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1803年馬伯裡訴麥迪遜,美國確立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

前文已經說到,憲法是確立公民權利保障和國家機構權限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高於一切普通法,所有的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背離或者相牴觸。憲法的制度和修改有著嚴格的程序(柔性憲法另算),憲法解釋也處於重要的地位。

那麼,如果違憲了,該怎麼處理?

咱們看以看到隔壁的韓國,他們有憲法法院,至於韓國這類憲法法院的專門機構,源自奧地利,前文已經說過,這裡不再贅述,詳見前文

那麼今天咱們的說的是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佈聯邦法律違憲。也就是1803年的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這麥迪遜何人哉?答案是美國第四任總統,美國製憲會議代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起草和簽署人之一、“美國憲法之父”、同時是美國開國元勳。

1美元的華盛頓、5000美元的麥迪遜

那怎麼區分呢?很簡單,1美元上印的華盛頓、5美元上印的林肯、100美元上印的富蘭克林。那麥迪遜呢?這哥們厲害,印在5000美元上!


1803年馬伯裡訴麥迪遜,美國確立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

美元

咱們回到正題,這個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的起因是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其任期的最後一天劃重點,任期上的最後一天(1801年3月3日)的午夜,突擊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亂有17份委任令在國務卿約翰·馬歇爾,[<strong>國務卿這個官大家也知道,什麼基辛格呀(在尼克松訪華之前來我國訪問的國務卿)這可是各大官,而且此時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同時兼任首席大法官。] 這個馬歇爾在卸任之前沒能及時發送出去。

繼任的總統托馬斯·傑斐遜(提一句,這人印在2美元上)

托馬斯·傑斐遜讓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將這17份委任狀統統扣發。威廉·馬伯裡即是被亞當斯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命為治安法官,而沒有得到委任狀的17人之一。馬伯裡等3人在久等委任狀不到、並得知是為麥迪遜扣發之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好,我們接下來,看看這個馬伯裡是何來頭,馬伯裡是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一名富商。那麼富商為何敢起訴開國元勳麥迪遜呢?這就得說到美國的政黨制度了,美國有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相互競爭。共和黨說民主黨是笨驢,民主黨說共和黨是大象(不是蠟筆小新的那個大象)

1803年馬伯裡訴麥迪遜,美國確立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

老美的共和黨、民主黨

美國這個政黨背後實際上就有富商財閥的支持,在美國,你沒錢玩啥政治呢?美國國父華盛頓就對美國的政黨鬥爭深惡痛絕,人民叫華盛頓繼續當總統,華盛頓都不想當了。老華啊,在當了兩屆總統之後,從單位是資源下崗了,他政界人士和國民的再三挽留,告老還鄉。1796年離任時,華盛頓發表了著名的《告別詞》,裡面有這樣一句話:“黨派終將成為狡猾奸詐、野心勃勃、毫無原則的人顛覆人民權力的政治工具。”

回到正題,按照規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狀應由總統簽署、國務院蓋印之後送出才能正式生效。新上任的民主共和黨總統傑弗遜早已對前任政府突擊提幹的做法深感不滿。所以命令新任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扣押了這批17份委任狀。

馬伯裡是個富商,拉上三個難兄難弟,搞起來,請了曾任亞當斯總統內閣總檢察長查爾斯·李(為律師,一張狀紙把國務卿麥迪遜告到了最高法院。他們要求最高法院下達執行令,命令麥迪遜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狀,以便能赴任治安官一職。

1803年馬伯裡訴麥迪遜,美國確立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

5000美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約翰·馬歇爾,運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決該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因違憲而被無效,從而解決了此案。(這個審理過程實在是冗長。我概括一下就是這個馬歇爾,馬哥他腦子靈光,用了白馬非馬、高山流水、恭喜發財、紅光滿面、鼠年行大運的套路)

從此美國確立了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對世界上其他國家影響深遠。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墨西哥、阿根廷等國,採用了普通法院違憲審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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