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男女雙方結婚了,沒有結婚證,但是有了共同的孩子,是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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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行為只能算是“同居關係”,不是結婚。因為你已經明確“沒有結婚證”。我們所說的“結婚”,是指雙方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婚姻註冊登記,領取結婚證。也就是說,結婚證是夫妻關係的唯一有效證明,所以你說的“事實婚姻”根本就不存在,國家法律也不承認。所以,建議你們立即去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退一步說,如果你們在此時發生糾紛,法院處理時,也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係”立案處理。所以,依法登記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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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去民政局有事,看見一對中年夫妻鬧離婚,原因是男的賭博,把家裡準備買房子的錢全拿去賭了,輸的一乾二淨。女方心灰意冷,罵罵咧咧的請別人寫好離婚申請書,就去受理臺辦離婚手續,結果拿出當初的結婚證,工作人員一看,是個假的,婚暫時離不成,可能還要多走一趟程序,女的不相信怎麼可能是個假的,那我們做了這麼多年的假夫妻嗎?工作人員說結婚證是假的,但你們這麼多年的婚姻事實是真的,具有法律效率,畢竟人家在民政局做事,憑專業知識說話。雖然不知道那對夫妻後來怎麼樣了,但我根據這個事實斷定沒有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有了孩子就屬於事實婚姻,但結婚證也是必不可少的,夫妻雙方以後還要考慮到給孩子上戶口,入學,撫養義務,雙方父母的養老問題,遺產繼承問題,沒了結婚證,這些事情一般辦不到或很難辦到,所以結婚證並不是一張紙,它是一張具有法律效率的證明文件,所以男女之間真心想與對方結婚,首先就是要把結婚證辦了,才是對自己的婚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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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

第一,目前已取消“事實婚姻”這一說法,所以除非補辦結婚證,否則法律上無法承認婚姻關係

我國法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認可“事實婚姻”關係,是因為當時我國還有很多地區沒有婚姻登記的意識,所以對“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等同於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即使不做婚姻登記,雙方可以作為合法婚姻配偶,享受法律規定的配偶擁有的所有權利義務,比如繼承權。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就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名詞了,之後共同生活的伴侶就僅僅是同居關係,除非補辦結婚登記。

第二,沒有結婚證對於孩子的影響

1)心理上的影響:目前社會對於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是非常不友好的。成長過程中,其他人可能會用有色眼睛看非婚生孩子,也會經常受他人非議,這對於孩子的心理成長非常不利。

2)戶口的影響:無法落戶意味著無法享受醫療、教育等資源。但好消息是目前我國正在逐步放開對非婚生子女落戶的限制:例如北京從2016年起已經允許非婚生子女隨母報戶口;但對於大多數地區來說,非婚生子女的落戶問題仍有待 解決。

3)在部分法律權益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例如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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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大家的回答,但是都沒有抓住重點。

什麼是事實婚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符合新婚姻法規定的事實婚姻的特徵就算是事實婚姻。即雙方無配偶、共同生活、公開夫妻身份等特徵。沒有去登記的需要符合事實婚姻特徵才算是。沒有結婚登記的話,不需要辦理離婚。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題主所指的雙方結婚應該是按農村習俗辦理了酒席,但是還不算是事實婚姻,雖然生了孩子,那也只能算是非婚生子。現在題主這種情況只能算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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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你們之間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即使有孩子了也一樣。。

我曾經辦過一個案件。兩人擺過酒席,但沒有領取結婚證。女方陪伴男方熬過最艱辛的時間。後來,男方飛黃騰達了,拋棄了女方。可惜的是因為沒有領證,女方難以主張夫妻共同財產,最終導致錢也沒了,人也老了。

若有人跟你說愛你願陪天長地久,但又不稀罕領結婚證的。建議還是找一個可以領證的吧,畢竟連證都沒有,談婚姻如同談空氣。[摳鼻]


廣州離婚律師陳梓恩


題主說的情況,其實之前在我們老家還是挺常見的。

儘管在道德上他們確實以夫妻之名生活,也就是題主說的事實婚姻,但並不受法律保護。


在老家一般男女雙方覺得對方合適,家人就會舉辦結婚酒,廣而告之他們已經成為夫妻。但是卻沒領結婚證。

  • 一種是因為雙方或者其中一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還沒有辦法領證。

  • 還有一種是觀念影響,覺得反正親朋好友都知道了他是我媳婦兒,除了結婚證明外的所有程序都走完了,比如禮金到位,婚禮儀式。領不領證的不重要。

當然第一種情況更為常見,第二種情況有但是比較少。這兩種情況在鄰居家都碰到過。

有一鄰居家,男孩初中都沒畢業,因為違反校規被開除,然後就出去工作,所謂的工作是因為還未成年,正規的單位都不會錄用,所以去的是小作坊。很快就交了女朋友,然後同居有了孩子,因為兩個人都不到16週歲,所以證是肯定領不了的。家裡就給匆忙併且隆重的擺了"結婚酒"。次年孩子就出生了,那年小兩口都才16歲。


但是兩個人因為性格不合,孩子一歲多的時候兩個人就分開了。好在沒有任何的財產糾紛,女方淨身出戶,孩子歸男方。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不需要任何程序,各自直接找了新任。上次回家的時候,男生的"第二任妻子"馬上又要生了。

還有一個發小到了16歲才有自己的身份證。在這之前他都是"黑戶"。因為父母雖然在一起生活了16年,街坊鄰里都知道認為他們是夫妻,但沒有領證。所以發小沒有戶口。更別談身份證了。


後來因為沒有身份證嚴重影響了工作和生活。比如,他想要進正規的公司工作都被拒絕。才要求他爸媽去領證,然後給他上戶口。光上戶口這段就弄了好長時間,去託人開各種證明。

所以儘管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即便是有了孩子,但差那一直婚書的所謂的"婚姻"並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撒手不管,就如“兒戲”一般。如果有財產糾紛,那更是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而且對你們共同的孩子來也會帶來很多的不便。比如沒有戶口,影響以後的學習工作生活。

只要滿足結婚條件,就不要再吝嗇那一紙婚書,畢竟就是幾塊錢的事情。更何況有了孩子,不僅要對自己負責,更應該對孩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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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圓寶媽咪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1986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時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

  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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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的婚姻法早就廢止了事實婚姻,就是生活一輩子,你們也只是同居關係,你們孩子也只是非婚生子,或者說的難聽點,私生子


疏雲淡影


1.從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就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你們雙方雖然有孩子,但是沒有領證,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只屬於未婚同居關係,雙方的財產不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當然,個人名下的債務也是個人債務。

2.孩子屬於非婚生子,也就是民間俗稱的“私生子”,依據法律規定,私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權利,所以有沒有結婚證,不影響孩子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3.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之前已經與別人領證的,現在又出軌生了孩子,那麼可以作為事實重婚的證據,構成重婚罪。也就是,婚姻法不認可雙方的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上可能認為你們構成事實重婚。


三石成言


沒有結婚證但有了孩子已經是事實婚姻了,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沒有結婚證以後如果要辦什麼證件就很麻煩了,比如說給孩子上戶口是必須要結婚證的,不然怎麼證明孩子是你們的,你們又是孩子的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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