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利用疫情散佈謠言、發佈虛假信息,嚴懲!


利用疫情散佈謠言、發佈虛假信息,嚴懲!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28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保障作用,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鞏固疫情防控成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指揮和管理,任何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指揮和管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各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防疫機制,依法設立防疫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完成疫情防控任務。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嚴格執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機制,嚴防死守、閉環管控,內防擴散、外防輸入。逐級落實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發揮社區網格化管理優勢,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四、各級人民政府為控制傳染病疫情,可以根據預防和控制應急處理預案,對特定的人員、住戶、單位、場所、區域採取消毒、驗證、流行病學調查、醫學留觀、隔離以及其它應急處理措施。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責任部門的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對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疫苗接種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對不予配合、隱瞞病情或者其它相關真實情況、逃避單獨隔離醫學觀察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拒絕、阻礙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強化傳染病疫情防控體系建設,健全重大疫情應急響應、應急實戰演練機制,加強應急設施建設,做好防疫物資的生產、儲備、調配等工作,提升儲備效能,做到指令清晰、系統有序、條塊暢達、執行有力,精準解決疫情第一線問題。完善突發重特大疫情防控規範, 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數字技術,在疫情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更好發揮支撐作用。

八、各級人民政府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時期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統一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客觀向社會通報疫情態勢和防控進展。對利用傳染病疫情編造和散佈謠言、發佈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隊伍建設,逐步健全執業人員培養、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評價和激勵等機制,持續加強全科醫生培養、分級診療等制度建設,推動公共衛生服務與醫療服務高效協同、無縫銜接。堅決落實好《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的十方面措施。

十、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公共衛生健康安全教育和引導,自覺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實提升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深入推進農村人居環境集中整治,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處理能力,提高公共衛生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十一、航空、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十二、各級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紀,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重要點位進行嚴督實導,對作風漂浮、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瀆職失職等違紀違法問題,應當嚴肅追責問責,依法依紀懲處。

十三、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和行政爭議,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視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傳染病防治法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十五、各級人大代表在傳染病疫情防控中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密切聯繫群眾,依法履行職責。

十六、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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