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我給老闆開車出車禍,撞死了一個人,老闆讓我出部分賠償金,哪位大神告訴我有依據嗎?

深秋踏春雪


賠與不賠,判定標準是司機在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應當明確的是: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首先得明確責任,然後再確定義務。因為,責任產生義務,無責任,無義務,有責任,方有義務。有義務,必須依法或者依約履行,不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則構成違法或違約,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侵權損害賠償。

在民事案件的責任認定方面,有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本案而言,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就是看肇事司機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這裡的“主觀過錯”,具體而言,就是指“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則賠,無,則不賠。

那麼,有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司機與老闆之關是勞動關係或者是勞務關係,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關係。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執行工作造成損害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職工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規定,若職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向實際侵權職工進行追償。

——勞務關係。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簡而言之,本案中的司機是否賠償,判定標準是其在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心態。有,則賠,無,則不賠。


來風102781141


去年初一,單位一輛生產用車,早上出現場,剛出單位大門就把一個遛狗的大爺碾死在左前輪下,死者80多歲,參加過韓戰,有軍工,離休前享受局級待遇,退休工資近兩萬,死者家屬不依不饒,死者老伴因為傷痛住進醫院,後經多方協調,賠償180萬,肇事司機負責25%的費用,單位和保險公司負責75%,單位的安全獎保住了,避免了更大的損失,處理的各方都滿意


你哈哈哥哥我


這個肯定要賠償的,我在看守所遇到一個因為交通事故被拘留的人!

這個人我們叫他胖子,說起來他也是真點背,他是給老闆開半掛車的,有一天從加水站的小路剛把車頭露出來準備到大路上拐彎,看到一個電動車從不遠處直行過來,他就把剛露出來車頭的車停在了那,當時想等這個電動車過去了再拐彎,誰知道騎電動車的一直低頭在玩手機,沒注意前面路口有個車頭橫在那裡,就當場撞了上去,撞上以後又把人反彈到逆向車道上,對面又來個水泥罐車沒來得及剎車當場壓死了,最後判定胖子負主要責任要賠償一百多萬,保險賠了一大部分,剩下的要老闆也就是車主和胖子自掏腰包。老闆急著拿車出來賺錢,胖子家屬急著讓放人,最後實在沒辦法保險賠賠償大部分,老闆又拿了二十幾萬,胖子家屬拿了十幾萬算是賠償清楚,胖子在裡面關了三個月才放人。

後來胖子說以後再也不開車了,人家撞的我一年多的工資不但要賠進去而且還要做牢。


石頭聊案件


這個涉及法律關係的認定問題。

1、勞動關係

如果是受僱於公司,那這個屬於勞動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執行工作造成損害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職工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至於公司的追償問題,司法實踐已經相對明確。即便屬於職務行為,若職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向實際侵權職工追償。

2、勞務關係

私人僱傭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屬於勞務關係,則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這是勞務關係中侵權的法律責任。根據規定,若是僱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是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司法解釋這裡使用了僱員與僱主的用詞,導致這個條款能否用於勞動關係存有爭議。也有的觀點認為該條款不能用於勞動關係中,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向勞動者追償。不過, 目前實踐還是傾向可以追償。


葉律師


我也是一個小老闆,也聘有司機。出了事故,由保險公司賠,保險賠償以外的,如拖車費,保險公司不賠,超出保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不賠,這個費用得有人出,只有你和老闆出,你和老闆各出多少,我不知道有沒有法律規定,我不清楚,我們的通俗辦,你負全責,你出75%,餘下的是老闆的,你負對等責任,你50%,老闆50%,你負次責,你出25%,老闆75%,你無責,對方就找不上你了,你看行嗎?


小嘴山人


肯定有依據了,車是你開的,撞了人你是主要責任,老闆對這件事關係不大。如果保險齊全你可以賠付的少一點。但保險也不是全額賠付,一般人傷賠個百分之8-90就不少了。餘下的還需要你進行賠付。

老闆只有在你沒能力賠付的時候,給你墊付。但最後這個錢,還是要還給老闆的。

其實這個道理很簡單,車是你開的,人是你撞得,雖然車是老闆的,但老闆讓你開車,沒讓你撞人吧。老闆讓你承擔部分賠償金,已經很厚道了。


登登


僱傭關係的,只要不是主觀故意,被僱傭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舉例:給工廠或者個體老闆開車,出了重大事故,有責任無主觀故意,產生的賠償責任由法人承擔,被僱傭者賠償不得超過工資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如工資一萬承擔二千,但涉及到刑事責任必須承擔,如肇事被僱傭者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死亡,不論有無過錯,不減輕法人撫卹賠償肇事者責任。比如民航飛機駕駛員由於判斷失誤導致空難,死亡駕駛員不但不承擔分文賠償責任,航空公司賠償撫卹駕駛員家屬的錢不因駕駛員有責任而減輕。


用戶5266828274751


幫老闆開車,撞死了人,現在老闆賠償後,要求你出部分賠償金也不是沒有道理的,法律依據很明確,雖然你是幫人做事,履行要麼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務行為,要麼是基於僱傭關係的勞務行為。

兩種行為如果在勞動過程中出了事故,用人單位或者僱主承擔責任後是有權向事故人追究責任的。

01

就你所描述的情況,更像是勞務僱傭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僱傭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僱傭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僱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老闆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可以向你追償的。追償的前提是你有故意和重大過失,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用懷疑的已經構成重大過失,因為駕駛人都有謹慎駕駛的義務,所以你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02

如果你和老闆之間是勞動關係,你是聘用的職工

即使是聘用的職工,在勞動過程中也有義務遵守勞動規定,不得在勞動過程中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你開車,其實是執行單位工作任務的過程,而在工作期間,你除了需要遵守單位的工作要求和規章制度,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義務。

如上所說,駕駛員都有通用的駕駛義務要求,一是謹慎駕駛,二是安全注意義務,如果在工作期間沒有履行好這兩項義務,單位有權因你的工作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追償。

結語

在工作和提供勞務過程中,首先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出了事情好要勇於擔當,而不是去想如何推脫自己的責任,屬於自己的責任即使推脫也跑不了。不屬於自己的責任,別人想強加也很難加上。


悟法析律


你已經非法的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良心上能得到安寧嗎,不怕晚上你撞死人的鬼魂找你嗎,還他媽為錢一分都不想出,老闆讓你開車不是讓你撞死人的


再回首93203


如果你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應該賠。



1、開車撞人首先是個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還涉及到保險公司。

2、其次,如果你和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係,你給老闆開車就是職務行為,行為後果當然由單位承擔,你自己不必承擔責任。


3、如果屬於其他勞務僱傭等關係,也不用賠,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他人受傷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僱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以,只要你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4、如果你的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那你自己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最後,不管是自己開車,還是為單位老闆開車安全駕駛是第一位的,交通事故的後果一般都很嚴重,一次事故造成的後果是我們平常人無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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