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罪犯在監獄服刑感染新冠病毒能否獲得國家賠償?要分情況

前言

  近段時間,新冠肺炎肆虐,全國人民眾志成城,都在全力以赴抗擊病毒。原本大多數人認為最安全的監獄也不能倖免於難。據司法部公告,山東、浙江、湖北三省五個監獄都有罪犯感染疫情。

罪犯在監獄服刑感染疫情,造成了身體損傷或者死亡,是否能獲得國家賠償?

罪犯在監獄服刑感染新冠病毒能否獲得國家賠償?要分情況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獲得國家賠償。認為罪犯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是有他人傳播,主要責任在傳播者。而預警代表國家機關,其違法攜帶病毒進監獄,造成大量罪犯感染,攜帶病毒與罪犯感染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應當獲得國家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獲得國家賠償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而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感染病毒,國家沒有重大過錯,沒有侵犯罪犯的合法權益,既不屬於行政賠償,也不屬於刑事賠償範圍,監獄又不是絕對封閉的場所,不能完全杜絕病毒的侵襲,故不應當獲得國家賠償。


評析

筆者認為兩種意見都太絕對。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那麼,對罪犯服刑期間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獲得國家賠償,應當分情況處理。具體分析如下


一、監獄履行了監管職責,採取了有效措施,不能獲得國家賠償。


罪犯在監獄服刑感染新冠病毒能否獲得國家賠償?要分情況

1、眾所周知,監獄不是一個絕對封閉的場所,也有人員流動。監獄也是社會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存在。比如:老犯出獄、新犯入獄、每個月罪犯家屬會見、家屬給罪犯送衣物、獄內相關物資的流轉、獄警上下班等等,都是要和社會流通的,既然流通,就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感染病毒。

2、監獄關押罪犯人數眾多,一個舍房都可能關押十幾二十個人,只要有人群聚集的地方就容易產生各種各樣的病毒,人員密集就會導致特別容易感染。就算全身隔離防護的醫護人員都無法避免會不幸感染,何況沒有防護措施的罪犯。高強電網、持槍崗哨,僅僅只能隔絕人,卻阻斷不了病毒的入侵。

3、監獄環境的特殊性導致監獄疫情防控任務更加複雜艱鉅。如果在疫情期間,監獄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做好了監管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確保監獄的整體運行安全穩定。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原因導致病毒輸入,罪犯感染病毒,監獄就不應該擔責,罪犯也就不能獲得國家賠償。


二、監獄怠於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疫情蔓延、延誤治療,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監獄只是一個羈押場所,並不具備專業的抵禦病毒入侵的能力,不可能做到讓罪犯不生病、不感染。只能說採取防疫措施,儘量降低罪犯感染病毒的風險。但是如果由於監獄自身管理不善,沒有落實監獄民警、職工的管理工作,沒有執行防疫要求,工作人員進出監獄場所不測量體溫、不佩戴口罩、對公共區域不進行消毒、獄警在疫情防控期間未經批准私自外出返回等等,致使工作人員在發病後將病毒帶到監獄,導致疫情在獄內傳播,罪犯感染了新冠肺炎,身體受到損害甚至死亡,是應該獲得國家賠償的。

罪犯在監獄服刑感染新冠病毒能否獲得國家賠償?要分情況

這是因為:正是由於監獄的不作為,疏於管理,存在過錯,才導致了疫情的發生。罪犯感染疫情與監獄行使職權之間有因果關係,監獄應該擔責。

三、不能獲得國家賠償,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為保障服刑者的合法權利,在監獄服刑期間被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筆者認為是不能的。

根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看出,上述文件是將工傷的認定範圍限定在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符合員工工作內容與病毒傳染有直接緊密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所以,罪犯在監獄感染新冠肺炎不是工傷,也不能適用司法部於2001年11月2日印發的《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第七條關於罪犯工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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