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5月1日起,禁用“冒煙”非道路移動機械,違規者最高處罰50萬元

5月1日起,禁用“冒煙”非道路移動機械,違規者最高處罰50萬元

近日,從市生態環境局瞭解到,《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首次明確了河北省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違反規定的各項處罰細則,最高可處罰50萬元。


據瞭解,本條例共分六個章節,53個條款,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防治。條例中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5月1日起,禁用“冒煙”非道路移動機械,違規者最高處罰50萬元

5月1日起,禁用“冒煙”非道路移動機械,違規者最高處罰50萬元


根據該條例,河北省將統籌油、路、車治理。推進油氣質量升級,加強燃料及附屬品管理,實施油氣回收治理;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建立健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監管機制,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用。


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汙染防治中心負責人李大權表示:“目前我市機動車保有量90餘萬輛,非道路4700餘輛。條例的實施,將對我市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牛軍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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