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信用卡持卡人過世,親屬是否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有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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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去世了,但身後卻留下一些債務沒有還清,很多人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甚至很多人都有疑問,如果持卡人不幸去世了,那留下的債務是不是必須由親屬償還呢?

至於信用卡持卡人去世後親屬要不要承擔償還責任要看具體情況,不同的情況下親屬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第一種情況、親屬繼承了死者的相關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親屬繼承了死者的相關財產,比如房產、車產、存款、企業股權等等,那就要在財產繼承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超過遺產繼承的部分則無需承擔償還,然後按照第二種情況處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死者信用卡欠款是5萬元,然後親屬繼承了死者100萬的財產,那就必須償還死者5萬元的信用卡債務;如果親屬只繼承了死者3萬元的存款,那就只需承擔3萬元的債務償還責任,剩餘的2萬元不需要償還。

第二種情況、親屬沒有繼繼承死者的任何遺產

這種情況相對來說會複雜一點,具體親屬要不要償還也要看死者信用卡透支的具體用途是什麼。

1、死者信用卡透支完全用於個人開支

如果死者的信用卡透支完全是個人消費行為,並沒有用到家庭開支當中,那這種情況親屬就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除非銀行能提供足夠多的證據證明死者的信用卡透支是用於家庭的消費開支。

2、死者信用卡透支用於家庭共同開支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配偶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而判定死者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幾個參考: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如果死者生前透支信用卡的用途符合上面這個10個標準,那配偶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

3、死者透支信用卡用於成年子女開支,而且成年子女從中享受到益處

如果死者生前透支信用卡的錢是用於成年子女的開支,比如為子女購買房產,子女經營生意所需等等,那成年子女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如果死者信用卡透支不是用在成年子女身上,那子女就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貸款教授


信用卡透支,相當於是持卡人的銀行“信用貸款”,一旦持卡人意外去世,通常銀行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來追回資金!

持卡人有合法資產

  1. 有資產、有繼承人。這個就比較好辦,繼承人承擔持卡人的所有債權和債務,銀行直接跟繼承人索要欠款即可!而一旦繼承人拒不歸還,銀行可通過訴訟解決的!

  2. 有資產、無繼承人(或放棄繼承權),此種情況處理起來費時、費力,甚至還有可能難以追回損失!銀行需先處理持卡人的資產,所得資金用於抵扣欠款!

  3. 如果,如果持卡人資產不足,亦或者欠款金額巨大、難以靠資產彌補,差額部分親屬是沒有任何償還責任的,銀行只能將這筆欠款劃入到壞賬當中!

  4. 如果所欠金額較小(一般少於500元),且難以找到合法繼承人的情況下,銀行會直接進行壞賬處理的!

持卡人無任何資產(或遺產)

如果持卡人,無資產的情況下,那麼一般也會分成兩種情況:

  1. 持卡人生前已婚(或欠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內),一般會按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無論此時婚姻是否存續,都應當由另一方承擔償還欠款的責任!除非,事先雙方有書面約定,亦或者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情況!

  2. 持卡人沒有遺產、且又無配偶,此時銀行是無法要求持卡人父母或其他親屬來償還的!那麼這部分欠款銀行只能自認倒黴,作為壞賬來處理!

總之,如果持卡人意外去世,關於其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貸款)如何處理,這與遺產繼承有很大關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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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者思


要按不同的情況分析:

如果死者有財產,繼承人繼承了他的財產同時也要承擔他的債務。

如果死者沒有財產,只有債務,並且親屬能夠證明此欠款是用於死者生前其他花銷,而不是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的話,親屬沒有償還的義務。



如果死者有配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則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遺留下的債務,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信用卡債務,持卡人若無無其他個人財產的,所欠債務應由夫妻另一方繼續償還。

在償還欠款時,應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如持卡人無其他個人財產,由持卡人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注:《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貝才閒談



信用卡持卡人過世,如果因為透支遺留債務,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親屬角色不同,承擔的償還責任也有所區別,但這裡的親屬一般僅限於配偶、子女和父母等遺產法定繼承人,與其他親屬沒有關係。

配偶是債務的主要償還責任人。最高法2018年1月18日頒佈實施,其中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如果債權人以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信用卡債務就非常符合這一特徵。因此,如果持卡人透支後意外去世的,不論有無遺產,髮卡行都有權向其配偶主張債權,配偶有義務償還。當然也有特例,比如配偶能夠舉證信用卡透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如果沒有配偶,就會涉及到遺產追償。



按照規定,死者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如果沒有配偶,其他遺產繼承人(直系親屬)就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裡就會涉及兩種情況,一是所有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髮卡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後,由法院依法拍賣處置遺產,所得款項直接用於歸還信用卡欠款;第二,如果繼承人需要繼承遺產,則負有償還義務,這種情況常見於遺產價值大於死者債務,抵償債務後仍有剩餘的。或者繼承人不願處置遺產的,也可以用現金予以償還。從這個角度來看,持卡人意外去世,除配偶以外的直系親屬有一定連帶責任。

當然,持卡人也許既無配偶又無遺產的,意外去世就屬於髮卡行的重大不確定風險,因確實無法收回,最終形成呆賬損失,只能用呆賬準備金予以核銷。但是,這種情況比較罕見,因為對於無配偶或任何資產的信用卡申請人,一般都會被拒絕髮卡,實際上這也是髮卡行的風控措施之一。


龍門山財經


1、如信用卡消費屬於夫妻之間生活開銷或者共同經營開銷,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配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2、如信用卡消費不屬於上述情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持卡人自行承擔責任。持卡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可作為責任財產被執行。


法眼追蹤


分兩種情況:

1,如果辦卡時有親屬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則該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不是上述情況,需要處置持卡人的遺產償還,或者在繼承人繼承遺產數額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李富強律師


需要的!如果有遺產繼承或者有子嗣,如果一切都沒有的情況下可以由妻子或者近親承擔相應不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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