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我是公司小股東,想退出,可是公司給我設置了很多門檻請問合理嗎?

用戶101892519079


從您對問題的描述,可以知道您一定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那麼我們需要弄明白兩個問題,一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二是有限責任公司能不能對公司的股東設置相應的退出條件?

首先我們看第一個問題,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方式有三種:

1、股權轉讓,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請求公司回購股份,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達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解散,即公司解散後股東即退出公司,樓主所提的問題不會涉及到公司解散的情況,在此對此種情況就不再贅述。

其次有限責任公司能否對股東的退出設置限制條件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註重“人合”的屬性,為了保持公司的“人合”屬性及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退出的事項上設置一定的條件,樓主在問題中所寫的情況,就屬於這種。

那麼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退出作出這樣的限制條件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

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行為的規範文件,是股東的共同行為.

公司章程對全體股東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法》第71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轉讓股權和公司回購股權有約定,那麼作為股東就應當遵守該約定,而且這種約定是優先適用的,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退出作出各種限制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且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體現,也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屬性。

但是我個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的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不受公司章程約定的限制,可以要求公司給予合理的回購價格,回購的價格可以和公司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東哥談法商


一、鎖定期內退出:約定鎖定期三年不能退出,如果退出則認為自願無條件放棄股東身份,淨身出戶。

這種約定我認為三年內不能退出的約定有效,但是三年內退出淨身出戶的約定無效。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無非是轉讓以及回購減資,解散三種方式,同時對於股權轉讓也明確規定了遵循股東自治的意思表示可以對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特別約定,所以股東三方約定3年內不能退出,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三年內股東退出就必須淨身出戶的約定,明顯屬於通過合法形式侵害了股東個人的權益,應屬無效。

二、虧損時退出:如果公司處於虧損狀態下退出則公司無條件一元回購股權。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時的價值的計算方式有多種,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司可以任意約定股東退出時的計算標準,這種標準仍然應當在合理沒有顯示公平的情況下進行,追溯《公司法》相關條款的立法基本精神可知,公司法尊重人合性,但是也強調合理性,不能將公司自治一味理解為,公司的章程大於法,所以在公司虧損時,股東滿足鎖定期後出讓股權的條件時,公司仍然應當選擇較為合理的計算標準對股東進行補償。

三、到期退出 鎖定期到時退出,則公司以淨資產等價或者半價回購股份。

這種約定同上述第二個基本相同,等價合理有效,半價不合理無效。

四、延遲退出 首次退出40%,剩餘60%分2年內退完。如果2年內違反競業限制,挖我的客戶和員工,則不再退出。

該約定有效,可以理解為股東各方約定分期限分批退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退出股東不會經營同公司相類似的業務對自身產生影響,只要各方在該條款簽署時沒有提出異議,那就應當尊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生退出期間股東侵害公司利益,自營或者同他人聯營與公司相類似的業務時,需要結合公司的章程約定要求退出股東對公司進行賠償,但不能直接剝奪股東的剩餘股權可得利益。

五、設置高額違約金 鎖定期3年,誰退出誰承擔高額違約金。

個人認為設定退出期限並約定違約金的只要各方簽署,即應當合法有效。基於公司法基本精神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穩定,同時能夠實現各生產要素的集合大於原本生產要素之和的目的,所以約定鎖定期並明確違約金的方式,個人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無礙。


麋鹿說法


股東退股方式,除了協商,也有如下單方退股的情況。

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

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對此加以約束,限制為如下一些特殊情況: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 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併或分立時。公司合併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係。

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洲華


有限公司股東退出要辦理什麼手續

一、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該先由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你轉讓股權;然後你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辦理有關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委託書(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股東會會議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六)、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三、注意稅收方面的規定

一)、自然人股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性程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依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轉讓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後,股權受讓方即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即使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

2、股權轉讓後未依法變更工商登記的,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以股權已經轉讓來對抗第三人。即對於第三人來講,轉讓方還是“股東”,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股東責任。即使股權已經依據協議轉讓。

但在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轉讓方已經喪失股東資格,而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不因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3、股權轉讓後依法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轉讓方無論對於受讓方還是第三人來講,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ljb1234


作為一個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看起來很美,但是股份制公司的現實是股東眾多,尤其是小股東,而眾多的股東並不可能都成為公司的執行者和實際行政人員。因此,根據《公司法》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情況分別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等機構代替廣大股東執行股東的共同意志,決定公司的大政方針。

如果你是大股東,或者是權重較大的股東,你的發言權就相應的比較大,小股東發言權就比小,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決策權是根據股份大小決定的。若你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你可以考慮進入董事會,這是公司的常務權力機關。如果你的股份額不夠大,那麼,你僅僅作為個人股東,你是無行政權要求主管罰款的,主管因故開除你,也是可以的,因為他只是開除一個技術人員,而不是開除股東。然後並不是說你做錯了,你當然可以通過其他渠道,比如向總經理、董事長反應,在股東大會上反映問題等等。

畢竟,如果只是因為是個股東便具有對公司的控制權是不現實的,公司的股東們的共同和最高利益便是企業良好的效益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公司執行股東們的共同意志,而對於個別股東的個人意志則是不能完全滿足的。違規行為也自然有處理違規行為的方法。

這是白話簡單的說了說,為了更好的維護你自身的利益和清楚你自身的權利,建議你研究學習下《公司法》


小老大5738


不合理。

股東推出的條件

一、兩種股權轉讓的方式

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另一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對外轉讓需要履行一定的內部程序,即: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通過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小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應重視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2、特定條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訴訟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當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市快快報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麼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儘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該幾種方式優劣分析如下: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優點是能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煩瑣。 3、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4、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此種方式是股東在窮盡其他救濟方式的最後的救濟手段,即在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都窮盡之後,公司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

所以綜上所述,公司章程和決議所設置的公司退出門檻機制,只要在公司法的允許範圍之內設立的話,所設置內容是合法的,但內容有可能不一定合理。


程大意的智行商報


股東退股可以採取公司減資、轉讓股權的方式實現,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對此沒有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前提是要遵守章程或股東協議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直接採取將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方式,提前三十天告知股東,如果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那麼股東就通過按照你轉讓的條件受讓,如果股東不回覆或雖然不同意你轉讓但不收購的,視為其同意你對外轉讓。

跟據您問題的描述,所謂設置的門檻是不是在之前的股東協議或章程中約定的很重要。如果是之前股東協議或章程約定的,就應該遵守。否則就可以按照上述方式行事。


都教授的說法


是否合理,需要從公司立場和員工的立場兩方面來說:

公司立場:只要不違法全是合理的,有些公司為了利益甚至做違法的事情。公司的目的一是為了留住人才,二是為公司爭取最大的利益,減少風險。

員工立場:既想要股權,又要給自己以後離職和資金安全、保值、增值考慮,認為公司的條件苛刻,這也無可厚非。

處理方式:如果員工在簽署入股協議時沒有這些限制性條款,是公司在未徵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提出的,員工可以不認可,公司沒有權力執行。如果在簽署入股協議時已經寫明限制性條款了,基本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處理了。


吳樂為—


不得不說設計這個條款應該請了專業律師設計了的,我不是律師,只是對股權略懂一二,目前來看從法律上,對你確實很不利,在法律的框架解決還是很有難度的,畢竟你曾是公司股東,應該對公司裡面的運營瞭解蠻多,可以想想辦法,也許從別的方向解決,目前你跟大股東鬧僵了嗎?如果沒鬧僵,想辦法打入內部,蒐集獲取更多信息,找別的方法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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