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羊圈電錶箱著火,如何找第三方鑑定起火原因,企業有推責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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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的性質與侵權責任認定,利用合同競合理論確定求償的方式。

合同責任的認定

供用電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 羊圈電錶箱著火需要考慮以下因素,該電錶箱是否電業局設置、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只有僅當該電錶箱為電業局設置時,才能考慮設備的維護責任。確定後,需要根據合同判斷電業局有沒有履行維護責任,如果沒有依合同約定,依合同糾紛求得賠償。

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電業局的安全供電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以下內容:供電人的供電電壓的高與低也失火可能有因果關係:電壓過高可能引起電錶箱著火;電壓過低,也可能引起失火。

高度危險責任的認定

高度危險責任,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就現行的侵權責任法而言,高度危險責任可以區分為:

  • (1)高度危險物品致害責任,包括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第70條)和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第72、74、75條);
  • (2)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包括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第71條)和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致害責任(第73條);
  • (3)高度危險區域致害責任,包括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害責任(第73條)和高度危險區域管理人的責任(第76條)。

電業局的供電責任正是高度危險責任中的以上列舉的(2)高壓活動致害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7條的規定,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羊圈電錶箱著火面臨著訴的理由,即,被侵權人是依合同債,還是依侵權之債要求電業局承擔責任?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只能選擇一種方式,不能同時主張二個責任。

違約責任的主張

  • 違約責任是嚴格的責任,即電業局主張了以供電合同的要求供電或者維修符合合同的約定,其就可以不承擔責任。用電人則需承擔不符合約定才能使供電人承擔責任。因此,就有本問的如何找第三方鑑定起火原因的問題。

高度危險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電業局如果主張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必須舉證免責事由,才能免責或者減輕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 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70~73條均明確規定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
  • 受害人重大過失。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2條的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 受害人過失。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3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 不可抗力。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2條和第73條的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可抗力屬於免責事由。
  • 戰爭等情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0條的規定,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戰爭等情形是免責事由。
  • 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以及管理人已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6條的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羊圈電錶箱著火,電業局必須舉證上述有關73的內容規定的情形方可免責。具體包括: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過失、不可抗力三種事由,電業局才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賠償責任。

本文建議設問人以侵權責任求償,當電業局不能舉證三述三個法定情形時,電業局需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是何種原因起火,由電業局舉證,意味著,侵權責任的求償不需要受害人主張起火原因,該責任由電業局承擔。


南京徐劍


您好,由消防隊認定,看認定結果再看具體的誰存在過錯,承擔責任。


莊須龍律師


應報警,由消防部門鑑定起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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