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三项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被责令重新采购

2月13日,财政部出台了992-1003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其中大部分的投诉都因为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但是其中993号、996号和1003号案件都以采购方败诉重新开展采购告终。

这三个项目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个项目分别是“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定制软件全过程测评技术服务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网站2019年度互联网带宽采购项目” 以及“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信息化处理及试卷印刷服务采购项目”。

在“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定制软件全过程测评技术服务项目”中,采购方提出了对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网站2019年度互联网带宽采购项目”中采购方提出了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而在“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信息化处理及试卷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方未将“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乍一看这三个要求都十分合理,软件测试要求测试团队限定学历,宽带服务要求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试卷印刷需要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要求都与项目相关,且并不指向某一特别厂商,为何最终判定歧视供应商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了8种歧视供应商的情况,这三个项目属于第二种,也就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测试项目为例,学历与测试能力并不直接相关,要求学历就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网站2019年度互联网带宽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19-2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欧兰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1层3833号

被投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供应商不得通过授权获得,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 2 月 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定制软件全过程测评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901AWP)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天信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3层3363室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当事人: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 2 月1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信息化处理及试卷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941GNSCFWGK331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集中发展区(寿安镇青蒲路东段45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当事人: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就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未将“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涉嫌违法。2.采购人将两个不同的政府采购品目合并采购,属于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2020年 2 月13 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