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新政!《唐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國唐山網站發佈《唐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新政!《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路南區、路北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縣(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維修資金信息管理系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與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預售和網籤合同等樓盤表信息和自然狀況、維修資金交存狀況、權屬狀況等不動產登記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詢和監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渠道,切實保障所有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下列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七條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標準交存:

(一)配備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標準為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百分之六;

(二)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標準為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百分之五;

(三)交存的面積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確定。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應當先行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或者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方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應當遵循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營業的商業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開立專用賬戶。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交存至專用賬戶之日起,以會計年度為基準,按照人民銀行公告的利率計算利息,並轉入本金滾存使用。

第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補建制度。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補建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續交制度。業主分戶賬面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及時續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通知業主在六十日內,按照首期交存數額補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主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確定自主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三)業主大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委託的商業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已經代收的,應當將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利息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應當核實購房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購房人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使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分攤:

(一)用於建築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用於單幢或者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幢或者多幢住宅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用於單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單元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用於兩戶或者兩戶以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面餘額不夠支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申請;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明確列支範圍;

(三)申請人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編制工程預算,對列支範圍內的業主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居(村)民委員會對公示情況予以確認;

(四)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申請人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使用報告和相關材料;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可以按照工程預算百分之五十撥付工程預付款;

(六)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在驗收報告上籤署意見;

(七)申請人應當將驗收報告、決算審計報告、業主費用分攤情況對列支範圍內的業主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驗收報告、決算審計報告等材料,撥付工程尾款。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二)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的;

(三)二次供水水泵損壞或者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但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單位承擔的除外;

(四)排水設施堵塞、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財產安全的;

(五)屋面、外牆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六)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現場核查,需要專業檢測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專業檢測報告;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備案要求的,可以撥付百分之五十工程預付款;

(三)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對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驗收報告、決算審計報告、業主費用分攤情況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居(村)民委員會對公示情況予以確認;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驗收報告、決算審計報告等材料,撥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一條 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排險搶修、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及正常使用為目的,申請人不得擴大維修和更新、改造範圍。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推行申請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施工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造價諮詢、施工、監理等誠信企業信息庫,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維修和更新、改造過程中發生下列費用的,可以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

(二)前期勘察設計、鑑定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在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得將已撥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不得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者虛增維修工程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對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影響使用的,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等單位和個人,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用於支付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費用只能支付到施工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賬戶。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管理銀行應當定期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面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房屋所有權同時變更。分戶賬面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時,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補足。

房屋滅失的,在註銷登記後返還賬戶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應當接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其賬戶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撥付資金;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 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維修和更新、改造時,所需分攤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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