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冷酷”下的“溫情”:從我國古代監獄制度中的“尊老愛幼”談起

《東觀漢記》中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有個名叫趙堅的人,新婚不久還未有子嗣就犯了死罪,被捕入獄。他已經七十多歲的父母跑到縣衙,向縣令哀求,希望能法外開恩,給他們家留一線香火,因為他們只有趙堅一個兒子,若是死了,家裡就斷絕子孫了。

縣令很同情兩位老人,但又不能把趙堅放掉,怎麼辦呢?於是他想到了一個辦法,讓趙堅的新婚妻子進入監牢與趙堅同居,等她懷孕後再將趙堅依法砍頭。後來,趙堅的妻子懷孕了。趙堅雖然死了,但到底留下了血脈,這是給他風燭殘年的父母最大的安慰了。

“冷酷”下的“溫情”:從我國古代監獄制度中的“尊老愛幼”談起

今人來看,這種"法律"為"人情"讓步到如斯境地的事情,實在太過匪夷所思了。但在古代,這種深具"人文關懷"的法律案件,卻是真實而普遍存在的,甚至被列進了律法之中。比如,古代關於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定。

一、監獄視角下的 “尊老”

我國素有"尊老"、"敬老"的美好傳統,從古至今,對"老人"都是"仁孝"以待,這在歷朝歷代均有十分鮮明而細緻的體現,甚至當老年人犯了罪時,因其"老人"身份,法律也會給予不同程度的寬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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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人的各種“尊稱”

早在西周時期,《禮記·曲禮》中便已有記載:"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髦。悼與髦,雖有罪,不加刑焉。"

《週記·秋官》也有記載:"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

在"皇天無親,唯德是輔"的"敬德"理念之下,衍生出了"三赦"制度:赦老耄、赦幼弱、赦憨愚。即,老人、孩子、殘疾人犯罪,可以得到赦免。

這三則記錄都表明:對於八十歲以上的老年人,犯了罪,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而戰國時期,將80歲這個年齡節點又降為了60歲,如《法經》中規定:"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到了漢朝,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下,儒家思想逐漸成為官方政治理論和社會道德的是非標準。儒家所尊崇的"仁愛"精神,也被納入了法律體系中。漢朝的帝王們,也屢次頒佈詔書,強調對老年人犯罪應當給予寬大處理。

如西漢年間,漢景帝曾下詔:

"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

"頌繫",也即是"寬容"的意思。漢景帝的這旨詔書確定了"矜恤老、幼、殘疾人犯不戴桎梏"的監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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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劇中“囚車”劇照

元康四年,針對老年人犯罪問題,漢宣帝再次下詔:

"耄老之人,齒髮墜落,血氣既衰, 亦亡暴逆之心……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三國、兩晉、南北朝繼承了漢朝的立法思想,對待老年人犯罪仍然採取寬大處理。

晉朝著名法學家張斐在《晉律表》中明確指出:"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既誣告謀反者反坐。"

《魏書·刑法志》中記載的北魏律法:"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逾四十九。"

《北魏律》正式頒佈後,其《法例律》再次強調:"八十以上,八歲以下,殺傷論坐者,上請。"

關於老年人犯罪"減刑"的問題,各朝各代無一例外地都制定了明確的法律條例。隨著法律體系的完善,到了唐代,直接將老年人的刑事責年齡進行了細緻的劃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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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雖然處罰程度不同,但不論是哪個朝代,80歲都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年齡節點。而唐代關於80至90歲之間的這個年齡段,規定是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其罪名與對應的刑事處罰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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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犯了謀反這種十惡不赦的重罪,唐代法律也給予了一定的通融,不會立即處刑,而是上報皇帝,由皇帝親自裁決,這無疑又是一項對老年人的優待。而對於90歲以上的老年人,即便犯了死罪也不做任何處罰。這體現了當時法律對於老年人犯罪的極大寬容。

唐代關於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在法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之後的宋代,直至新中國成立,基本上都沿用了這一立法傳統。

由西周到明清的法律,對老年人犯罪都持有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這背後蘊含的"人文關懷"說明了一點:敬愛老人,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已是融入骨髓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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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獄視角下的“愛幼”

"尊老"與"愛幼"是我國並列的兩項文化傳統。法律視角下的"愛幼"便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優待處理了。

我國現今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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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由於人的壽命短,規定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也偏小。

西周的《禮記·曲禮》中記載:"七十曰老,八十、 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這裡的""指老年人,""是現代社會的"未成年人"。這則記載明確規定了:八十歲以上老人和七歲以下幼童犯罪, 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中國刑法史上最早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原則的規定。

《周禮·秋官·大司寇》中有關於"收奴"的規定為:"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齔者,皆不為奴。"

""的本意指"換牙的年齡",按照古代稱謂,特指八歲的幼童。

春秋時期的齊國也有相關規定,如《管子》記載:"

老弱勿刑,參宥而後弊(判)。"

之後到了秦漢時期,由於儒家思想的發揚,其"仁恕"理念被應用到了刑罰之中,出現了"恤刑制度",該制度主張“矜老憐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律"憐幼"中的"幼"並非以年齡為標準劃定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是以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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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監獄

《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了一則故事: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稼。"

這則故事講的是,一個身高"未盈六尺"的孩子放馬,馬吃了別人的莊稼,問是否需要論罪以及賠償。答:"不當論及償稼",也即為,這個孩子不需要論罪,也不需要賠償,言外之意是,他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同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

該則故事說明,"未盈六尺者"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實際上,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常見"六尺"、"不盈六尺"的記載。據專家推算,男性身高六尺五寸以上(約為150cm),女性身高

六尺二寸以上(約為147cm)要負刑事責任。按照秦時人均身高,這兩個身高數據大致為秦人十六、七歲的身高。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倉律》中記載:

"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這裡的"隸臣、城旦"是男刑徒,"隸妾、舂"是女刑徒。秦尺的一尺約為今天的0.23米,6.5尺約合今1.50米,6.2尺約合今 1.47米,5.2尺約合今1.19米。

男性身高與刑事責任的承擔之間的關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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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身高與刑事責任的承擔之間的關係如下表所示。

“冷酷”下的“溫情”:從我國古代監獄制度中的“尊老愛幼”談起

為什麼把身高設定為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承擔標準呢?

這個規定其實是與秦代的"法定義務"相關的。按照秦律:"七尺"以上則需納稅、承擔兵役、勞役,六尺至七尺納半稅,承擔輕役,六尺以下則完全不承擔稅賦,也不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這種以身高來劃分的規定沒有延續太久,到了漢代,又成了以年齡劃分刑事責任。

在"德主刑輔"的古代法制思想指導下,漢景帝在後元三年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繫之。"

這則記錄表明,對8歲以下的孩童,應"頌繫之",也即關押時可以不戴鐐銬。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最鼎盛時期。《唐律》作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對未成年人的減免處罰,較之前朝更加規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也更加細緻,如下表所示。

“冷酷”下的“溫情”:從我國古代監獄制度中的“尊老愛幼”談起

唐代的這一制度,深切體現了我國傳統的"恤幼"美德,被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繼承下來。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無論是用年齡還是身高作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都說明了我國一直將“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區分開來,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始終持有一種“寬容”的態度。

“冷酷”下的“溫情”:從我國古代監獄制度中的“尊老愛幼”談起

希言說

這種對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寬宥"的制度,反映了我國古代法律中的"人文關懷",是我國文化中"仁愛"精神的直觀體現。

這種由“仁愛"精神主導的人文關懷",對於現代的法律建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傳承和啟發,比如《刑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對於75歲以上的老年罪犯,可以適當放寬死刑限制,對待未成年人可以採取緩刑等法律舉措,這些都是對我國古代"矜老憐幼"法律制度的繼承。

《北魏律》中有項規定:

"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這則記載說的是,犯了死罪的囚犯,若其祖父母、父母都在70歲以上,又沒有已成年的子孫養老,那麼可以從輕發落,以保障這些老人"

老有所依"。

這便是我國古代的"留養承嗣"制度。

由於計劃生育政策,我國家庭近些年來普遍是4-2-1模式,也就是四位老人,兩位父母,一個孩子。對於這種家庭來說,當孩子長大成人後,將面臨著贍養至少六位老人的責任,這將是一項沉重的負擔。而若是這個孩子不慎誤入歧途,坐牢多年,或者是被判處死刑,那麼,這個家庭的老人講面臨著"老無所依"的淒涼局面。

這個時候,是否可以借鑑古代"留養承嗣"的思想,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

參考文獻

《漢書刑法志註釋》、《秦律新探》、《晉書刑法志註釋》、《唐律譯註》、《資治通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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