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的,保證人是否免責?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齊精智律師提示具體而言,可以
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有:1、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的;2、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貸款用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3、貸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的;4、貸款人與借款人在保證人不知情情況下,協議改變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還舊。但無特別約定,借款人單方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償還舊貸,保證人不免責!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保證人明知貸款系用於還貸,不能以未經其同意改變貸款用途為由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保證人明知借款的真實用途是“以貸還貸”的,即使主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與真實用途不一致,保證人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利川捲菸廠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書]


二、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資金之行為,出借人並無監管之義務。在保證人未明確約定借款用途不得變更的情形下,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保證擔保依然有效。


裁判要旨:對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資金之行為,借款人單方改變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參與協商,不屬於借貸雙方私自協商變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山東富宏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閔祥雷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50號]


三、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仍發放借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保證責任免除。


裁判要旨:京華公司本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和按合同約定履行盡職調查,進而知道或應當知道高登公司改變了貸款用途,但其並沒有停止發放上述貸款,事後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異議。對上述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京華公司亦沒有告知保證人光大公司並徵得其同意,其市場風險明顯超出了保證人的預先設定,亦違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對光大公司構成了欺詐。


齊精智律師提示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案件來源: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與北京京華信託投資公司清算組、北京高登企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


四、無特別約定,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償還舊貸,保證人不免責!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上載明借款用途為生產經營,而借款人實際用於償還其所欠他人的借款,改變借款用途的,非出借人所能掌控,不能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亦不能免除保證人富宏服飾公司的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5)民申字第3150號。


五、銀行與借款人合意將借款用途變更為借新還舊,抵押人不知情的應免除其擔保責任。(有相反判例)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約定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銀行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無須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是,上述約定不能對抗《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因主合同變更導致擔保人免責的法定情形。銀行與借款人合意將借款用途變更為借新還舊,抵押人不知情的應免除其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黑龍江華夏造紙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地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72號]。


六、合同約定債權人有監督用途的權利而未行使,擔保人不能僅以此主張免責!


裁判要旨:貸款人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貸款人有權監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及其他憑證等相關資料,由貸款人審核確認等,屬於貸款人的權利並非是其審查義務,擔保人若無其他抗辯事由,應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齊精智律師提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以債務人借新還舊為由免責的前提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借新還舊,而債務人單方擅自將新貸款用於償還舊貸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能免責。


案件來源:(2015)民申字第894號。


七、保證合同承諾可變更貸款用途的,保證人不因以貸還貸免責。


裁判要旨:1.保證人承諾對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應預見到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帶來的各種擔保風險。以貸還貸系轉移貸款用途的一種,即使本案存在該情形,因保證人承諾在先,其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29號大竹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西藏華西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八、借貸雙方隱瞞事實告知擔保人虛假借款用途,構成串通騙保,擔保人免責!


裁判要旨: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中寫明借款用途為購買槳板,但借貸雙方真實目的並非購買槳板。雙方隱藏的真實目的雖沒有實現,且借款人提前歸還了部分款項,但剩餘款項也未能被證明用於合同約定的購買槳板目的,擔保人對全部借款免除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729號。


綜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無特別約定,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償還舊貸,保證人不免責!

來源;法律一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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