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關於申報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會單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等法律法規,市消防救援支隊決定對全市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
二、全市範圍內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冀公消〔2010〕69號)和《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冀政辦〔2013〕37號,冀政字〔2019〕62號修正)的單位,請依法進行申報並填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後,於2020年3月10日前報單位所在轄區消防救援大隊備案;2019年已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且至今單位相關情況未發生變化的,直接確定為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報;2019年已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滅失、註銷或其他情況的,應及時上報,由消防救援機構核查後予以調整刪除。
三、凡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而未按規定申報的單位,發生火災責任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附件:
1、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冀公消〔2010〕69號)
2、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冀政辦〔2013〕37號,冀政字〔2019〕62號修正)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
4、廊坊市消防救援機構聯繫方式
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0年2月28日
附件一
河北省公安廳文件
冀公消〔2010〕69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公安廳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各地要將本行政區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明確消防支隊、大隊的監督管理範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的範圍,縣級公安機關要予以明確。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標準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調整,並由公安機關將重點單位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告省廳。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為了進一步做好消防監督工作,正確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科學、準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單層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設在建築物地下室及四層以上的下列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 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池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辦公場所為高層建築的中央駐冀機關單位。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
2、縣級以上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任一層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或總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的發電廠,電壓220kv以上的地區變電站,縣級以上供電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企業;
2、總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氣體和液化石油氣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城鎮規劃區內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和其它區域的一級加油、加氣站;
5、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店內存放總量達固體300公斤以上、液體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單個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1、設有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科研單位;
2、設備價值超過1000萬元以上、有火災危險性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工程,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單體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築;
2、城市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汽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
8、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1、固定資產(建築、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汽車、鋼鐵、醫藥、機械製造、菸草、紡織、製革、造紙等有火災危險的工業企業;
2、營業廳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交易所;
3、辦公場所為高層建築的金融機構。
本標準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附件二
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冀政辦〔2013〕37號,冀政字〔2019〕62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及其管理組織。主要包括:
(一)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較大規模的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
(三)超高層及較大規模的地下公共建築,地下交通工程;
(四)通過性能化設計的超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建築;
(五)重點要害單位以及人員密集且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設區市政府認為應當列入本地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管理,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行業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結合單位特性加強員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等“四個能力”建設,保證消防工作經費,積極應用先進的消防安全管理技術和設施設備,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任何人發現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都有權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舉報。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符合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要在建築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後10日內,到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在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確定申請人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救援機構要直接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已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年統一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本級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單位全面負責,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班組),配備消防安全管理專員,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第九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班組)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具體組織協調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消防安全狀況;
(二)擬訂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監督檢查本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執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按照《河北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南》(DB31/535-2011)、《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DB43/T581-2010)要求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對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整改工作進行督導,並實施責任追究;
(六)明確專職消防隊、保消聯勤隊工作職責,制定管理規定和年度訓練計劃並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專員負責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練掌握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二)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組織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監督檢查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
(四)定期組織開展單位內部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工作;
(五)監督檢查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單位內部動用明火作業,並督促做好現場監護;
(六)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員工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檢查、整改臺賬,按照工作要求報送有關消防信息數據;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和新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九)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十)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專員調整後,要在10日內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建築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總平面佈置有利於滅火和應急救援,建築結構有利於防火和疏散逃生。不得佔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等要設置明顯標誌。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築,要結合建築改造改善消防條件。涉及磚木結構文物古建築的,整改方案要經專家論證確定。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明確專人管理並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要報本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班組)審批,經消防安全管理專員確認現場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施工人員應落實現場安全監護措施。
屬於公共娛樂場所的,在營業期間嚴禁動火施工。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提示用語等,告知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強安全疏散設施管理,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六條 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臨時避難區域,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要設置明顯標識。
大型化工廠、易燃易爆單位要配置空氣呼吸器或者氧氣呼吸器。
第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建築物由兩家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單位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共同確定、組建或者委託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
(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約定書;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消防技術標準、當地消防安全規定及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實施的防火檢查(巡查)、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等。
第三章 安全評估和信用體系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每季度要開展一次以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自我評估工作,對本單位消防安全進行綜合判定。自我評估結果及時通過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專業評估制度。每年至少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業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並於本年度12月10日前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接受火災高危單位委託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委託合同,及時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如實出具消防技術服務報告。
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的抽查,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重處理,並及時公開其消防安全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屬於公眾聚集場所和設置在城鎮附近的較大規模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的火災高危單位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要根據承保條件和消防安全專業評估狀況合理確定保費。
消防救援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要在火災風險評估、消防安全檢查及防災防損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制定火災風險評估標準,建立消防安全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要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狀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單位信用評估的重要依據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有關部門和機構要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各行業要將本行業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納入行業信用評價體系;信貸徵信機構要依法收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情況信息,並提供徵信服務。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歸口管理部門(班組)的業務指導,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人員要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存檔備查。
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加強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定期實施維護、保養。對設置固定自動滅火、火災報警和機械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要與專業服務機構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委託其負責本單位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設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年委託依法設立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結果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設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檢管理系統,並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六條 對消防安全專業評估、防火檢查、巡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要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本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班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專員要根據職責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報告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及負責整改的部門(班組)、人員,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消除前,單位要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班組)或者人員要將整改情況記錄送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班組),經消防安全管理專員驗收合格後,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並書面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第六章 應急演練和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 大型發電廠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等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其他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保消聯勤隊,根據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實際確定聯勤隊員數量,配備滿足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保消聯勤隊員要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承擔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等火災事故處置工作;
(二)熟悉本單位的通道出口布局、消防設施位置、內外方位環境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三)掌握消火栓、滅火器、防毒面具等本單位配置的消防裝備器材使用方法;
(四)定期開展滅火演練,參加消防務培訓,熟練掌握火災事故處置方法。
第三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內容。
發生火災時,火災高危單位的專職消防隊或保消聯勤隊要根據預案,先行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或者實施救援,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到達後,按照火場指揮員的要求,配合做好滅火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強化火災高危單位滅火救援實戰演練,消防救援機構每年至少對火災高危單位組織一次滅火救援實地實裝演練。
第三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並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培訓機構和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對員工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定期開展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消防安全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確保熟知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對在崗員工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年培訓率達到100%;
(四)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考試;
(五)公眾聚集場所還要對員工進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從事消防設施檢測、自動消防系統監測、防火檢查(巡查)人員、電工、焊工、專職消防隊消防員,須經依法設立的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其中,在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企業火災高危單位依法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七章 嚴格落實責任
第三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範圍。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要給予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關單位要按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
附件
河北省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
一、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一)建築面積≥50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二)包含單幢建築總面積≥10000m2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的幼兒園;
(三)床位數≥200張的託兒所、養老院、福利院,床位數≥300張的醫院、療養院;
(四)包含單幢建築面積≥10000m2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生集體宿舍之一的中、小學校,單幢員工集體宿舍或生產車間≥100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建築總面積≥30000m2的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以及同時經營購物、餐飲、休閒、娛樂、客房、會議、展覽、辦公等3個以上項目的綜合性公眾建築;
(六)單層建築面積≥10000m2或建築總面積≥30000m2的賓館、飯店、會堂,經營可燃易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二、較大規模的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
設計規模中型以上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液體的生產企業,設計儲量≥10000m3的甲、乙類液體充裝、儲存易燃易爆單位,總容量≥1000m3的液化烴儲存企業,建築面積≥5000m2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和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2級以上重大危險源企業。
三、超高層及較大規模的地下公共建築,地下交通工程
(一)建築高度≥100m的超高層公共建築;
(二)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且建築面積≥5000m2的公共建築;
(三)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工程。
四、通過性能化設計的超國家消防技術規範且單體≥20000m2的建築
五、重點要害單位以及人員密集且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一)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廣播影視中心、郵政電信中心、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和採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文物保護單位;
(二)固定資產或者貨值≥1億元的大型可燃物質生產、儲存企業、倉庫、發電廠。
六、設區市政府認為應當列入本地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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