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最高法: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關押等強制措施

2月26日上午,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

有記者提問,針對復工復產期間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以及趁火打劫這樣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作出了哪些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將採取什麼措施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介紹,人民法院主要從兩個方面採取措施:一,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相關犯罪。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司法解釋,以及《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實施意見》,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嚴懲插手物流運輸等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嚴懲偽劣產品、假藥等不符合標準的器材犯罪,依法嚴懲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的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順利進行。

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人民法院要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的適用法律,依法審慎的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這些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需要依法採取較為輕緩的措施,盡力不採取強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於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關押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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