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超詳版《人事管理制度》含招聘、試用、轉正、異動、離職全流程


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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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為實現XX集團(以下簡稱"公司")的經營目標管理,滿足公司用人之需求,

符合公司持續發展之需要,樹立企業形象,吸引優秀人才,增強員工素質,提高公司人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0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所有員工的人事管理。

3.0 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所有員工招聘入職、異動、離職的辦理和本制度的執行。

3.2監察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3.3各部門、分支機構綜合科負責其員工招聘入職、異動、離職的辦理和本制度的執行。

4.0 人事管理制度

4.1公司用人理念: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4.2公司用人之道:因事擇人,因才使用,保證動態平衡。

4.3公司人事管理基本準則:公開、公平、公正,有效激勵和約束每一個員工。

4.4人力資源需求規劃

4.4.1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

4.4.1.1各部門、分支機構根據本年度發展狀況和公司下一年度的整體工作計劃,擬定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於每年12月15前報公司行政人事部。

4.4.1.2制定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的基本依據:未來組織結構的預測、人員供求關係、現有人員的調配、 培訓等。

4.4.1.3人員需求預測要綜合考慮公司戰略、可能獲得的人才資源、競爭對手的人才政策、管理變革可能導致的公司規模變化、員工流動等因素造成的人力資源需求的變動。

4.4.1.4人員供給預測要綜合考慮內部人才和外部人才供給情況。行政人事部建立內部人才庫,信息包括每位員工的績效記錄及評價、職業興趣、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培訓課程、外語水平、具備的技能和證 書等。各部門、分支機構綜合科根據上述建立部門、分支機構人才庫,進行內部人才供給預測時要調用內部人才庫,判斷內部人員是否與所需工作相匹配。在內部供給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進行外部供給預測,外部供給預測要根據總體經濟狀況、全國和地方勞動力市場狀況、行業勞動力市場狀況和擬招聘職位的市場狀況進行判斷。

4.4.1.5行政人事部部長在人力資源需求與供給預測的基礎上,於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報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報董事長審批。

4.4.2臨時人力資源需求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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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根據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經營需要,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對於因人員調動或其它原因造成人員短缺的臨時需求,在確認內部調配難以滿足情況下,超出年初審批的人員需求計劃而增設崗位或增加崗位人員,可以由各部門、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提前一個月向公司行政人事部申報人力需求,填寫《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增員)》或《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補員)》,行政人事部審核後報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

4.4.2.2《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增員)》適用範圍:增設職位、原職位增加員工數量、儲備人才。

《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補員)》適用範圍:員工離職補充、調動補充。

4.5招聘、入職管理辦法

4.5.1招聘分類

4.5.1.1公司將招聘分為計劃內招聘、計劃外招聘、公司戰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進人才四種類型。

4.5.1.2計劃內招聘: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報各分管領導審批後依據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實施。

4.5.1.3計劃外招聘:由各部門、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向行政人事部申報,由行政人事部審核後報各分管領導、總理審批後實施。

4.5.1.4公司戰略性招聘:實行專項報批,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核後,呈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後實施。

4.5.1.5特殊渠道引進人才:限於高級管理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由行政人事部委託獵頭公司搜索人才或各類渠道,直接向總經理、董事長推薦人才。

4.5.2擬定招聘計劃

4.5.2.1由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負責擬定招聘計劃。招聘計劃應包括招聘人數、招聘標準(年齡、性別、學歷、工作經驗、工作能力、個性品質等)、招聘經費預算、招聘具體行動計劃等。報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

4.5.2.2行政人事部根據彙總審批情況編制招聘計劃,嚴格、合理、及時、選擇調配人員。

4.5.2.3招聘週期:指行政人事部收到"招聘申請"起,到擬錄用人員確認到崗的週期。不同級別的招聘週期不一樣:副總經理2-3個月;經理/部門負責人1-3個月;科室負責人1-2兩個月;專員1-1.5個月;一線員工1個月。有特別要求的職位,將視實際情況經用人部門協商後,適當延長或縮短招聘週期。

4.5.3選擇招聘渠道

4.5.3.1內部招聘

4.5.3.1.1內部招聘公告:公司範圍內的所有招聘職位原則上均可進行內部招聘,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公司所需招聘崗位的名稱、職級和相對應的崗位說明書,擬定招聘公告。公告發布的方式包括在公司網站

發佈通知、在公告欄發佈等形式。內部招聘公告要儘可能傳達到每一個正式員工。

4.5.3.1.2內部招聘辦法

4.5.3.1.2.1中層管理職位實行推薦法(部門、分支機構推薦)、個人申請。

4.5.3.1.2.2中層管理以上職位實行競聘方式。經用人部門申請,行政人事部審核後,報分管領導、總經 理審批後可對空缺崗位進行競聘。

4.5.3.1.3內部報名

4.5.3.1.3.1在原崗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員工方可報名。

4.4.1.5.3.2報名員工須在取得其直接上級的同意下才有資格向行政人事部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

4.5.3.1.4甄選:行政人事部將參考申請人和空缺職位的相應上級領導意見,結和申請人的工作評估,根據崗位說明書進行甄選。對初步甄選合格者,行政人事部組織該申請人所在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和其應聘的空缺職位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以及監察部相關成員進行內部評審,評審結果經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後生效。

4.5.3.1.1.5錄用:經評審合格的員工,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上傳OA系統,並在一週內做好工作移交,併到行政人事部辦理調動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新部門報到。

4.5.3.2外部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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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1員工推薦:公司鼓勵員工推薦人才,同等條件下公司可考慮對其優先錄用。

4.5.3.2.2校園招聘:每年春季將公司招聘信息及時發往各院校畢業分配辦公室。對專業對口的目標院校有選擇性地參加學校人才交流會,發佈招聘信息並進行招聘活動。

4.5.3.2.3外部招聘網站:行政人事部在選擇及確定合作招聘網站前,應提供相應的調研報告(綜合影響力、專業匹配度、性價比等);在合作過程中,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及時查閱網上應聘人員情況,建立公司人才庫,隨時收集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意見並及時提供結果分析報告。每半年對所有合作的外部招聘網站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

4.5.3.2.4報刊媒體:通過大眾媒體、專業刊物廣告發布招聘信息,在合作過程中,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應隨時統計招聘效果並提供分析報告。

4.5.3.2.5招聘會招聘:通過參加相關對口專業的人才招聘會招聘。

4.5.3.2.6委託獵頭公司招聘:對於公司高級管理或技術崗位可委託獵頭公司招聘。

4.5.3.2.7招聘信息發佈

4.5.3.2.7.1招聘廣告的設計原則:廣告要吸引潛在應聘者的注意,培養潛在應聘者對崗位的興趣,使潛在應聘者對空缺崗位產生慾望,並馬上採取行動,招聘廣告應與公司整體形象一致。

4.5.3.2.7.2招聘廣告的形式:根據需要採取部內招聘公告、招聘現場海報、公司形象宣傳資料、媒體廣告等一種形式和多種組合。

4.5.3.2.7.3信息發佈範圍:由招聘對象的範圍決定。

4.5.3.2.7.4信息發佈時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招聘信息儘早發佈。

4.5.3.2.8甄選

4.5.3.2.8.1行政人事部負責建立涵蓋測評方式、測評指標、測評內容及測評小組的人才測評體系,並負責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加以豐富和完善。

4.5.3.2.8.2測評小組由行政人事部部長、招聘專員、用人部門負責人組成,對於科長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招聘,可邀請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參加,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負責對候選人的測評。

4.5.3.2.8.3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應根據擬招聘職位的任職資格要求進行測評。

4.5.3.2.9面試:面試分為初試和複試。初試前,應聘人員需填寫完整《應聘登記表》。

4.5.3.2.9.1初試

4.5.3.2.9.1.1筆試:由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負責通知候選人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地點參加由行政人事部擬定試題的素質測試,主要考核對方邏輯推理能力、思維能力、空間想象力、觀察力等。

4.5.3.2.9.1.2面試:主要考察應聘者的基本任職條件,形象氣質、語言表達、領悟

反應等能力,瞭解對方求職動機、職業道德、家庭背景、學歷背景、工作經歷等基本信息。4.5.3.2.9.2背景調查

4.5.3.2.9.2.1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應對基層管理以上職位、財務部職位、採購部職位等重要職能崗位的應聘者進行背景調查。應在面試完成之後,決定錄用之前進行。

4.5.3.2.9.2.2背景調查時應嚴格注意詢問用詞,尊重個人隱私。對於調查結果與應聘人員提供材料中有明顯不符的,除明顯筆誤情況外,原則上不予錄用。

4.5.3.2.9.2.3應聘人員在原單位尚未離職的,背景調查時不應向該單位談及本公司及應聘人員相關信息,該部分背景調查可在應聘人員在原單位正式離職後進行。

4.5.3.2.9.3通過初試,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審查候選人是否具備該職位必備的素質條件及與企業文化的相融度,並在《應聘人員初試測評表》中填寫行政人事部初試意見。初試合格者,給予"同意複試",進入複試;初試不合格者,給予"不予考慮"意見,應聘者被淘汰。

4.5.3.2.9.4複試

通過初試的候選人必須參加由用人部門負責人主持的複試,主要考察其專業水平、實踐能力、必備技能等。複試要確保測試的深度和廣度,充分掌握應聘者的實際能力。複試主持人根據事先設計的《應聘人員複試測評表》進行復試,作好複試記錄。以審查是否能夠勝任職位要求,對於科長級以上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招聘,可邀請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參加,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負責對候選人的複試,並在《應聘人員複試測評表》中填寫複試意見。複試意見分為"同意聘用"、"不同意聘用"、"建議考慮其他崗位"、"後備"四種。

4.5.3.2.10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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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10.1複試結束後,測評小組成員就複試情況進行綜合討論及評定,確定候選人最終排名,提出初步錄用意見。

4.5.3.2.10.2應聘人員的《錄用通知書》按權限由領導簽署後,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負責通知擬錄用員工按規定時間來公司報到。報到需提供材料: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一寸免冠彩照4張、體檢報告單、與原單位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5.3.2.10.2.1總監級以上管理崗位以及財務部負責人的聘用文件由董事長簽署。

4.5.3.2.10.2.2經理/部門負責人/技術崗位的聘用文件由總經理簽署。

4.5.3.2.10.2.3科室負責人的聘用文件由分管領導簽署。4.5.3.2.10.2.4基層管理人員/員工的聘用由各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

4.5.3.2.11報到

4.5.3.2.11.1同意聘用的外部應聘者報到後若無最近三個月的體檢證明則應在公司指定醫院參加指定項目的體檢,對體檢合格者辦理入職手續。

4.5.3.2.11.2對社會應聘人員發試用通知書,併到相應勞動部門辦理勞動手續;對被錄用的應屆畢業生向其所在高校發接受函,簽訂就業協議書。同時,行政人事部將面試結果通知落選的應聘者。

4.5.3.2.11.3對於內部招聘的員工,批准錄用後應在一週內做好移交工作,並在行政人事部辦理調動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到新部門報到。內部招聘崗位員工適應期1個月,期滿考核合格後轉入轉正流程。

4.5.3.2.11.4被公司錄用的應聘者應在規定時間內來公司報到,特殊原因需延遲的須向公司提前申請批准。如在通知規定時間內不能報到又未申請延期者,行政人事部可取消其錄用資格。

4.5.3.2.12入職辦理

4.5.3.2.12.1行政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

4.5.3.2.12.1.1填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傳OA。

4.5.3.2.12.1.2向新員工介紹公司情況及管理制度,使其熟悉公司的基本情況,要求其通過公司網絡進一步瞭解公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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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12.1.3按照《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清單》逐項辦理入職手續。

4.5.3.2.12.1.4確認該員工調入人事檔案的時間。

4.5.3.2.12.1.5向新員工介紹管理層。

4.5.3.2.12.1.6帶新員工到相關部門、分支機構,介紹給其他人員。

4.5.3.2.12.1.7更新員工通訊錄及《花名冊》。

4.5.3.2.12.2由各部門、分支機構辦理事項

4.5.3.2.12.2.1行政人事部帶新員工到各部門、分支機構後,由各部門、分支機構安排參觀,並介紹其他相關人員。

4.5.3.2.12.2.2由直接上級向新員工介紹其崗位職責和崗位說明書。

4.5.3.2.12.2.3各部門、分支機構應在例會上向大家介紹新員工並表示歡迎。

4.5.3.2.12.3擔保手續:對於特殊崗位的任職人員必須在正式上崗前辦理擔保手續。

4.5.3.2.12.3.1須辦理擔保的職位:財務部門職位、採購部門職位、其他掌握公司資金、資源、資產、重要資料的職位(如核心高層管理人員、駕駛員、公章管理人員等)。

4.5.3.2.12.3.2對於一般須擔保職位,只需簽定《擔保協議書》,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單位證明,擔保人須滿足公司擔保條件。

4.5.3.2.12.3.3對於掌握公司資金、資源、資產、重要資料的職位(駕駛員、出納,除須滿足4.53.2.12.3.2款的條件外,還須提供合法的房產擔保或其他資產擔保)。

4.5.3.2.13試用

4.5.3.2.13.1科員以上級別(包含科員)新員工試用期為2個月,科員以下新員工及工程技術人員試用期為1個月,可根據試用情況縮短或延長試用期。公司自試用期滿後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5.3.2.13.2新員工試用上崗前,均須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4.5.3.2.13.3用人部門負責人須對新員工進行上崗指導,並做好考核記錄。

4.5.3.2.13.4試用期間雙方可隨時通知對方解除聘用關係。

4.5.3.2.13.5新員工入職滿一個月時,由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對其進行跟進。形式:面談。內容:主要了解其直接上級對其工作的評價;新員工對工作、直接上級、公司等各方面的看法。如實記錄在《新員工試用跟進記錄表》上。

4.5.3.2.14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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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14.1新員工在試用期滿一星期前,員工對自己在試用期內的工作進行自評和直接上級對其評價,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由所在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對其進行評估,在《員工轉正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由行政人事部招聘專員按4.4.1.5.2.10.2條款中領導簽署 權限,分別呈相關領導審批。

4.5.3.2.14.2領導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發放《轉正通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員工即辦理轉正手續。

4.5.3.2.14.3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分支機構應制定員工進一步發展計劃。

4.5.3.2.15招聘評估:每次招聘活動結束後,行政人事部都應對招聘結果進行認真分析,以總結經驗,並尋找改進措施,並填寫《招聘反饋單》對招聘結果從成本效益評估,對招聘成本、成本效用等進行評價,從而不斷改進和完善,提高招聘質量。

4.5.3.2.15.1單位直接招聘成本=招聘直接成本與錄用人數之比,其中直接成本包括:招聘人員差旅費、應聘人員招待費、招聘費用、選拔費用、工作安置費用等。該指標反映了人力資源獲取的成本。

4.5.3.2.15.2總成本效用=錄用人數/招聘總成本,它反映了單位招聘成本所產生的效果。可以對總 成本分解,分析不同費用產生的效果。

4.5.3.2.15.3錄用人員數量評估:主要從錄用比、招聘完成比、和應聘比三方面進行。

4.5.3.2.15.3.1錄用比=錄用人數/應聘人數×100%,該指標越小,說明錄用者素質可能越高。

4.5.3.2.15.3.2招聘完成比=錄用人數/計劃招聘人數×100%,如果招聘完成比等於或大於100%,則說明在數量上全面或超額完成了招聘計劃。

4.5.3.2.15.3.3應聘比=應聘人數/計劃招聘人數×100%,應聘比越大,說明發布招聘信息的效果越好,同時說明錄用人員的素質可能較高。

4.5.3.2.15.4錄用人員質量評估:是對錄用人員在人員選拔過程中對其能力、潛力、素質等進行的各種測試與考核的延續,其方法與之相似。

4.5.3.2.15.5招聘完成時間:職位空缺到填補空缺所用的時間。一般來說,時間越短,招聘效果越好。該指標反映招聘滿足用人部門需求的能力。

4.6管理幹部任命管理辦法

4.6.1公司設有行政管理職務、技術管理職務、財務管理職務、市場管理職務,每一位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規劃發展方向。

4.6.1.1行政管理職務:專員/班長/隊長→副科長→科長→副經理/副部長→經理/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

4.6.1.2技術管理職務:普工→技工→工程師→副科長→科長→副經理/副部長→經理/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

4.6.1.3財務管理職務:出納→會計→副科長→科長→副經理/副部長→經理/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

4.6.1.4市場管理職務:專員→副科長→科長→副經理/副部長→經理/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

4.6.1.5助理按同級副職對待

4.6.2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4.6.2.1誠實正直、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一切從公司利益出發、不徇私情。4.6.2.2經測試證明思維能力、領導能力、監控能力、組織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識超前。

4.6.2.3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高層管理人員需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中層管理人員需3年以上工作經驗,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需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4.6.2.4上一年度目標任務完成,績效明顯,證明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

4.6.3管理幹部任命權限

4.6.3.1總監級以上管理崗位以及財務部負責人由董事長任命。

4.6.3.2其餘管理職務由各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提名、行政人事部、監察部審查,常務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人事部發放任命通知。

4.7員工異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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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員工異動:根據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和人力配置需要,行政人事部可依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及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將其調配到適合的崗位和工作地點,被調動的員工須服從公司安排,不得延遲或推諉,員工因崗位變動的薪資待遇調整按《薪酬管理制度》中相關條款執行。

4.7.2異動類型:員工異動包括內部調動、空缺崗位招聘/競聘、晉升、降職。

4.7.2.1內部調動:包括跨部門相同崗位間的調動、跨部門不同崗位間的調動和部門內不同崗位間的調動。內部調動主要與任職人員的工作內容相關。

4.7.2.2空缺崗位招聘/競聘:按照4.5.3.1內部招聘條款執行。

4.7.2.3晉升:是指員工向一個比前一個工作崗位挑戰性更高、所需承擔責任更大以及享有職權更多的工作崗位流動的過程。

4.7.2.3.1不定期晉升:員工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特別突出並有數據和事實足以說明,且能持續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者,經公司批准後可隨時予以晉升。

4.7.2.4降職:員工在任職期間達不到崗位業績指標,不能勝任工作崗位,且經過培訓(有培訓記錄)後仍不能勝任;或平時工作態度差;或工作中屢次發生錯誤並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者;或年度內有四次考核不達標的以及其它足以事實和數據證明可做降職處理的情形。

4.7.2異動條件

4.7.2.1公司基層管理人員/普通員工須在原崗位工作半年以上方可異動(平級調動除外)

4.7.2.2科長級以上人員須在原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異動(平級調動除外)。

4.7.2.3職責相關崗位的員工每年異動次數不可超過兩次,職責不相關的崗位每年異動次數不可超過一次。

4.7.3異動辦理

4.7.3.1異動申請

4.7.3.1.1因組織架構調整而產生的崗位異動,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

4.7.3.1.2為滿足員工因自我發展所提出的提高能力和豐富職業經驗的需求而產生的崗位晉升由其直接上級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

4.7.3.1.3通過內招、競聘的方式填補崗位空缺而產生的崗位異動由空缺崗位的直接上級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

4.7.3.1.4不能勝任目前工作崗位,且經過培訓(有培訓記錄)後仍不能勝任,或平時工作態度差,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而產生的崗位降職,可由異動前原崗位的直接上級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或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考核結果直接提出,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

4.7.3.2異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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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2.1異動人員須滿足異動條件方可異動。

4.7.3.2.2異動人員的《崗位異動申請表》按權限由領導簽署後,由行政人事部在全公司範圍內發佈異動通知。

4.7.3.2.3異動審批權限按4.5.3.2.10.2中相關條款執行。

4.7.3.3工作交接

4.7.3.3.1公司基層管理人員/普通員工崗位替補人員到崗後,工作交接時間不超過7天。

4.7.3.3.2科長級以上崗位的替補人員到崗後,工作交接時間不超過30天。

4.7.3.4試用

4.7.3.4.1內部調動和降職崗位不設定試用期。

4.7.3.4.2空缺崗位招聘/競聘:按照4.5.3.1內部招聘條款執行。

4.7.3.4.3晉升試用時間:員工晉升後,試用時間為3個月。試用期內表現極為優秀的,由部門、機構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理或董事長特批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4.7.3.4.4試用期間,異動後崗位的直接上級負有輔導責任,並做好考核記錄。

4.7.3.5試用期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實踐操作、述職報告、業績考核、關鍵事件、培訓。由用人部門、分支機構和行政人事部及相關人員共同核定。

4.7.3.5.1實踐操作:由用人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安排操作時間和地點,行政人事部參加,符合各操作標準且無失誤為合格。

4.7.3.5.2述職報告:由異動人員提交述職報告及後續工作目標,總結工作心得和規劃後期目標,由其直接上級、行政人事部及相關審批權限領導審核。

4.7.3.5.3業績考核:由其直接上級負責考核,提供試用期評價勝任度和優缺點分析及其成長規劃,業績評估勝任異動後崗位需求為合格。

4.7.3.5.4關鍵事件:由其直接上級、行政人事部及相關審批權限領導共同核定關鍵事件,需有記錄,包括對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時間。

4.7.3.5.5由行政人事部核定培訓課程的完成情況及測試結果和相關記錄。

4.7.3.5.6試用期間,因工作不能勝任,用人部門、分支機構可根據記錄報行政人事部,作出退回原崗位的處理;因犯有過失或考核未通過,行政人事部上報相關領導核定後可直接根據考核結果作出退回原崗位或延長試用期的處理。

4.7.3.6轉正

試用期考核通過的異動人員經領導審批後方可轉正,以審批流程上核定的時間為準。由行政人事部發放轉正通知。

4.8離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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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員工離職包括:勞動關係解除: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4.8.1.1辭職:雙方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個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4.8.1.2辭退:對勞動合同期內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等情形的員工,由公司提出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4.8.1.3自動離職:員工在未經公司批准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公司。

4.8.1.4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8.2離職條件

4.8.2.1辭職

4.8.2.1.1基層管理人員/員工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1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4.8.2.1.2科室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1.5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由招聘專員送領導審批。

4.8.2.1.3經理/部門負責人/技術崗位人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2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由招聘專員送領導審批。

4.8.2.1.4總監級以上管理崗位及財務部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由招聘專員送領導審批。

4.8.2.1.5凡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及《員工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安排該員工調離原崗位工作1個月,做為脫密期。脫密期期滿後勞動合同方能解除。

4.8.2.2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符合《獎懲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和《績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關情況,公司可隨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8.2.3自動離職

4.8.2.3.1員工在合同期內未提出辭職申請,連續曠工二天(含)以上或當月累計曠工達三日及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4.8.2.3.2雖提出辭職申請但未經公司批准,自行離開公司的。

4.8.2.4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4.8.2.4.1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根據經營管理工作和人力配置需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由行政人事部提前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通知該員工所在部門。

4.8.2.4.2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本人須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4.8.3離職辦理

4.8.3.1離職評估

4.8.3.1.1離職談話

4.8.3.1.1.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機構負責人或直接上級與離職員工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以下內容:

4.8.3.1.1.1.1瞭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4.8.3.1.1.1.2審核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4.8.3.1.1.1.3審查其掌握公司秘密的程度。

4.8.3.1.1.1.4審查其掌管工作的進度和角色。

4.8.3.1.1.1.5回答員工可能提出的問題。

4.8.3.1.1.1.6徵求其對公司的評價和建議。

4.8.3.1.1.2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書面離職申請後,需及時與該員工所在部門、機構負責人或直接上級聯繫瞭解相關情況;並與離職員工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4.8.3.1.1.2.1瞭解辭職原因及動機。

4.8.3.1.1.2.2審查其勞動合同及薪資福利狀況。

4.8.3.1.1.2.3瞭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4.8.3.1.1.2.4解答員工可能提出的問題。

4.8.3.1.1.2.5徵求對主管領導及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4.8.3.2.離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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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部根據瞭解的信息,形成《離職評估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離職原因、離職風險分析、脫密期、競業禁止、職(執)業資格等的處理建議。

4.8.3.3離職審核

4.8.3.3.1離職人員須滿足離職條件方可離職。

4.8.3.3.2離職人員的《員工離職申請表》按權限由領導簽署後,行政人事部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放到相關部門、分支機構,由相關部門、分支機構通知離職員工到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

4.8.3.3.3若採用脫密期的,行政人事部將書面通知本人及相關部門、分支機構,脫密期到期結束後,行政人事部通知離職員工到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

4.8.3.3.4離職審批權限按4.5.3.2.10.2中相關條款執行。

4.8.3.4離職手續:包括離職辦理時間、移交和結算

4.8.3.4.1離職辦理時間:離職人員到行政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後需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交接手續。辦結離職手續的,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4.8.3.4.2移交

4.8.3.4.2.1工作移交:離職人員將本人參與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相關人員和部門、分支機構,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4.8.3.4.2.1.1參與項目、工作的詳細書面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4.8.3.4.2.1.2自入職以來所參與項目的合同書、談判資料、設計文件、原始記錄、項目總結報告等書面、電子文件資料。

4.8.3.4.2.1.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

4.8.3.4.2.1.4培訓資料原件。

4.8.3.4.2.1.5因離職人員職務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公司文件、資料(照片)、圖表、筆記、報告、信息、信件、傳真、光盤、儀器、錄音(像)帶。

4.8.3.4.2.2證件和事物移交:指離職人員在工作期間所領用一切屬於公司的財產和有關的有效證件的移交,包括但不限於:工作證、辦公用品、辦公室、辦公桌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儀器、宿舍、住房等。

4.8.3.4.2.3款項移交:包括離職人員將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及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等方面涉及款項的事宜。

4.8.3.4.2.4各移交相關部門、分支機構接受移交後應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字確認。

4.8.3.4.3結算

4.8.3.4.3.1各移交部門、分支機構是離職員工各種費用結算的責任部門、分支機構,該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人員作為該部門、分支機構移交公司的責任人。

4.8.3.4.3.2各移交部門的責任人應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及協議約定,列出結算繳費事項,並書面通知財務部。

4.8.3.4.3.3財務部根據移交結算通知書進行各項繳費與結算工作,並向移交相關部門、分支機構發送結算回執。

4.8.3.4.3.4如有需結算項目的部門、分支機構,責任人在收到財務部結算回執後,方可在《員工離 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字確認。

4.8.3.4.3.5員工自動離職:凡涉及工作移交與證件和事物移交由其直接上級負責接管,凡涉及款項移交中由其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及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等方面未辦結的,以致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對其依法提交相關機關辦理,凡涉及結算方面的按《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4.8.3.4.3.6各移交相關部門、分支 機構負責人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字確認後,行政人事部方可為其辦理檔案、社保等關係轉出手續。

4.8.3.4.3.7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員工不參加離職當年度的年終獎金分配。

4.8.3.5保密及競業禁止

4.8.3.5.1涉及保密事項的按照《保密管理制度》執行。

4.8.3.5.2涉及競業禁止事項的按照《競業禁止協議》執行。

4.9 薪酬管理辦法

本制度中涉及薪酬調整的事項均按《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4.10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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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中涉及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事項的均按《勞動關係管理制度》中相關條款執行。

4.11員工檔案管理辦法

本制度中涉及員工檔案管理事項的均按《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4.12獎懲辦法

4.12.1對執行本制度不力的,公司將視情況按《獎懲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進行懲處。

4.12.2如發生洩密事件,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除按4.12.1進行懲處外,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12.3對執行本制度取得顯著成績者,公司將視情況按《獎懲制度》、《績效管理制度》進行表彰。

5.0 人力資源管理流程

各部門、分支機構提交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行政人事部擬定公司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領導審批→

招聘→面試→錄用→報到→入職辦理→試用→轉正→員工異動辦理→員工離職辦理→員工檔案歸檔。

6.0 其它

6.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6.2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試行二個月,試行結束後如無修訂版頒佈,則自動形成正式版。 6.3自本制度試行之日起,公司與《人事管理制度》相關的原有管理條款自動失效。

7.0 附錄。

7.1《年度人力資源需求彙總表》TT-RS-007-01

7.2《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增補)》TT-RS-007-02

7.3《崗位異動申請表》TT-RS-007-03

7.4《應聘登記表》TT-RS-007-04

7.5《應聘人員初/複試測評表》TT-RS-007-05

7.6《錄用通知書》TT-RS-007-06

7.7《新員工入職登記表》TT-RS-007-07

7.8《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清單》TT-RS-007-08

7.9《花名冊》TT-RS-007-09

7.10《員工擔保協議書》TT-RS-007-10

7.11《員工競業禁止協議》TT-RS-007-11

7.12《新員工試用期跟進登記表》TT-RS-007-12

7.13《員工轉正申請表》TT-RS-007-13

7.14《員工轉正通知書》TT-RS-007-14

7.15《招聘反饋單》TT-RS-007-15

7.16《員工異動通知書》TT-RS-007-16

7.17《員工異動交接單》TT-RS-007-17

7.18《員工晉升考核表》TT-RS-007-18

7.19《員工離職申請表》TT-RS-007-19

7.20《離職員工溝通記錄》TT-RS-007-20

7.21《員工離職評估報告》TT-RS-007-21

7.22《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TT-RS-007-21

7.2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TT-RS-007-23

7.24《離職證明》TT-RS-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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