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京檢雲課堂】第2期: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罪名認定

【京檢雲課堂】第2期: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罪名認定

【京檢雲課堂】第2期: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罪名認定

朱克非

朱克非 北京市十佳公訴人,現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部)檢察官,負責全市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督辦、指導及調研工作。

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罪名認定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給我國社會經濟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並且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依法懲治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按照《意見》的規定,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務罪三個罪名,其中重點又在於如何準確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01正確理解《意見》與《解釋》的關係

在本次《意見》出臺之前,兩高曾於2003年針對“非典”期間出現的法律問題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如果仔細對比《意見》和《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同樣是拒絕隔離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的風險,《解釋》是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而《意見》是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定罪處罰。

上述規定的不同是由於相關法律在此期間的修改所造成的。《解釋》之所以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要求有“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而“非典”不屬於甲類傳染病。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經過修訂,增加了“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的規定,即對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2008年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也將“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納入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中。因此,在當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對於拒絕執行防疫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嚴格按照《意見》的規定,區分不同情形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02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都存在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行為,但兩罪在客觀行為和主觀方面有明顯區別。

在客觀行為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現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即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觀行為沒有“公共性”的要求,只要能夠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即可。如行為人違反隔離要求,駕駛私家車去親友家拜訪,最終導致傳染病傳播的,也可以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在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不僅對拒絕執行防疫措施是故意,而且對導致傳染病傳播的結果也是故意。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雖然對於拒絕執行防疫措施是故意,但對於危害結果卻主要體現為一種過失心態。實踐中不能僅僅根據確診或疑似患者進入了公共場所就認定為其具有故意,如果新冠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在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前進行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且有意主動與他人保持一定距離,則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03明確相關工作要求

各院要認真學習《意見》及高檢院發佈的典型案例,對此類案件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故意與過失犯罪。對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可捕可不捕應當不予逮捕,儘量減少羈押。對於疫情期間發生的、違反關於突發傳染病防控法律法規的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類案件,應及時將案件相關情況報告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部)。


隨堂小測試

選擇題

01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由以下人員構成:( )

A.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

B.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

C. 病原攜帶者

D.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典型症狀的人

答案 ABC


02

下列哪些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

A.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但並未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B.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但並未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C.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D.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答案 ACD


03

2020年1月20日,孫某某從武漢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吉安鎮。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症狀,其子開車將其送至醫院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孫某某的行為構成:( )

A.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D.構成妨害公務罪罪

答案 C


04

疫情時期,小孫所在的居委會按照市防政府統一部署,在小區門口設卡,測量往來車輛駕乘人員體溫。小孫因排隊焦慮,認為居委會工作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執法權,侵犯自己的權益,對居委會工作人員進行毆打致其輕傷,小孫的行為構成:( )

A. 不構成犯罪

B. 構成妨害公務罪

C.構成故意傷害罪

D.構成尋釁滋事罪

答案 B


05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可能構成以下罪名:( )

A.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B.尋釁滋事罪

C. 煽動分裂國家罪

D.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答案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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