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我幫人代售老虎、熊、鹿等藥物製品,會坐牢嗎?

問題:我是一個小代理,幫人上線賣野生動物如老虎、熊、鹿等的藥物製品,累計賣了七八萬,我有點害怕,我這樣是犯罪嗎?會坐牢嗎?


專業解答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二部助理張婧:


您好,春節以來,全國各地為戰勝新冠肺炎疫情齊心協力,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犧牲。現國內基本得到控制,但國外形勢堪憂。新冠肺炎的起因可能確與動物有關,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據現有資料分析,也大概率和野生動物有關,痛定思痛,值得反思。這也讓我們重新定位人與自然、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野生動物的實用、藥用價值毋庸置疑,中國自古以來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吃山珍野味被視為享受,看曹雪芹《紅樓夢》裡面開列的收租單子就可見一斑,我們中藥學的用藥裡也諸多野生動物製品,《千金方》和《本草綱目》裡有很多野生動物或製品入藥的記載,很多含動物製品的藥方子經實踐證明確有療效,如麝香、牛黃等。但是我們在利用野生動物的時候也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對虎骨,犀牛角,象牙等,是嚴禁交易和使用的,強化保護珍稀野生動物,打擊制販售珍稀受保護動物名錄野生動物製品,這也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所以十分理解你的擔憂,你的考量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你的描述,你主要是在出售野生動物藥品製品。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你所提及的老虎,熊,鹿均屬《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均屬一級保護動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所以,你出售的藥用製品,在獲得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後是合法的,否則是違法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保護野生動物實則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我們應攜手共建人與自然和諧的美好家園。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


你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犯罪。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野生動物的藥製品進行銷售必須符合《野生動物保護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非法銷售野生動物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五條、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你所代理銷售的野生動物製品含有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二、根據《藥品管理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九項規定,銷售藥品必須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必須符合藥品標準,否則將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非法經營罪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