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文化蛻變

新年伊始,司法界最有溫度和熱度的事件莫過於張志超無罪獲釋案。這一案件的反轉傳遞出一個積極可喜的信號:“疑罪從無”正在成為我國司法界的共識。這一案件與往常因“真兇出現”、“死人復活”而改判無罪的不同之處在於,本次改判的依據是“證據不足”。此案是我國司法史上具有標杆性重大意義的再次突破。

2006 年 16 歲的高中生張志超被判處無期徒刑。2020年 1 月 13 日,山東省高院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及其同案王廣超無罪。十多年的高牆生活,讓當事人疏遠了家庭和隔斷了社會。當年的“班長”“好學生”將重新以“白板”面對人生,張志超表示“自己將學習技能撐起這個已經破碎的家庭”。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文化蛻變

張志超

時間迴轉到 2005 年 2 月,山東臨沭二中一廢棄廁所發現女屍,時年不滿 16 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被指控為兇手。2006 年 3 月,臨沂中院一審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 判處無期徒刑。2011 年,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從此,馬玉萍為兒子開啟了漫漫申訴之路。

張志超案的改判並不容易。母親馬玉萍歷經 9 年申訴,再審經 6 次延期後開庭,檢方當庭提出“疑罪從無”的意見,不是我們在這裡幾句話,幾十個字能夠敘述清楚。但凡有過這種經歷的人,估計都能感同身受,也都會為張志超母親 9 年奔波申訴有這樣的結果感到慶幸。

事實上,張志超案不僅僅張志超一個受害者。該案中被認定犯有包庇罪的,當年從初三才和張志超相識、高中被分到一班的同學王廣超,因此案被判包庇罪,當年被法院判刑三年緩刑三年,如今只能靠開大貨車謀生。據王廣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直到現在仍會經常想起當年被判包庇罪的經過,對這個案子我本來是放棄了的,沒想到這麼多年後還會重審,能有一個還我清白的機會。(這些年)每當看到有冤假錯案的報道都會聯想到自己,我至今都不明白,為什麼被抓進去的是我。

山東高院再審認為,原審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該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被害人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姦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山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撤銷。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文化蛻變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教授曾說:“疑罪從無”是現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對保障司法人權、防範冤假錯案具有積極作用,必須嚴格落實。然而, “疑罪從無”,人們對張志超被無罪釋放表達祝福的同時, 有誰想過,張志超釋放的同時,有可能表明當年姦殺女學生的真兇尚未緝拿歸案,命案偵破的艱鉅任務將要多久與警同行!

“疑罪從無”是法制進步的開始

2019 年 8 月 1 日,山東“投毒案”嫌疑人任豔紅被羈押 8 年後不予起訴釋放。丈夫吳士國特意給她穿上紅色上衣,扶著她走出看守所大門。任豔紅說:“8 年沒見女兒, 已經不認識了,先去染染頭髮再回家。”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文化蛻變

任豔紅

任豔紅牽涉的投毒案發生在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7月期間,費縣東嶺村李忠山一家疑遭先後投毒,四口人先後死亡。命案發生後,任豔紅即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在整個偵查階段,公安無法鎖定有效證據,現場證據湮滅得厲害,最終靠口供起訴,而任豔紅迅疾翻供,臨沂中院曾兩次判其死緩,最終都被山東高院駁回。本次釋放並非無罪釋放,而是找不到證據之下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作出的決定,毒殺案本身的偵查仍需重頭再來。

隨著任豔紅釋放,李忠山一家遭投毒滅門案進入了新的階段,公安需要重新開始審視此案可能的破案方向。8 年來,公安緊盯著任豔紅不放,是不是遺漏了什麼?或者說, 8 年過去,破案難度更高了,此案很可能成為懸案,但在無罪推定之下,這種回到起點的偵破工作只能重頭再來, 這是司法正義必須容忍的低效率。

一個好的預期是,在任豔紅案上,公安能夠看到片面重視口供導致失衡,整個偵查基礎都會被推翻。那麼,在以後的辦案中,第一時間提取實物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將物理證據與口頭證據對應,都是辦案的要義。投毒案固然有證據不易固定的風險,但如果不遵守辦案的程序正義,到頭來都是無用功。

不予起訴而做出的釋放盡管是控辯雙方證據博弈的結果,公檢法理應吸取更多的經驗和教訓。對公安而言,單方面倚重口供證據,加之被任豔紅舉報存在刑訊逼供,實際上在後續的司法審理程序中陷入了極大被動。無罪推定原則對證據類型的取捨,什麼證據輕、什麼證據有效,都是意義重大的重申與強調。

部分媒體在報道中使用了“無罪釋放”的定性,其實是錯誤的,檢察官到看守所當面宣佈的裁定書裡,並沒有“無罪”的說法,只是不起訴任豔紅。“不起訴”是專門的法律術語,通俗地講,就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任豔紅有罪,她處於嫌疑人與真兇之間,所以不起訴,釋放是基於法律的原則,而不是因為她的“無罪”。就此而言,公共媒體在報道任豔紅釋放時,傳播“冤案昭雪”的感性情緒之外,理應普及“疑罪從無”這一司法邏輯,拒絕在悲情之下帶偏節奏。當所有人都能匡扶無罪推定的原則,就可以在龐大的司法體系內外形成貫徹正確邏輯的環境,哪怕是錯放一個人,也遠比冤枉一個人要好,這也是釋放任豔紅的價值所在。

建國後我國最早其實是“疑罪從有”,到後面經過無數法學家的努力變成了“疑罪從輕”,到今天慢慢接受“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其實是法院系統對公檢(尤其是公安) 的一種無奈的妥協,以前法制不完善、偵查粗陋等各種原因導致大量案件證據不充分,有瑕疵,法院又迫於受害人家屬及社會輿論壓力的盲從選擇,不得不“不依法判案”, 但是又不願意“草菅人命”,且怕以後擔責,所以出現了“疑罪從輕”的權宜之計。所以才有了諸如“念斌案”、“佘祥林”案。法院如果頂不住政法委、公檢、民眾壓力, 就會出現“聶樹斌案”、“呼格案”等。所以“疑罪從輕” 是法院的無奈之舉,權宜之計。“疑罪從輕”帶給“無罪” 當事人的災難卻可能是毀滅性的。

“疑罪從輕”是人性的體現“疑罪從無”是法制的進步

1998 年,李錦蓮被認定為用毒奶糖殺死同村兩名幼童,次年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案件後來經過了二審,又兩次在江西省高院進行再審。二審和第一次再審均在關鍵情節缺乏證據印證,且審訊過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維持一審判決。2018 年 6 月 1 日,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終以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審裁判,改判李錦蓮無罪。6 月 1 日宣判無罪這天,江西省高院的一位副院長向李錦蓮鞠躬致歉,李錦蓮愣住了,“你們是好人,能讓過去那些人給我道歉嗎?”隨即他蹲在地上嚎啕大哭。回村那天,身披紅花的李錦蓮一度有些開心,但在家門前,看到自家舊屋漏雨、腐爛、即將傾倒,他一時沒認出來。20 年前,這棟房子是村裡最好的。李錦蓮彼時種地、養豬,是村裡的能人大戶,親友們稱他“勤快且活泛”。同村的孩子輟學打工,甚至餓肚子。女兒李春蘭卻是村裡第一個讀高中的女生,兩個弟弟則有吃不完的餅乾作零食。如今這些餅乾盒子積滿塵土,躺在漏雨的屋頂下。它們早已空空如也。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文化蛻變

李錦蓮

2011 年,最高法指令開啟再審,在江西省檢察院明確提出案子有瑕疵,稱“本案證明李錦蓮作案的直接證據就只有他自己的有罪供述”“公安機關在辦案方式、方法和相關程序上,存在爭議和不當之處”“不排除刑訊逼供” 的情況下,江西省高院依舊維持了原判。這讓李錦蓮幾乎崩潰,並拒絕簽收裁定書。李錦蓮服刑之初,和獄友說自己是冤枉的,大部分人嘲笑他,並不相信。夜裡想起妻子母親,他痛哭到無法入睡。

出獄初,李錦蓮每天還是睡不到一小時,家人比過去更頻繁地出現在夢裡。6 月 2 日回老家那天,他在妻子和母親的墓碑前祭奠,不停用頭磕向墓碑,幾近出血。視頻通話時,他看到小兒子李平消瘦,敏感地想,兒子胃病嚴重, 是因為幼時雙親不在,無人照顧。如今李平在外地工作, 想第一時間回家探親,李錦蓮很高興,卻又堅決不允許他請假,讓他不要再為自己耽誤任何事情。

“在監獄裡想自由,出來後想得更多了。”李錦蓮曾經是要強的人,“總要活得不遜於別人”。他一個人挑200 多斤的擔子,地裡畝產比別人家低都坐不住。可過去20 年裡,女兒李春蘭忙於申訴,沒有固定工作,也未能成家,還欠下了幾十萬元外債。在外地成家的大兒子則至李錦蓮回家都未敢將自家情況向媳婦家坦白。大兒子結婚時因為窮,只擺了一桌簡餐,家裡連“囍”字都沒貼。

恢復自由後讓李錦蓮反倒不知所措,不知道怎麼做能進一步改變處境。他有時會說,自己要儘快追責,討一個公道,也讓這樣的錯事得到警示,不再發生。可站在自家那棟長滿了青苔,雨水滴到床上,蝙蝠和馬蜂做窩的破屋子前,他身上的力氣又被抽乾,嘟囔著“我就是個流浪漢”,除了先找個安身立命的家,對未來“沒有任何夢想”。

20 年前曾參與此案的法院和檢察院的兩名退休幹部, 談起李錦蓮無罪釋放這事,稱“過去是‘疑罪從輕’, 現在是‘疑罪從無’,所以改判了。總的來說,過去和現在的判決都沒錯。”“疑罪從無”與“疑罪從有”、“疑罪從寬”、“疑罪從掛”(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長期關押不予釋放)原則相比顯然是先進的。但在具體案件的操作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例如,被害人一方不能理解“疑罪從無”的正確性, 甚至指責法院故意放縱壞人。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後, 被害人親屬往往會非常不滿,解釋安撫工作將很難做。

“疑罪從無”確實有可能“錯放真兇”,畢竟真兇沒找到,被告人也可能存在殺人動機或者殺人的某種條件。可仔細思考,“疑罪從無”可能是錯放,“疑罪從輕”是錯判,錯放只會造成放走真兇這一個錯誤,而錯判會造成無辜者被冤枉、真兇逍遙法外這樣兩個錯誤。兩害相較擇其輕,從社會整體利益考量“疑罪從無”的代價要更小一些。雖然“疑罪從無”重翻舊案很可能會出現因為當時偵查的粗陋而導致現在真兇無罪還能領國家賠償。但“疑罪從無”面對現案會避免多面狹隘,無疑是法治的進步、人權的進步。法治的進步要體現的就是每一個無罪公民決不能遭受無辜的蹂躪。納稅人的錢也不會因為行政機器運作的瑕疵而承擔鉅額無罪賠償的無辜流失。

“疑罪從無”不是目的“勿枉勿縱”才是根本

提到國家賠償,不得不說說劉忠林案。劉忠林,男, 1968 年出生,吉林省東遼縣會民村人。1990 年,吉林省東遼縣凌雲鄉會民村村民在耕地中發現一具女性屍體。東遼縣公安偵查後確認,該屍體的身份是一年前該村失蹤的鄭某某。隨後,劉忠林被指涉嫌故意殺死鄭某某,被判處死緩。劉忠林及其家屬堅持喊冤。2012 年 3月 28 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監字第 108 號再審決定書,決定對劉忠林故意殺人案再審。2016 年 1 月 22 日,48 歲的劉忠林被刑滿釋放,此時距吉林省高院做出再審決定已過去近 4 年。

2018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點,吉林省高院對該案公開宣判,法庭再審宣判認定劉忠林無罪。5 月 23 日,劉忠林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各項賠償共計人民幣 16674199.96 元。2019 年 1 月, 劉忠林獲460 萬元國家賠償:精神賠償197 萬,創史上最高。

在當時的公開報道中,這是最高額的國家賠償。多年牢獄之災後,錢似乎是唯一能抓住的東西了。他將所有的賬目和相關文書收藏在家中的衣櫃裡:銀行流水賬單、法院凍結財產的民事裁定書、無罪判決書、國家賠償決定書、釋放說明書、匯款單、收款單和零零散散的購物小票。他用這筆錢買了兩套房,一輛車,還開過一間烤肉拌飯館。

整體上看,無罪推定原則不只是有利於為長年“冤案” 解套,更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質上也是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的最優選擇之一。只要坐實證據鏈,零口供也可以起訴判刑;無法做到這一點,單純依靠薄弱的口供, 起訴了也會被無罪推定。如果無罪推定能成為司法體系的信仰,好處將是廣泛且深遠的。

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結果有三種。1、被告人有罪。2、被告人無罪。3、被告人可能有罪, 也可能無罪。第三種情況是大量存在的。所謂疑罪,就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也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雙方的證據均有疑問無法確定。中國過去採取的是“疑罪從輕”原則,就是先定罪判刑,但不能判死刑,以便於情況有變化好再審。著名的佘祥林殺妻案就是疑罪從輕的典型型案例。

1994 年1 月2 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 4 月 28 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佘祥林不服上訴, 河南省高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中級法院重審時認為有證據證明佘祥林殺人。 1、鄰居證明佘祥林與妻子吵架後佘祥林妻子失蹤。2、三個月後在佘祥林家附近的水塘發現一女屍。經屍檢證明, 女屍的年齡、身高與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相同。4、佘妻張在玉的母親、妹妹辨認筆錄,她們認為死者就是張在玉。 5、佘祥林在預審中承認與本村另一女人相好而殺了妻子。但該案中證據不全。 1、沒有找到殺人現場, 缺少現場勘查筆錄。2、沒有找到殺人工具。3、沒有證據直接證明張在玉是佘祥林殺的。然而,當時由於佘祥林殺人案民憤極大,無人敢做出無罪判決,荊門市中級法院根據疑罪從輕原則,改判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

佘祥林服刑十一年後,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原來張在玉和佘祥林吵架後一路乞討去了山東,在山東再婚並生有一子,生活的很好。經 DNA 鑑定確認此人就是張在玉後,京山縣人民法院再審佘祥林殺人案,宣判佘祥林無罪。

“疑罪從輕”原則保住了佘祥林一條命,使佘祥林最後等來了公正判決。但公正判決來的太晚了。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此案在法學界引起極大轟動。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廢止了“疑罪從輕”原則,改為“疑罪從無”原則。凡是證據不足的,法院應當以證據不足為由做出無罪判決。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文化蛻變

疑罪從無

錯案已糾,走出牢獄,蒙冤者何去何從?統計近年多份申請無罪賠償的決定書,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若干年前因時代背景、技術手段限制而不幸蒙冤入獄的個體, 更近年來國家法制體系、法律制度的完善進步。司法體制改革,我們始終在路上。

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與不構成犯罪的無罪判決不同。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不說明被告人無罪,只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先按無罪處理,公安機關還可以繼續偵查, 待出現新的證據後檢察院還可以再次起訴。法院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不能繼續偵查,檢察院也不能再次起訴。假如一起案件最終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 說明該案件的刑偵工作是不成功的。所以說,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是對一線民警、執法人員最為艱鉅的考驗,沒有紮實的調查取證最後才會無奈地“疑罪從無”。不讓一個罪犯逃脫,也不讓一個無辜者蒙冤,才是程序公正的意義。 w

(本刊記者 吳貴君 王進路 智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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