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亂港暴徒所欠的債遲早是要還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香港“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今天早上被香港警方上門拘捕。三人均涉嫌參與2019年8月31日的非法集會,黎智英還被指控在2017年6月涉嫌恐嚇記者。亂港“老友記”今天可謂是“一鍋燴”。

2019年8月31日,“民陣”申請舉行集會遊行,被警方否決,不予發放“不反對通知書”,“民陣”試圖上訴但失敗,最終宣佈“取消活動”。但最終這場“被主辦方取消”的活動以所謂“宗教遊行”的另一幅面孔上演。黎智英、李卓人、楊森等人出現在遊行隊伍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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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卓人、楊森三人出現在“831遊行”中

關注過香港局勢的朋友應該能夠一眼看穿“民陣”的真實面目:披著羊皮的狼。在2019年的“修例風波”中,絕大多數所謂“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遊行集會最終都以“爛尾”收場:黑衣暴徒在街道打砸,對市民拳腳相向、對警員揮舞利刃。所謂“和理非”與“勇武派”實則是一體兩面,“穿上黑衣打砸,脫掉黑衣上班”的變臉把戲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我們已經見得太多。

具體回到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三人會面臨怎樣的懲處?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8條的定義: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於非法集結。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此外黎智英曾於2017年6月在維多利亞公園的一場集會中恐嚇香港《東方日報》記者,對其出言不遜甚至揚言“一定要找人搞死你”,涉嫌刑事恐嚇記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定義: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做出任何違法行為、會使該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做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做出的行為,或不做出他在法律上有權做出的行為,即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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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黎智英涉嫌刑事恐嚇香港《東方日報》記者

黎智英所涉嫌的刑事恐嚇罪在法律上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2年,或經公訴程序處理則最高可判5年監禁

據瞭解,相關案件已經交由香港警方重案組跟進,案件將在今年5月5日提堂審判。但有香港媒體分析,近年來涉嫌非法集結的一些反對派頭目幾乎沒有人被判入獄,通常都以緩刑、罰款或是社會服務令的方式“從輕發落”。因此,對黎智英、李卓人、楊森三人如何定罪,將再次考驗香港司法制度的成色與香港司法系統維護法治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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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12點45分黎智英獲准保釋,登上其豪華轎車離去。

黎智英與李柱銘、陳方安生、何俊仁被稱為“亂港四人幫”,作為壹傳媒的創辦人,黎智英長年動用旗下的“蘋果系”媒體妖言惑眾、挑唆“陸港矛盾”,在2019年的“修例風波”期間更是淪為喪心病狂的“謠言機器”,抹黑港府警隊,煽動年輕人上街武力抗法。黎智英及其“蘋果系”媒體已經被視為禍害香港的“毒蘋果”,亂港文宣戰的司令部。除了“文鬥”親自上陣,黎智英還是香港街頭“武鬥”的重要金主之一。長期與境外勢力眉來眼去的黎智英多次以“個人捐款”的方式煽動年輕人上街,更是對種種血腥暴行作出“年輕人很有創意”的癲狂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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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黎智英在“美國爸爸”面前“告洋狀”

2019年7月,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與黎智英見面,虛情假意地“討論”了一番所謂“香港局勢”。在這場所謂“沒有大頭”(沒有主謀)的香港動亂中,黎智英發自內心認為自己就是“大頭”

實際上,黎智英的傳媒機器正在分崩離析。從2008年開始,《壹週刊》、《蘋果日報》均出現虧損,剛剛創刊一年的《財富週刊》被黎智英全員裁撤。2018年黎智英一度動念想要將《蘋果日報》低價出售,隨即遭到員工的聲討與撻伐。2020年2月,創刊近20年、標榜將“狗仔文化”引入臺灣的《壹週刊》由於長期虧損難以為繼,黎智英宣佈結業。2020年2月27日,就在黎智英在家中被捕的前一天,《蘋果日報》剛剛傳出裁員40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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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毒蘋果,長期毒害香港臺灣

多行不義必自斃,毒蘋果的下場終將是腐壞、發臭,最終連蒼蠅都掩鼻而過。甘當境外勢力棋子的黎智英、李卓人、楊森等人最終也難逃淪為“棄子”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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