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疫情之下如何看待商販高價賣口罩?

律師李小毛江西


一、政府是否規定過,口罩多少錢一個?

答 沒有。口罩實行市場調節價,而非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二、口罩是否我想賣,想賣就能賣多貴?

答 不能。

經營者如果高價銷售口罩,可能遭受行政違法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

1

行政責任

根據此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數批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典型案件,涉及口罩價格的行政處罰主要原因是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1)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呢?因疫情之下,經營者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情形短期內暴增,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強化和規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0年2月1日發佈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第五條進一步明確界定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即:(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然而對於上述第(四)項中“大幅度提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並未提供明確的量化區間,而是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2

刑事責任

根據《指導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即如果經營者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從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疫情期間對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的具體適用情形之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