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為企業復工復產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26日上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在京舉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出席發佈會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意見》圍繞完善法規政策、執法司法、矛盾糾紛調處,以及政法公共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舉措。

記者瞭解到,在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方面,《意見》指出,要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進行其他破壞交通設施等違法犯罪。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

依法打擊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介紹,人民法院要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審慎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能夠依法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這些強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於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據瞭解,疫情發生以來,湖北、江蘇、山東等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了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秩序。

《意見》明確提出,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疫情期間,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應如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張述元介紹,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工作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切實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企業難以復工復產的,或者是導致企業難以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的,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執行方案。

“也就是說,在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在對不動產和機器設備進行查封時,儘量做到物盡其用。”張述元表示,對於申請執行人是困難企業的,要加大執行的力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幫助企業復工復產。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困難企業的,要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共渡難關。

張述元還強調,在積極推進復工復產的同時,還應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如申請執行人急需用錢治病或救命,應當以生命健康保障優先,不得隨意以復工復產為由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還提出,注意優化辦案方式,確保案件辦理效果。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除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外,依法快速辦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張述元介紹,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不打烊”。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和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實行網上立案、網上開庭、網上輔助執行,為人民群眾提供“無接觸”的訴訟服務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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