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兩高:疫情防控期一般價格違法行為不應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法院、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針對辦案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別給予回應。

有記者提問,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應當從哪些方面準確把握?

前述“兩高”負責人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與此同時,在辦理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注意把握“疫情防控期間”。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疫情起始時間以該公告為準,疫情結束的時間屆時以國家有關部門宣佈疫情結束為準。

前述負責人解釋說,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行為具有較平時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一是擾亂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統籌秩序,影響聯防聯控部署;二是製造或加劇恐慌性需求,破壞社會秩序;三是推高防護成本,導致不特定人群特別是低收入群體防護不足。因此,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的此類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二是注意把握“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範圍。根據《意見》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防護用品、藥品主要是指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和相關醫療器械、器材等;民生物品主要是指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食品。

“各地的防疫形勢和市場供應情況不同,在價格敏感的物品上會有一定差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防疫用品和民生物品範圍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前述負責人說。

三是注意把握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的行為方式。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三種行為方式:一是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是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2月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對如何認定查處上述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前述負責人指出,實踐中,在認定哄抬價格類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時,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同時綜合考慮本地疫情防控具體情況以及行為人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行為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判斷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於一般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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