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社會保障卡法院能查封凍結嗎?

矯瑞


不會凍結的。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海之洋1868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人民法院可以凍結社會保障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益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根據上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為什麼有人認為法院不能凍結社保卡?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2000年做出過一個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號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但是個人認為這個規定當時是考慮到了退休人員屬於特殊群體。

具體法律條文

除了上述內容中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外,還有下列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關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第5條、第8條。(不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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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若嚴格上講,社保卡不能等同於養老金,畢竟社保卡還有其他諸多用途。但公民的養老金是可以被執行的。

最高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必須生活費用,大多數是根據當地政府當年公佈的最低生活標準乘以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人數進行計算,而無需考慮被執行人原先的生活及消費水平。但考慮到社保卡的用途,法院直接予以凍結是不合適的。對於養老金的執行可以通過社保基金的協助執行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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