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打架兩小時後鼻子出血,法醫鑑定輕傷: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

鼻子被打,兩小時後出血,定為輕傷:是故意傷害?還是誣告陷害?

01

【案情簡介】

某日晚8:00許,被害人張某某醉酒後與燒烤店主發生衝突,店主向張某某臉部打了一拳,後被在場人員拉開,當時張某某臉部沒有任何異常。

約兩小時之後,張某某留著鼻血回到案發現場,聲稱被店主打傷,之後民警出警,最終經鑑定,張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二級。(真實案例)

打架兩小時後鼻子出血,法醫鑑定輕傷: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

上述案例所描述的情形涉嫌一個罪名——故意傷害罪。

關於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是這樣規定的: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法院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導致受害人重傷的話,則會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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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體的本案中,如果張某某的鼻骨骨折確實是燒烤店店主造成的,而且最終確定骨折為輕傷的話,那麼燒烤店的店主很有可能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踐中大多數會判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燒烤店主足額賠償,張某某取得張某某的諒解的話,現實中往往被判處緩刑。

所謂緩刑,就是雖然判處有期徒刑,但是目前不實際執行,而是暫緩一段時間再執行,如果在暫緩的這段時間內,被告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就不再執行原來的有期徒刑。

就是說,只要表現良好緩刑的話,就不會實際的在監獄裡面度過這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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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案件裡面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張某某的鼻樑骨骨折是否是燒烤店主造成的?

或者說張某某鼻樑骨骨折,與燒烤店主的那一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燒烤店主就很有可能會被判刑。

那麼事實真相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02

其實這個案例裡面有一個最關鍵,也是最致命的漏洞——

張某某被打之後,鼻孔並沒有流血,而是約兩個小時之後回來時,鼻孔才流血。

那麼它鼻孔流血的事實,究竟是什麼時間發生的?

是被燒烤店主打的時候,就流鼻血了?還是離開現場之後,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鼻骨骨折?

不搞清楚這個問題,就難以解決這個案件的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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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實上,經過辦案檢察官的詳細瞭解,發現了事情的重要問題。

原來張某某因為喝醉了,所以走路並不太穩當,在從燒烤店離開之後,不小心竟然摔倒在水泥地上,直接導致鼻骨骨折。

那麼,張某某的鼻骨骨折,與燒烤店主實際上沒有任何的關係。

相反,張某某欺騙警察說,鼻骨骨折是燒烤店店主造成的,他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誣告陷害罪。

最終,張某某為他的行為也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03

人生沒有如果,只有後果和結果。

想要平平安安的過完這個看似漫長,實則短暫的一生,其實也不容易。

不過如果能做到以下這麼幾點,至少平安的幾率會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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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儘量不要打架。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如果有可能的話,儘量不要去打架,因為現在來講打架這個事情成本太高。

有一句話,說的特別好——

打贏的坐牢,打輸的住院。

總之打架對於雙方都沒有什麼好處,也很少有人能從中獲取利益。

但有一些專門靠打架碰瓷兒的,屬於例外。

不過也僅僅是儘量不要打架,如果實在忍無可忍或者退無可退的時候,肯定也需要反抗的。

畢竟,忍無可忍時,就無需再忍。

因為真正到了忍無可忍的時候,退無可退的時候,可能就到了“正當防衛”的時候了。

而如果是“正當防衛”的話,即便打贏了,也不需要坐牢。當然如果打輸的話,住院還是要去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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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有僥倖心理。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法醫鑑定水平的直線提高,加上公檢法工作人員辦案能力的迅猛攀升,如今想要通過碰瓷兒來誣告陷害別人,難度係數是相當的大。

假的畢竟是假的。

總會有漏洞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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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漏洞,就有可能被公檢法工作人員找出來,即便僥倖過了公檢法工作人員,那麼被告人還會請律師的,律師也是有可能找出案件破綻的。

所以說,想要把一個假的案件做成毫無瑕疵的鐵案,最終讓那個冤枉的人定罪處罰,還是蠻難的。

當然肯定也有成功的案例,但是那種假案件畢竟還是少數。

而作假的行為一旦被公安機關逮住,你就很有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會被判刑的。

這,不就是典型的“偷雞不成,蝕把米”嗎?

這,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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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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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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