是把公司的股份分為A,B兩類,A類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權,而B類股每股有10票投票權。A類股向外部投資人發售,創始人手握B類股。這樣就算創始人手上股份很少,也能擁有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管理層放心大膽地出擊,不必擔心會被辭退或面臨敵意收購。比如阿里巴巴,馬雲及高管只持有公司百分之十幾的股份,卻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京東劉強東持股僅16.2%,卻擁有近八成的投票權。同股不同權,有助於創始人及其團隊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如果公司選擇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現階段是沒法在A股上市的。因為我大A股是不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的。這也是阿里巴巴,京東沒在A股上市,而是到美國上市的重要原因。

不過,這種局面正在發生改變。港交所從18年起,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香港上市。A股也在改變。由於目前大部分科技公司經過多輪融資後,到上市時創始人股權比例已經遠低於50%,為了保證創始人的絕對控制權,國內大量的高科技企業只能選擇赴美上市,在已到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中,絕大多數是採用雙重股權的互聯網公司。這種把好公司往外推的事當然不能忍,肥水不流外人田嘛。現在,A股首家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優客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在科創板上市,這給同股不同權這一新模式在A股市場上埋下了種子。

當然,想要真正生根發芽,乃至開花結果,仍需要各方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為其創造合適的生長環境。


崔亭溪


在目前民商法的體系下,有很多種方法可以做到持股比例不多,但可以實際控制企業,如果是規模不大,股權結構不是很複雜的話,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是最簡單實用,操作性強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不等於用有限合夥企業做項目的運營主體,具體操作流程是,先由幾名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其中,大家講好的未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做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設立好之後,再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家公司作為項目的實際運營主體。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按全體合夥人協商好的比例確定,所有合夥人都是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公司。

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有如下幾個優點:

1.操作簡便,容易落地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標準的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流程,有有限合夥協議範本(有限合夥協議就相當於公司章程),即使沒有專業律師指導,也不會有太大的瑕疵。

2.形式靈活

與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更靈活,公司法中的很多限制性約定,合夥企業都沒有,比例如合夥人可以以勞務或技術出資,收益分配規則可以由合夥人自行約定。另外,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運營和決策,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企業經營。這樣,給合夥人之間的靈活協商提供了可行性。

3.不會增加額外的稅費成本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合夥企業沒有企業所得稅,以每個合夥人為單一納稅義務人,分別收取個人所得稅。因此,用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跟自然人直接持股,適用的稅收規則是一樣的,無需增加稅費成本。

photo by: 仲捷聞


程功聊成功


實際控制人一般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和關係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專注龍頭戰法


你好,這個問題是很多企業創始人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包括初創的公司,也包括一些創始人通過股權融資,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逐步減少成為小股東的情況,所以問題的核心就在於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馬雲、任正非、劉強東雖然都不是企業的大股東,對企業卻有控制權,都是進行了企業的股權和管理制度設計,如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劉強東的AB股制度以及華為的工會持股制度,所以小股東想要獲得企業的控制權,必須進行企業股權及管理制度的設計,但設計的前提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小股東獲得企業控制權的設計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股權層面的控制,股權層面的控制設計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

1、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

2、投票權協議;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

4、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

二、控制企業的董事會,比如約定董事席位,董事會表決事項的議事規則等

三、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例如擔任法定代表人、掌握企業印章及證照等

四、控制核心技術和核心人才

以上幾個方面只是小股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一些方法,但也由於具體的企業不一樣,股東不一樣,方法也會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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