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搶劫防疫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9日18時50分,胡某乘坐毛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付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毛某負責駕駛摩托車,胡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兩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後,胡某拽住付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拒不鬆手,胡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胡某、毛某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要旨】

  檢察機關應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指控與證明】

  偵查階段。2020年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胡某、毛某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執行刑事拘留。通城縣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檢察官圍繞胡某、毛某作案時的暴力行為、違法後果等犯罪構成要素,列出詳細的偵查取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作案現場有無拖拽痕跡、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傷勢形成原因及財產損失等方面證據。

  審查逮捕階段。2020年2月3日,通城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胡某、毛某。針對本案的法律適用、主從犯等重點問題,檢察官與公安偵查人員開展案件討論,一致認為胡某、毛某駕駛摩托車奪取被害人挎包時,因被害人不放手,不顧被害人有摔傷危險的情況,多次搶奪挎包,拉扯被害人,放任被害人摔傷,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罪過程中雖然二人分工不同,但相互合作,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綜合考慮二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防疫工作人員實施的暴力犯罪,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2月4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二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2020年2月5日,通城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於當日再次訊問二犯罪嫌疑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強力奪取行為和被害人傷勢形成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著重釋法說理,教育轉化,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次日,通城縣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某、毛某以搶劫罪提起公訴。

  審判階段。2020年2月7日,通城縣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當事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答辯,檢察官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被告人提問。進入庭審辯論環節,被告人胡某、毛某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認罪悔過。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考慮二被告人繫累犯,但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經合議庭評議,採納檢察院建議,並當庭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

  2020年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胡某、毛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0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毛某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的辦理展現出檢察機關懲治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從嚴從快要求,充分保障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檢察力量。

  一是反應迅速,周密部署。案件發生後,通城縣檢察院迅速就案件辦理工作認真部署,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由分管副檢察長牽頭負責,組織辦案骨幹力量,做好案件受理、批捕、起訴、監督等各項具體工作,並及時將案件信息和辦理情況向上級檢察院彙報,爭取指導和支持。

  二是及時提前介入,夯實證據基礎。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發案、立案、刑拘等情況,檢察人員規範啟動介入程序,調閱案卷,提前掌握髮案信息,熟悉案件情況,加強與偵查人員開展案情分析研判、案件討論等工作,就取證方向及案件後續處理交換意見,並列出詳細的偵查提綱,確保引導偵查精準有效。

  三是縮短審查時間,提高辦案效率。檢察官充分運用捕訴一體辦案機制,通過全面審閱案卷,審查案件事實,核實案件證據,確保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緊接著召開案件討論會議,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研討,做好做足起訴的準備工作,實現批捕到起訴的無縫銜接。從受理案件到向法院提起公訴,整個辦案過程僅用了4天時間。

  四是嚴格辦案程序,規範司法行為。辦案時間緊、任務重,檢察官嚴格遵循辦案程序,規範司法行為,對案件證據和定性進行重點審查、充分論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依法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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