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公司一個月沒上班有沒有工資發啊?有何法律依據?

十一小


人社部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於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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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受疫情影響春節期間一再延長,很多企業停產停工,許多員工也無法正常回到工作崗位,許多省份也調整了復工時間和薪資待遇政策,對於無法上班和隔離的員工發放基礎工資,疫情期間不可以辭退員工。如果疫情結束一個月不上班肯定是沒有工資的。

法律依據:國家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排除患病嫌疑前的這種“隔離”,更多是人民政府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慮,為控制疾病傳播、蔓延,對可能患病的對象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類似於職工被政府部門要求依法參加專門的活動,需要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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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所謂“剋扣”工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瘋狂的大柳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一隻知了啊


從道理上講,按勞分配,不勞不得,多勞多得。

從法律上講,公司不安排工作,要發放給員工待崗工資(看合同裡是否有約定,無約定參照各地標準)

如果疫情影響下無法安排工作,建議雙方協商。畢竟只是1-2個月,不是長期的,本著互相理解和謙讓,應該可以順利解決。


王糕工


公司原因導致未上班,需要發放待崗工資。待崗工資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如無約定,根據當地規定。比如北京市的標準為最低工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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