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不栓繩的狗被正常行駛汽車撞了,駕駛人應該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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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壓死不拴繩的狗不但司機沒任何責任外,狗主人還要賠償汽車修理費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養狗人的法律責任!


龍舟競渡鳳城河


在現實生活中,在道路上,車輛撞到動物導致發生事故的問題也比較常見,特別在農村道路等,散亂跑的狗比較多,出事後經常有人站出來要求車主賠償,甚至是威脅要求鉅額賠償。

對於有主人的家庭飼養類動物,屬於個人財產,主流觀點都認可其屬於交通事故,現實中也有相應的司法判例。所以說,在路上駕車時,如果發生碰撞動物的事件,遇到有人索賠時,如果認為解決的合理,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如果認為受到了威脅,應當首選報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既避免了一些麻煩,同時交強險也會承擔一部賠償責任,商業險依據合同約定也可能再賠些,再加上動物飼養人的過錯,也會減輕很大一部分責任。

一是,主流觀點:

關於車輛與動物發生的事件,在現實中一般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其定性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就說明構成交通事故的要件有五點:①事故主體是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②事故發生地是在道路上,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地方;③車輛駕駛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有過錯或者意外,在現實中,駕駛人故意碰撞的也算交通事故;④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要跟車輛的過錯或意外有因果關係,如果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是交通事故;⑤有損害後果,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另一種觀點,是依據《民法通則》(現在為《民法總則》)第127條將其定性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事件。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有三點:①須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即人工餵養和管束的動物。②動物的獨立動作造成他人損害,即動物基於其本身的危險,在不受外力強制或驅使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多數為積極動作,如咬人、吃物;特殊情況下為消極動作,如牛臥鐵軌等。③須存在損害事實,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甚至於妨害狀態。④動物加害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⑤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無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二是,司法實踐中裁判觀點:

(一)動物因交通事故死亡構成交通事故,其所有權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向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動物作為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

(二)動物飼養人對所飼養的動物未盡看管義務,致飼養的動物在小區道路上被他人碾軋致死,動物飼養人負主要責任,侵權人負次要責任。

(三)對於實踐中因侵權人車輛碰撞動物,導致動物又再與被害人的車輛發生碰撞,因侵權人車輛撞到動物後開啟了一個危險源,該危險源又致被害人車輛受損,被害人的傷害與該危險源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肇事車輛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見河南省南陽市中院的劉才龍等訴大地財險南陽公司等交通事故案。《侵權責任法》第83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四)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交通事故,只有在對人身造成傷殘、死亡時,才賠償精神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寵物狗是財物,但在一般情況下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不屬於可以賠償精神損害的財產的範圍。

(五)其他人被氣病,不是本案直接造成的,無論是醫療費,還是其他損失,都不予賠償,更不會賠償精神損害。

三是,相關案例:

(一)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06)惠民三初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書載明,狗因事故死亡,應視為原告的財產受到損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屬於交通事故。被告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做到安全駕駛,對於屬於他人財產的狗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予以避讓,具有一定過錯。原告未拴好狗鏈,致使狗在被告駕車經過時掙脫被撞死,與被告的過錯相當,承擔同等責任。被告車輛的交強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狗作為原告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告無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二)江蘇省無錫市湖濱區人民法院(2010)錫濱民一初字第0501號民事判決書載,被告駕駛車輛在居民小區內道路行駛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未對路面情況盡注意義務,忽視了行駛的機動車作為社會公共安全危險源對周圍環境存在威脅性的特性,對碾軋原告犬的損害後果存有過失,其行為系構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攜犬外出,未束犬鏈及牽引,放任犬隻在居民區內道路上行走且未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加以防範與注意,其行為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賠償應結合犬死亡時的實際價值,餵養費等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無主的動物,因為暫時沒有司法判例,只能依相關法理進行推論。如果機動車方無損失的,不認為是事故。如果機動車方有損失,可能會被認為是意外事件、單方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時,根據動物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者可能會擔責;其他非封閉公路上時,公路管理方不應該擔責。

《警察常見100例執法過錯》張玉鵬等編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最新交通事故疑難案件裁判標準與實務解析》殷清利著,法律出版社2014出版。


開心是祖宗


狗是私家財產,具備私有屬性。同時它也是動物,並非時時刻刻都在寵主眼前。根據飼養寵物規定,外出時須栓繩約束,主要是防備意外傷人,傳播疾病,但這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多數情況下,車、狗肇事均不應賠償。狗被車傷,車因狗損,只要是各行其道,各方自理。也有例外:如系故意所為,則應當賠償。親眼見有壞種司機駕車從睡覺的狗身上低速壓過去,慘不忍睹,捉住應教訓賠償。

早前某些地方有習慣性處理:壓了雞不賠,壓了鴨、鵝須賠償;前輪壓了狗賠,後輪壓了狗不賠。過去對人員受傷賠償也有類似考量,車輛前部撞人賠償自不必多說,後部傷人可能會酌情減輕責任,特別是掛車,一主一拖等情形。

總之,壓了狗賠與不賠應該視是否故意而定,而不應取決狗的價格(價值)。


上路淘金有法無天


不應該負責任,雖然我也養狗,上次我家狗差點被壓死,我想的是給車主道歉,而不是什麼索賠



微笑說離開3


正常行駛撞死小狗賠嗎

如果車主正常行駛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發生事故後處理如下:

第一,報交警部門處理

第二,如果對方要求按照名犬賠付,需要對方提供狗證。如果沒有,可以按照肉狗的市場價進行賠付。

第三,如果對方不認可,可以通過交警部門向當地物價局提出申請,進行物價鑑定,確定狗的價格。

第四,如果對方東西都齊全,要看怎麼發生的事故,事故時狗主是否用狗鏈拴住狗,或者對狗的行為有管束,這些都是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


小韓說車修車


如果不栓繩子的狗,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了,撞死,駕駛人不負責賠償。

1,現在,各種地方有關部門,對飼養狗都有要求,要求辦理養狗證。

2,狗外出,必須栓繩,由飼養人牽走。

3,不允許在公路上遛狗。

4,如果當地有關部門,未要求辦理飼養狗證,狗未栓繩,被汽車撞死,可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瀋陽雪花67


狗如果走在人行橫道線上,你是有責任的。雖然橫道線是為人設計的。但是,車輛行近橫道線必須減速慢行注意觀察安全通過。這是三個步驟,你做到了嗎?交警如果認定你:沒有減速瞭望、確保安全通過人行橫道線。要你承擔一半責任不為過。狗主人作為狗的監護人因沒有給寵物犬拴好牽繩,引導狗狗安全出行,造成一條生命終結。判狗主人為愛犬披麻戴孝三天並親自把它埋葬。


用戶4908118893876


不栓繩子的狗被汽車撞了,駕駛員該不該負責任?我想,肯定不用負責任的。

第一,你的狗是在汽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被撞的,第二,你就是栓繩子了也不行,因為公路是機動車行駛的,狗狗是不許上路的,如上路,必須有專人看護,否則,機動車駕駛員是不負任何責任的。

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和觀點,望大家共同交流探討吧。


秦寶海9


駕駛員不該承擔責任。我們講文明飼養寵物,你放出來任由它亂跑,是對寵物負責的行為麼,狗的主人應該反思在國外是可以告寵物主人虐待動物的!



我為長春打call


大城市對養狗有嚴格的條例,養狗要辦證,遛狗要牽繩。如因遛狗不牽繩引發交通事故或嚇到老人孩子,導致的後果輕則譴責,重則追究責任。有一次我騎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前方左側主道停了一私家車,右側人行道突然竄出一條狗橫穿道路跑向私家車,關鍵是狗繩還在人行道主人的手裡,害的我急剎車差點摔倒,人家狗主人反而說我不懂看路,我也真是無語了!所以說大家要文明養犬。禮貌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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