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扬案,因涉国际组织法及体育法等不熟悉领域,本不想置评,但看了众多文章后,有如下几点不得不说:
一、关于事实
孙扬此次可否不提供尿检样品?
孙扬等可能认为自己确实没有服用兴奋剂,这是客观事实。但裁判者未亲历现场,只能根据既有证据和裁判规则及经验进行裁断。
孙扬怀疑尿检官没有合法授权,据此不提供尿样,本身没有问题。且尿检官此前曾被孙扬投诉,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不能公正取证的可能,故孙扬此次拒绝提供尿检样品并无不妥,即便规则规定一人获授权即代表全体获授权,但规则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定,而非规则本身。因此,除非规则要求孙扬即便怀疑授权资质,也要附保留意见地提供样品。否则,孙扬可不向不合资质者提供样品。
二、关于规则
了解仲裁规则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即便相同的事实,按不同的裁判规则进行认定和裁判,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在遭遇诉讼仲裁案件时,一定首先要理解裁判规则,就象体育比赛要首先理解和适用比赛规则一样。
三、关于律师
庭审刚结束就认为赢定了,结果一出来就攻击裁判机构的行为,无论如何不是一名专业律师该有的表现,但媒体揭露其之前代理刑案和家事案件就指责其专业性,并不准确也不合理。律师的专业,不是只熟悉某一类法律,而是应具有律师思维方式,或think like 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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