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當疫情成為“不可抗力”,商標代理機構該如何謹慎應對?

2020年初,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發展,“不可抗力”這個平日裡很低調的事由也晉升為法律界的網紅。依據法律規定,從目前政府部門發佈的各類公告及實際操作來看,此次疫情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事實已無可爭議。對於商標代理機構而言,辦理各類商標業務的期限可謂是最重要的生命線。“不可抗力”的因素也為期限的計算帶來了重大的影響。疫情發生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一系列的公告,解答和說明來明確相關業務的辦理期限問題。但是,於商標代理機構而言,仍有一些問題亟待明確。

第一, 商標代理機構能否因其自身遭遇“不可抗力”而主張辦理商標業務的期限中止?

現行《商標法》對於期限的中止並未有明確的規定。隨著疫情的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一系列的公告,來進一步明確辦理商標業務相關的期限問題。其中,在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公告中,關於商標問題的期限指出,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2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又發佈了《與疫情相關的辦理商標業務期限相關問題解答》(下稱“解答”),就可申請中止的商標業務的類型,權利行使障礙產生、消除之日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明確。但是無論是350號公告還是解答,明確的主體均為當事人,從字面上並未包括代理機構,國知局亦未對當事人的範圍予以界定。在國知局2月3日發佈的《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中使用了這樣的措辭:(350號)公告發布後,受到申請人、專利權人、代理機構等當事人的高度關注。顯然,依據2月3日的解答,代理機構包含於當事人之中。但是,該份解答僅針對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權利恢復問題。這裡對於當事人的界定是否當然及於所有的商標業務?商標代理機構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的期限是否能依350號公告及2月6日的解答請求中止呢?筆者認為這個問題還應結合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在辦理商標業務時,相關的申請文件上需要列明聯繫人的方式,在有代理機構的情況下,填寫代理機構的聯繫方式即可。同時,商標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在春節假期全國統一延期結束後,各省市為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要求,有效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分別發佈了延遲企業復工時間通知,各地區各行業復工時間均有不同程度地推遲。這些通知自然也影響到所在地區的商標代理機構。如上所述,在商標業務已經有指定代理機構的情況下,特別是外國人/企業按法律規定必須委託代理機構的情況下,代理機構成為申請人/權利人與官方溝通的唯一渠道。代理機構接收和答覆官方通知/決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各地延遲復工通知的影響。如果一律不考慮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影響,那麼顯然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但是,筆者認為,對於商標代理機構能夠適用期限中止的業務類型不應等同於350號公告及後續解答中對於當事人的規定,還應視情況而定。對於一些官方已經且僅僅向代理機構送達的通知/決定或者申請人/權利人已經委託代理機構採取措施的,答覆官方通知/決定的期限或者針對已經採取的措施提交補充材料的期限,代理機構由於疫情原因不能在期限內辦理可以適用期限中止的規定。對於一些新啟動的案件類型,如異議,無效等,還應視具體情形從嚴把握。

第二, 商標新申請優先權六個月的期限能否中止、延長?

《商標法》第25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該六個月主張優先權的時限能不能中止、延長呢?筆者認為是不能的。主張優先權的時限不同於上文中所提及的辦理商標業務所應遵守的期限。優先權的主張應當在提交新申請時一同提出,如超出法定的六個月的期限的,申請人便不再享有優先權。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優先權更類似於民事法律中的形成權,而六個月的時限則更類似於除斥期間。除斥期間通常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國知局2月6日的解答中關於可申請中止的商標業務類型中並未提及新申請優先權。在2月3日關於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問題的解答中,可恢復的權利中明確排除了專利優先權。從實際情形來看,國知局商標註冊大廳已經於2月3日開放,同時,各類業務亦可通過電子申請,郵寄方式或通過代理機構辦理。在此種情形下,主張優先權時限的延長似乎是於法無據,於情不合。

第三, 各地復工時間不同,要求不同,由此延誤的期限該如何處理?

目前,各地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的時間不同,要求也不盡相同。如北京市的延遲復工有一個比較靈活的規定,即,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而其他大部分地區的延遲復工均較為嚴格,未有如北京市的延遲復工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在保證避免人員彙集、集中的情況下可以復工的要求。但是,很多地區的延遲復工中也都出現了“但書”的規定,即,對於確有必要需要復工的企業,在依據申請,做好保障的情況下是可能提前開工的。

在國知局2月6日的解答中,當事人申請期限中止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中明確:當事人應提供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在此,是否應當考慮不同地區政府延遲復工的內容不同而對不同地區的企業有不同的舉證要求呢?該問題還有待國知局的進一步明確。

在國知局於2月21日最新發布的《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事項的補充說明》中規定,為方便當事人辦理相關恢復權利手續,在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並導致其權利喪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可見,在專利業務的辦理中,國知局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一方面體現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首次提到了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期間。事實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而如上文中所述,各地對於企業延遲復工的時間不盡相同,對於延遲復工的要求也松嚴不一。如此統一規定為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期間,更有利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及全國範圍內的統一管理。我們期待國知局在商標業務領域也能給予更明確的相關規定或說明。

在國知局已發佈的公告和解答中,對於辦理商標續展業務的期限有一個比較特殊的規定:當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商標註冊續展申請手續,可能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在此,對於辦理續展申請,給予一個固定的延長期限,而非是要求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權利行使障礙的起始日,要求比較寬鬆。筆者同時注意到,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於2020年2月14日發佈公告,考慮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與中國各方的通信中斷的現狀,中國申請人截止日期在1月30日至2月28日的歐盟商標和外觀相關程序將延期至2月29日。在此,EUIPO採用了固定的延長期限的方式,此種方式更便於當事人行使權利,減輕相應的舉證責任。國知局是否能夠針對其他類型的商標業務給予更寬鬆的規定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總的來說,對於此次突發的疫情,國知局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基於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了相關的規定。對於商標業務的辦理,期待國知局能夠參照對專利業務的舉措及國際上的做法給予商標業務當事人更大的便利。同時,希望國知局對於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具體問題能作進一步的解答或說明或在具體的案件中給予指導性的操作。

對於商標代理機構而言,此次疫情也是對代理機構綜合能力的嚴峻考驗。目前,在一些問題並未得到國知局進一步明確而實際中許多代理機構已於2月3日起有序復工的情形下,商標代理機構對於期限的處理上還應持謹慎的態度,盡最大努力按照原有的節奏來保障案件的如期完成。


當疫情成為“不可抗力”,商標代理機構該如何謹慎應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邱靜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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