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新證券法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以前被立案調查的是按新法還是老法執行,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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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從3月1日正式實施,至於以前上市公司出現違規違紀被立案調查的是按新證券法還是老證券法執行,這個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解答。

第一種情況:立案調查已結案的

如果上市公司或者個人出現違法違紀的,經過相關部門進行立案調查的,調查結果出來了,並且最終已經結案的,這種情況肯定維持結案的方法進行處理,並不會再度翻案的,所以肯定是會按照老證券法規定進行執行。

比如某公司出現內幕交易的違規,之前已經立案調查了,但在2月28日已經對此案進行結案了,這個情況肯定按照老證券法執行相關結案。


第二種情況:立案調查還未結案的

上市公司不管是在3月1日之前被立案調查,或者是在3月1日之後被立案調查的,只要違法違紀還沒有最終被結案,最終未敲定案件的,這種情況肯定就是按照新的證券法執行了。

畢竟調查歸調查,還沒有最終結案,肯定會按照新的證券法為依據,根據新的證券法為依據,進行結案,所以一定會按照新的證券法執行結案。

綜合以上兩種情況進行分析,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各種違法違紀是按照新證券法或者老證券法,一切以結案時間為準,3月1日結案之前按老證券法執行,3月1日之後按新證券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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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將於3月1日正式執行那麼很多人會迷惑,如題所問過去犯法的人如何處置?

這個問題很簡單,我們根據兩種方式來闡述,一種是結案的,一種是立案偵查的。

1、結案的,依然按照老辦法

3月1日之前已經完成立案結案的,毋庸置疑都會以老辦法來執行。

比如,過去通過證券,非法牟利的,已經完成審判,完成結案的這個不可能出現翻案的可能。

我國的法律是逐漸完善的。體現了與時俱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先進理念。

2、尚未結案,按照新法執行

在3月1日之前還未結案判定,將會按照最新的法律去執行。

我們可以關注一下上市公司近期的一些變動,比如,年報集中出現,商譽減值,財務洗澡等現象,這一類的手法將會在新的證券法下,逐步完善以及杜絕。

法律是在不斷完善的,主要是在有心之人通過法律控制區域牟利,我們相信未來越來越健全的法律體系將會為一個成熟的金融市場助力。

結論:新的證券法的實施是對未來金融市場的健康運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就像一把鎖一樣,將會讓參與市場的人牢牢的守住底線。有法可依,是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同時也是維護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不要試探法律的底線,那會付出嚴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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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證券股市有很多新的動向,比如註冊制的推出、比如再融資新規的徵求意見、比如科創板的開板,其中我認為最重要的莫過於證券法的修訂。

證券法最早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後20年,中間也有過陸續的修訂和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什麼說這幾個大事,我反而認為新證券法的修訂和執行確實最重要的?

我國是法制國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方針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成為被我們所熟知。

A股中,違法犯罪屢見不鮮。這次的修訂,有很多看點,我覺得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提高了“違法成本”!

比如,股民痛恨的內幕交易“老鼠倉”等,以前處罰金一到5倍,現在是一到十倍罰金;

比如操縱證券市場的,以前是最高300萬,現在是罰金1000萬;

這些都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和決心!

那麼,3月1日正式實施新證券法後,以前被立案調查的到底是按新證券法法還是老證券法執行?

其實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不難理解。新證券法同樣和別的法規頒佈執行一樣的,那就是在3月1日之前已經被審判和宣判的,肯定是按照老證券法來執行;

而對於在3月1日之前被立案調查而沒有被審判和宣判的,都是按照新證券法來執行!

3月1日後,我們歡迎新證券法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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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以前被立案調查的將根據最終審核情況制定。

也就是說,如果是在3月1日之前進行有效宣判和實施的,那麼就按照老法;

如果是3月1日進行宣判並且實施的,那麼就按照新法;

這個其實你可以參考一下去年新出來的LPR貸款政策,所以形式不同,但本質相同。

就好比LPR在10月8日實施,那麼在10月8日之前簽訂的合同依然會以基準利率作為還款,而在10月8日以後新簽署的貸款合同,則會以新的LPR進行。

其實!

我們要明白一件事,為什麼在2018-2019年的時間裡,有那麼多的上市公司出現了商譽減值,業績變臉,甚至自爆作假的情況?

因為他們已經知道新的證券法會修改,不僅加大了罰款的金額,還會帶入一些刑事追究。

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我們看到了2018-2019年他們主動自己“坦白”業績,為的就是用老法來定奪,可以說是相當“噁心”!

希望,未來新法確認、實施以後,能夠給上市公司敲響警鐘,並且做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效果吧。

否則,一味地縱容這些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不利於長線價值投資資金的持續流入,以及容易打擊投資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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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榜首張大仙


新證券法如期執行3月1日正式實施,我認為以前被立案調查的案件,被罰處方有權保留原按證券法處罰,但原告方也有權申請按照新證券法執行,這樣的解釋應當是合理的。因為,題主所說的比較特殊,案件發生在以前,但執行在新證券法之後。所以,原告和被告方,其實都有權利捍衛自己的權利。這一點,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如果第一起類似案件,被判為按原證券法執行,那麼對於之後的案件就有著很大的參考性。後續的案件,大概率也會按照已宣判的情況執行。但是,要是被判為按照新證券法執行,那麼之後的案件,大概率會按照新證券法執行了。

新證券法對於很多地方做出了修改,加大對於各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60萬或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最高可處2000萬或募集資金的一倍罰款。對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從原來的5倍提高至10倍,等等加大處罰力度的調整政策。

我國每年發生的證券案件,並不多,證監會發出的罰單約在200單以下。但是,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以後,也是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做了一些調整,有利於檢測與採取措施。

雖然我國之前每年開出的罰單在200單以下,但未來在重檢測、嚴監管、高處罰的基礎上,或對於一些違法違紀的情況接連打擊、對於內幕交易的情況會頻頻開出罰單。

至於在新證券法執行之後的案件,當然也就理所當然按照新證券法執行了。

關於新證券法3月1日正式實施,留有空檔時間,也是有著對一切情況的緩和。處於新舊證券法之間的案件,畢竟是少數。


厚金說


如你所問,因為還在立案調查階段,還沒有結案,沒有結案的當然按照新的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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