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開展線下授課、培訓等活動處理辦法的公告

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嚴禁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開展線下授課、培訓等活動,對違反禁令的機構、個人將予以嚴肅處理。現將相關處理辦法公告如下:

一、對違規開展線下培訓的機構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款和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要求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視情節輕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權屬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作出停業整改等處罰決定,直至吊銷相關證照,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據處罰決定履行註銷或撤銷程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違規開展線下培訓的機構舉辦者和參與線下培訓的學生家長

1. 依據《治安處罰條例》第五十條,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從重處罰。

2. 依據《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一十四條,視情節輕重,由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參與線下補課的學生家長是黨員或是公職人員的,視情節輕重,除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外,將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三、對疫情期間失職、瀆職或履職不到位的公辦學校校長和在職教師

按照《營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教育組工作方案的通知》(營疫領教發〔2020〕3號)要求,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十七條第九款之規定,對學校領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違反規定,組織、參與線下補課的在職教師,依據《營口市教育局關於中小學校違規辦學和中小學在職教師違規補課的處理辦法(試行)》(營教發〔2019〕3號),依法依規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四、對違規參與線下培訓的學生

依據《中小學生守則》第四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由學生所在學校按規定對其進行綜合素質評價,記入學生檔案管理。

特此公告。

營口市教育局

營口市公安局

營口市行政審批局

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營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營口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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