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5月起 二手房交易需要提供這份“說明書”

日前,廣州市住建局印發《關於使用房屋狀況說明書的通知》,明確從5月1日起,在廣州全面使用《房屋狀況說明書》。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促成二手房交易的,應當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製作《房屋狀況說明書》。

記者瞭解到,《房屋狀況說明書》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房屋信息核驗情況,由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自動生成。第二部分共14項,第1-12項的信息內容由賣方提供,賣方對其真實性負責。交易當事人要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房屋狀況說明書》中第1-12項內容進行核實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做盡職調查,如有無法核實的事項,應當予以書面說明。第13-14項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

按照通知,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賣方出售房屋的委託之前,應當查核賣方身份證明文件、房地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與賣方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並製作《房屋狀況說明書》,由賣方簽名確認後,才能發佈房源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向買方推介房源時應出示《房屋狀況說明書》,買方簽名確認。

買賣雙方、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之前,應當再次核實確認《房屋狀況說明書》的信息內容。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是否向買方和賣方收取中介服務費及收費標準補充寫入《房屋狀況說明書》,由買賣雙方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共同簽名確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交易雙方當事人如實說明中介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等。

正式實施後,市住建局也將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使用《房屋狀況說明書》的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向交易雙方當事人說明房屋狀況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依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等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失信行為通過信用廣州網和相關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並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