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暖暖寫日記已經大半年了。最初,是我引導的,希望她能養成記錄的習慣。到現在,是她自發的。我逐漸察覺她是真的有了一些小秘密。


有了這種認識,我偶爾會冒出想看看的念頭。但每當這個念頭剛一冒出,我就立馬在心裡鄙夷自己一番。偷窺隱私的事我居然都敢想!孩子再小也是個獨立的人,她的隱私權也不容侵犯。


我認為這應該是新一代家長的自覺,沒什麼好說的。


直到朋友最近遇到的一件事,讓我意識到關於這個問題還是值得再思考下。

事情是這樣的。


朋友的孩子讀小學二年級,家裡老人覺得孫子挺大了,是時候放手去實現自己嚮往的田園生活。朋友夫妻倆都很贊同,於是開始了獨立帶娃的日子。


作為職場爸媽,他們首先遇到的難題便是孩子放學時間太早沒法去接。幸而,他們一直把孩子培養得很獨立。一家人決定讓孩子放學後獨自乘坐地鐵到朋友公司,再等著一起下班回家。經過幾次領路和跟隨同行的練習後,孩子便適應了。


從學校到公司,除了步行進站出站,途中還得換乘,整個路程大約40分鐘。對於一個八歲的孩子,這是不小的挑戰。對於孩子父母來說,挑戰的意義可能更大。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我相信他可以做到,但難免也會擔心。”朋友給孩子換了一個可監視監聽的電話手錶。通過配套的APP,朋友能實時遠程監控,瞭解孩子動向,並且還能在孩子不知道的情況下,打開手機的攝像頭和聽筒,知曉孩子周遭的情況,甚至可以監聽孩子電話,掌握孩子消費記錄。


朋友說,萬一孩子在路上真遇到什麼,他雖然不能立刻趕到現場,但至少可以立刻報警,這讓他安心了很多。


所以當朋友的同事們一邊讚歎孩子厲害,一邊佩服朋友膽大時,朋友頗為得意地介紹起了這款黑科技電話手錶。


誰想,大家對此褒貶不一。有人認為挺好,但質疑的聲音也不少。“這樣監控,孩子還有隱私可言啊!”、“這算不算侵犯隱私呢?”、“孩子知道你監聽他電話不?”……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在安全面前,別給我提什麼隱私不隱私!”面對質疑,朋友表面很不屑,心裡還是會不爽。


朋友找我吐槽,“都是一群站著說話不腰痛的人!說孩子有隱私權,我還有監護權呢!只會道德綁架,有本事給出更好的解決辦法啊!”


說實話,如果換了是暖暖現在就要面臨獨自放學回家的情況,我可能也會恨不得給她裝上個監控。外面的社會如此複雜,孩子在這個年齡還不具備應對很多突發事情的能力,雖然這也是他們成長的過程,但多一道保障肯定更好。


如果止於此,我真不覺得涉及侵犯隱私的問題。作為家長,我們有責任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這也是法律賦予家長監護權的原因。這是一項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但說到這電話手錶的通話監聽、遠程攝像頭操控以及消費記錄彙報等功能,似乎確實有侵犯隱私的嫌疑。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孩子的隱私權。父母或他人隨意翻看孩子手機信息、微信、網頁、信件、日記等行為都是侵犯孩子的隱私。


“如果我完全不瞭解孩子消費記錄、聊天信息,他接觸了有害的東西或信息。我是尊重了他的隱私權,但我的監護責任做到了嗎?這應該算我失職吧。”朋友提出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大家還記得去年夏天,失蹤的9歲女童章子欣嗎?如果當初她身上佩戴有可通話監聽、遠程攝像頭操控的設備,父母和爺爺奶奶就不會眼睜睜看著寶貝小子欣被租客帶走了,就不會讓小子欣成為他們一起赴死的陪葬。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還有去年10年下旬,大連10歲女孩淇淇被13歲的蔡某某殘忍殺害。當時上完美術補習班準備回家,路上被13歲,已經長到150斤蔡某某帶進家裡殺害。如果這個過程中,淇淇察覺不對的時候,她的呼救能夠被監控那頭的父母聽到、看到,是不是這個慘案就有可能避免發生。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就在今天中午,人民日報還報道了一個新聞,四川宜賓一位父親因為回微信一轉眼4歲兒子不見了,等發現的時候,兒子已經死在了某建築工地上。如果當時孩子身上佩戴有監控監聽設備,當兒子發生意外之時,看手機的父親能第一時間得到通知,這個慘案是不是就能避免了呢?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事有輕重緩急,權利也有重要性排序。當現實面前,當孩子的生命權、健康權都面臨威脅的時候,我寧願做那個侵犯孩子隱私的“壞爸爸/壞媽媽”,也要護他們安全。

如果一味強調孩子的隱私權,家長的監護權該怎麼實現?要知道,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是有相應實現權利的途徑和手段的,比如由監控權派生出來對孩子個人信息的知情權。


可是,當父母行使知情權,通過各種途徑“多瞭解孩子一點”時,孩子往往就會認為隱私受到侵犯。如爸爸在家安裝監控,女兒負氣離家出走;媽媽偷翻日記,孩子吵鬧絕食一類的例子,我們聽了很多。不得不說,孩子隱私權和家長監護權之間確實是存在兩難。


我翻看了相關的法律,也諮詢了一些法界朋友。隱私權是一項克減性權利,就是說當隱私權與公共利益、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衝突時,隱私權必須讓步。


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其隱私權的克減性則更明顯,當涉及到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健康成長時,隱私權是要適當向監護權讓步的。


其中,孩子的年齡以及心智發展是決定隱私權讓渡的關鍵。生活中也是這樣,給兩三歲的小孩擦屁股、換尿布、洗澡,沒人會指責你侵犯隱私;但你看十二三歲孩子的日記,大多數人都會認為你侵權,特別是孩子。


所以孩子隱私權和家長隱私權應該是個動態平衡,不能“一刀切”。我覺得可以借用《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10週歲以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週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孩子的隱私權也按照不同年齡做出相應的劃分。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隨著孩子年齡、心智的成長,他的隱私權逐漸增強,而家長的監護權逐漸退位。


但孩子10週歲之前,家長的監護權就應該大於孩子的隱私權。涉及孩子安全,我願意當那個侵犯隱私的“壞人”。


雖然這是我最真實的想法,但我依然不認為我目前有查看暖暖日記的權利,除非她邀請我看。


別忘了,孩子隱私權的讓渡,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與其他更重要的權利相沖突。


簡單說,就是父母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懷疑孩子有不良行為,或者預判面臨危險,而這個不良行為可能導致孩子誤入歧途,這個危險可能危及安全甚至生命。


比如孩子近期很反常,與可疑的人交往、逃課、抽菸、瀏覽黃色網站、夜不歸宿等,那家長查看孩子信息,搜查孩子物品,就是行使監護權,而非侵犯隱私權。因為這些不良行為本身的隱私權不能對抗父母的監護權。


然而,如果我們只是憑著好奇心,或是不信任孩子,去翻看孩子日記,去監控孩子,即使這時孩子還不足十歲,這也是偷窺和侵犯。


“我的手錶裡有攝像頭和監聽設備,我媽裝的!”


我們想要“多瞭解孩子”的善意,不應該以這種方式呈現,而應該是通過有效的陪伴、日常的觀察、平等的交流、適時的幫助、適度的放手來實現。

其實,這歸根結底還是我們和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


回過頭來想想,隱私是什麼?不就是不想讓被別人知道的屬於私人的秘密嗎?而隱私權是什麼?不就是我可以自由選擇向誰分享秘密以及分享到什麼程度的權利嗎?


很多時候,我們最好的朋友就是知道我們最多秘密的人。如果我們是孩子最好的朋友之一,我們需要去侵犯他的隱私嗎?我們會是他最想要分享隱私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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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媽愛分享

北大碩士畢業。中科院兒童教育心理學博士班在讀。

當媽後,更關注科學育兒,親子教育,倡導有品質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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