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廿四】酒店集中隔離的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平非戰疫|【廿四】酒店集中隔離的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供稿:鄭良仙 校對:單改改 審核:雷啟明

近日有網友稱其從安徽回陝西靖邊過年,途徑“南昌”而被當作疫情高發區人員,並被要求在指定酒店隔離觀察。據該網友介紹,其已在醫院檢查無恙但仍然被要求至酒店集中隔離。期滿後,酒店要求繳納隔離期間的食宿費用共計6132元,否則不給辦理解除隔離觀察手續。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現在返工在即,不少地區要求返工人員到指定酒店隔離14天,那麼酒店隔離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應當誰來承擔?

一、酒店集中隔離的法律屬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隔離措施的對象包含三類:

一是確診病例;二是疑似病例;三是密切接觸者。

如何確定該三類人員?

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眾防護指南》,判定標準如下:

確診病例: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基礎上,呼吸道標本或血液標本實時熒光RT-PCR檢測新型冠狀病毒核酸陽性或呼吸道標本或血液標本病毒基因測序,與已知的新型冠狀病毒高度同源,可以確診。

疑似病例:發病前14天有武漢地區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發病前14天內曾經接觸過來自武漢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的患者;有聚集性發病或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學相關。同時,符合以下臨床表現:

(1)發熱

(2)

具有肺炎影像學特徵,即早期呈現多發小斑片影及間質改變,以肺外帶明顯。進而發展為雙肺多發磨玻璃影、浸潤影,嚴重者可出現肺實變,胸腔積液少見。

(3)發病早期白細胞總數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細胞計數減少。

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陽性檢測者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

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患者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陽性檢測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4)

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在判定密切接觸者,分析其感染髮病的可能性時,要綜合考慮與病例接觸時,病例的臨床表現、與病例的接觸方式、接觸時所採取的防護措施,以及暴露於病例汙染的環境和物體的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然而,上述新聞中的網友並不符合上述三類人員的判定標準。同樣,現階段各地強制返工人員返回工作地後必須到指定酒店集中隔離,其中大部分人員也不屬於法定的隔離對象。但實質上酒店集中隔離為強制隔離,帶有行政強制性,已經限制了被隔離者的人身自由,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範疇。如被隔離者拒絕接受酒店集中隔離將會面臨行政處罰。

二、現階段關於酒店隔離費用應當由誰來承擔各地做法不一

費用自理

為進一步推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非肺炎疫情防治工作,部分居委會以接到上級通知為由,強制要求所有從重點疫區來的人員到酒店留觀14天,費用自理。重點疫區範圍一般是社區自定,如昆明某社區居委會下達緊急通知,重點疫區包括湖北省,湖南省,浙江省,廣東省,安徽省,江蘇省,河南省,山東省,江西省,重慶市,雲南昭通、嵩明市。

政府承擔

如浙江省浙江省財政廳、醫療保障局以及衛健委下發《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硬隔離費用承擔問題的通知》【浙財社〔2020〕20號】,規定:“對集中硬隔離人員隔離期間發生的住宿費和餐費,由實施強制隔離地政府承擔,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

政府和個人共同分攤

如西安市徵用多個酒店用於強制隔離,每天政府補助50元;其餘費用由被隔離者自理。

實踐中為何會出現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實質原因在於,隔離機構未正確認識隔離措施的屬性,從而做出各不一樣的規定。

三、筆者認為酒店集中隔離期間的費用應當由做出隔離決定的政府承擔

酒店集中隔離為強制隔離,帶有公益性。行政行為本身不具有盈利性,隔離本身也是從保護公益角度出發。因此政府應當承擔起公共職責,從財政中支付隔離費用而不應當由被隔離者自費。隔離費應當是公共管制費用,不應轉嫁給被隔離者。舉例說明,如交警發現某人喝醉,將其帶到固定地點約束其至酒醒,是否能要求其承擔相關費用?答案是不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可見,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被隔離人員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應當由政府提供。雖新型冠狀病毒屬於乙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管理,此時政府也應當為被隔離者提供甲類傳染病的保障措施。

從民事角度看,被隔離者與酒店等定點隔離地點並不存在服務合同關係,不應當承擔相關費用。

如前所述,被隔離者被帶至固定酒店進行隔離,屬於政府行為,隔離者接受管理後住在固定酒店,其與政府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住店並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也無選擇的餘地,其不可能與酒店達成服務合同的合意,故不存在合同關係,酒店不能以提供服務為由向被隔離者主張費用。住店的原因是政府行為促成的,故此產生的費用,理應由政府承擔。

筆者認為,疫情期間公民應全力配合政府防疫工作的進行,但是隔離本身就已經損害了被隔離者的人身自由,如果再苛以高額的隔離費用,公眾將無法接受。另外,高額隔離費用如由個人承擔將導致更多病原攜帶者因懼怕承擔費用而有意躲避隔離措施,更不利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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