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中國政法機關出臺《意見》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2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出臺《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簡稱《意見》)情況。《意見》針對各地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從完善法規政策、規範執法司法等方面提出具體舉措,以統籌做好企業復工復產的法治服務和保障工作。

據介紹,《意見》重點圍繞如何完善法規政策、規範執法司法、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等方面,提出了12項工作舉措,區別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中出現的嚴重犯罪、一般違法犯罪和企業、民間發生的各類糾紛等不同的情況,嚴格執法司法政策與標準、界限。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當天表示,《意見》強調該嚴懲的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該從寬的要依法從寬,嚴格防止過度執法、粗暴執法。

記者注意到,《意見》明確指出,對涉及企業復工復產類案件,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

擔負批捕、起訴職責的檢察機關如何落實這一舉措?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表示,“我們在辦理涉企業的案件中,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太大社會危害性的經營者,一般依法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於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在押企業經營者,要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要及時變更或建議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對羈押當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經營者,我們要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也表示,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對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這些強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於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我們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張述元同時強調,對於相關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在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要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

據瞭解,疫情發生以來,中國各地警方累計查處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2.2萬起,對口罩等急需物資的製假售假、電信詐騙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持零容忍,已偵破製售假劣口罩等防護物資的案件688起,查扣偽劣口罩3100餘萬隻及一批防護物資,涉案價值達到1.74億元。

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表示,公安機關將按照《意見》要求,統籌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要繼續嚴厲打擊插手物流運輸、欺行霸市、暴力討債等有黑惡背景的犯罪,和哄抬物價、造假販假,阻礙交通、破壞生產秩序等違法犯罪,盡我們的努力,為企業復工復產和正常經營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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