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問題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來襲,延長春節假期、推遲復工時間、管控交通出行和人口流動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建設工程項目。為此,我們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彙總梳理了相關法律問題解答,進一步幫助建築施工相關單位或企業有效應對因疫情可能引發的各類糾紛,助力有序復工復產。

因疫情導致施工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施工人應如何應對?


受疫情影響,政府下令延遲復工,或因交通管制、物流受限、政府宏觀調控等原因導致工人無法按期復工,材料設備無法採購等情況造成施工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施工人可結合實際情況,主張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施工人對其上述主張負有舉證義務,應注意收集政府文件、通知及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證據。同時,施工人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上述情況,積極協商合同延遲履行,違約責任減免,合同相應條款變更以及後續復工、趕工、工地防疫等事宜。


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導致工期延誤,工期順延期限如何確定?


確因執行疫情防控政策需要,造成工期延誤或工程停工的,一般可以順延工期。因各地疫情不同,對工期順延期限不能一刀切。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以下因素計算工期順延期限:(1)因政策文件明文規定而影響的工期天數;(2)因合理的復工準備而影響的工期天數;(3)因停、窩工降效而影響的工期天數等。


因疫情防控導致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誤,相關損失應當如何承擔?


因疫情防控導致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誤所產生的損失,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考量各方受益情況、損失與項目利潤率比例、風險承受能力、各方履約表現、整個行業影響等因素適用公平原則予以合理分擔。

鑑於我國建築領域多采用住建部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作為締約文本,如合同雙方採取GF-2013-0201及GF-2017-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則應當按照如下原則分擔不可抗力損失:(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因受疫情影響,人工、材料價格變動引發糾紛,合同當事人應當如何應對?


如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價格變動與以往發生的價格變動相比並未有重大偏差,則應當認定價格變動為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如果價格變動大幅偏離了以往平均價格水平,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則其可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在市場風險範圍和幅度之外對合同價款酌情予以調整。對於人工、材料價格大幅度變動的標準,可參照《浙江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建發[2008]163號)》適用。


因疫情防控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發糾紛,延期交房期限如何確定?如疫情發生前已逾期交付房屋的,能否依據不可抗力的規定要求減免責任?


確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導致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雙方可就交房時間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買受人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開發商主張減輕或免除自身法律責任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開發商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的,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如疫情發生前已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依法不能免除責任。另外,若開發商在明知疫情爆發、政府採取防控措施情形下籤訂合同從而導致無法履約,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間惡意違約的,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


承包人因疫情產生的停工費用損失包括哪些內容?


承包人因疫情產生的停工費用損失應限於直接損失,一般包括:(1)工地留守人員工資;(2)臨時場地、機械設備租費;(3)管理人員工資;(4)施工單位墊資的財務費用等。


疫情防控期間,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間能否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根據法律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情形,施工單位仍需自建設單位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若因交通管制、人員隔離等情形無法及時前往法院或仲裁機構,可通過網上立案、郵寄立案方式起訴或申請仲裁,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若法院未開通網上、郵寄立案渠道,或因疫情暫停受理案件,應在規定期限先以發函方式對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並及時與法院溝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申請順延起訴期限。


停工期間,農民工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建設工程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代發制,開設農民工工人工資專戶,勞務費用由發包人直接支付到工資專戶後只能專項用於工資支付,總包單位不能也無法挪用。因此,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農民工工資仍應由總包單位代為支付,施工人應及時向發包方申請付款,避免引起農民工工資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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