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在下
勞動者都希望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可是有時候人們在方便和利益面前也會選擇忍氣吞聲。
比如用人單位明明沒有給我們繳納社保,但是卻要我們簽訂一次性解決協議給5000元拉倒。很多人就想,我先把這5000元拿到手再說呀,萬一真是企業倒閉了,拖拉到最後什麼都沒有,肯定還是現錢划算。
就是這樣,我們簽訂了一次性解決協議,這種情況下再投訴用人單位違約可以嗎?尤其是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
答案是:可以。
合法原則是所有行為的基本原則
處理所有法律事件的基本原則是“合法為前提”,個人意願或者意思表示是不重要的。實際上,就像《我不是藥神》中演的一樣,儘管所有的病人都希望有便宜的藥,可是國家在維護藥品專利的法律面前,必須要將違法者繩之以法。要不,沒人研製新藥怎麼辦?
《勞動法》明確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所以,個人和用人單位互相約定不繳納社保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不籤合同、不繳社保的後果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些大家也知道是違法行為,不過很多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約定,如果繳納社保直接要扣等額的工資,很多勞動者為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也就忍氣吞聲了。實際上,不繳納社保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對違法企業也有相應的懲罰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標準計算。如果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很多企業往往為了體現對不繳納社保職工的照顧,會讓他們的工資更高一些。但是社保繳費基數要按照企業給職工的工資來計算,這樣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就更高了,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企業如果被責令補繳社保,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轉移職工承擔,企業負擔更重了。
現在參加社保已經成了社會的基本趨勢。2018年全國城鎮就業人口已經達到了4.4億人,其中3.01億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
所以,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並不划算,還是做一家合法合規企業更有前途。
暖心人社
簽訂“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後,再投訴公司補繳社保,不違約。
一、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不可以,員工本人不想繳納社保也是無效的。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員工在入職時填寫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證明,但是後期反悔了想要補繳的話,單位只能給予補繳的原因。
二、從題目看,你們雙方簽訂了一次性解決協議,協議內容應該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社保費用等內容。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該已經支付給你了一部分費用作為社保費,並且要求,員工本人不得再要求補交社保。
但是實際上,一旦你有一天後悔了,想把這段時間的社保交上,你本人是無法操作的。
只能讓原用人單位提供資料,證明你確實在本單位工作過,或者通過去人社局投訴或仲裁,才能通過原單位補繳。
三、現在應該怎麼做?
事已至此,建議你對於所籤一次性協議的內容,進行細分,看看哪些錢是支付的工資,哪些錢是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哪些錢是給你的社保費用。
然後,社保該補繳補繳,至於費用方面,具體計算,看看協議裡給你的是多少,差額是多少,然後差額可以讓原單位給你補上。
綜上所述,雖然簽了一次性協議,但是社保也可以另外補繳,不算違約。但是金額的話,用人單位根據一次性協議裡的金額,再補足差額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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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簽訂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後,再投訴公司補繳社保,這不屬於違約行為。
雖然與單位簽了一次性解決協議,題主應看一下一次性解決協議的內容包含哪些,下面將根據是否含社保事宜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如下:
01
一次性解決協議內容並不包含社保問題!很多單位在與員工協商離職之後,會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來達到“一次性解決”的目的。此時,你需要查看一下你的一次性解決協議上的內容,是否包含社保補繳等方面的費用。
如果只是說補償金,加班費,年假未休三倍工資等費用,並沒有提到任何“社保”的字樣,也就是說這協議解決的內容與社保無關。這種情況下,你無需擔憂,完全可以依法維權,讓原單位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費用。
02
一次性解決協議內容包含社保問題!如果你與單位簽訂的一次性解決協議裡包含社保問題,當時覺得同意了相應的金額,回頭仔細測算,發現自己“吃虧了”,此時想投訴原來單位也是可以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協商處理並不能抵消原單位違法的事實,這些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小於國家法律法規的。就算是與單位進行過一次性解決的協商約定,勞動者依舊可以選擇去當地到社保部門主張社保問題的投訴。
所以說,題主應現在看一下與單位簽訂的一次性解決協議的內容,然後再進行維權。另外,勞動者去投訴,應注意以下幾點:
01
勞動者追溯期2年。題主與單位簽訂一次性解決協議,應該是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了。在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兩年內,可以進行追溯,過了追溯期,勞動部門將不予受理。當然,如果你在2016年入職,單位2019年開始繳納社保的,那麼追溯期可以從2019年開始算。
如果題主並沒有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只是就社保問題達成了“一次性解決協議”,那麼不受這個追溯期的限制。只要勞動關係存續,隨時可以依法維權。
02
原單位破產將無法追溯。如果原來的單位已經破產,註銷等無法行使主體責任的,這些社保追溯到問題將無法進行。所以說,題主也應該看一下原來的單位是否還在正常運營。
03
已經無法補繳的,影響員工相關待遇造成損失的,應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社保那邊現在已經無法補繳,進而對員工造成了退休待遇等相關個人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
綜上所述,關於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問題的話,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與單位簽訂了一次性解決的協議,我們依然擁有投訴他們的權利。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請情況及文章的建議自行維權,希望可以幫到你。
HR雜談
你所說的“一次性解決”協議,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員工購買社保是企業應盡責任,該員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不算違約。
除非,該協議內有對未給員工買社保的補償條款,而公司方也按協議給予了補償。
磚家
樓主你好,簽訂一次性解決協議後,再投訴公司補交社保違法嗎?這個問題就要看你簽訂的這個一次性解決的協議是是一個什麼樣的內容,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作為企業單方面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社保待遇還是應該由企業單位來進行繳納社保待遇,因為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企業單位是有責任和義務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的。
所以說你即便籤署了這種一次性解決協議之後,那麼勞動合同關係之內沒有補交的社保,也應當由企業單位來補交,這個是毫無爭議的,當然這個一次性解決協議就是證明你曾經在這家企業工作過的一個有效證據,通過這樣的證據就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比如說可以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一個爭議。
當然如果說你在這個勞動合同關係期間之內,都是正常的來繳納社保,那麼就不存在補交的問題,對於你來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這個領取失業金的待遇,因為畢竟是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所以說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期限,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領取失業金的待遇。是你當下應該所享受到的補償待遇。
懂社保
樓主你好,簽訂一次性解決協議後,再投訴公司補交社保違法嗎?這種所謂的簽訂一次性解決的協議,如果是愉悅於法律之上的行為,也就是說自己放棄社保的待遇這種協議,那麼實際上它就是無效的行為,為什麼呢?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自己的員工跟企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之日起30日內都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相應的社保。
所以說繳納社保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是法定的責任和有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待遇,同時即便是寫了這種一次性解決的協議之後,那麼也是一個無效的協議,也可以繼續的投訴公司要求企業單位來正常的進行補交,因為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他有條件也有責任來給自己的員工補交相應的社保待遇。
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監察的手段來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調查並且核實這個問題,如果說情況屬實的話,他會按照限定的期限要求企業單位來補交自己員工的個人社保待遇,所以說補交社保待遇是沒有問題的,是不違法的,如果不繳納這個社保待遇,作為企業單位來說是違法行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