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野蠻生長——魏晉都督制的發展史

前言

魏晉以來,出於軍事和管理的需要,在州郡縣三級制的行政區劃基礎上,逐漸形成了特殊的都督制度。

在中國歷史上,一個新的行政等級形成,往往是從臨時差遣性質的職位開始的,都督制也不例外。都督制在曹魏走向制度化,並在西晉初期一度得到了良好的限制和規範。但由於一些難以避免的原因,都督制逐漸失控,其權力範圍不斷擴大,發展成為凌駕於州刺史之上的更高一級的地方行政長官。

由臨時差遣走向常制:曹魏時期的都督制

都督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漢代。

《南齊書》卷16《百官志》載,都督“起漢從帝時,御史中丞馮赦討九江賊,督揚、徐二州軍事”。由這一段記載可以知道,都督一職,最開始是一種臨時差遣性質的官職,其權力也只在軍事範疇。

而曹魏都督制的建立,是與當時的形勢相適應的。

東漢末年,中央權力衰微而地方豪強並立,逐鹿中原的曹操,需要採取必須的措施籠絡和招撫一批地主豪強,尤其是當時的一些大族名士;另一方面,為了增強對軍隊的控制力,鞏固自己的政權,曹操也必須建立一套受自己獨立掌握的指揮系統。都督制,成為當時最為合適的選擇。

野蠻生長——魏晉都督制的發展史


《晉書·羊祜傳》載:“昔魏武帝置都督,類皆與州相近……”可見都督一職在魏武帝時已經出現。而到了魏文帝時期,都督走向了制度化。

《宋書·百官志》記載:“魏文帝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這一段提供的信息量很大:一是“都督”一職的全稱為“都督諸州軍事”,可以知道名義上它的職權範圍只限於軍事;二是“或領刺史”四個字,說明都督掌握行政權力的情況已經出現,但只是少數,仍不普遍。

然而都督侵奪刺史權力,是勢所必然的。一是因為都督所控制的範圍較大,常常兼統兩州以上,他的地位相較於刺史來說顯然更高;二是都督掌控軍事,在戰時,刺史勢必隸屬於都督,隨著都督掌軍日久,威權日重,這樣的關係也就逐漸定型化了。

這種情況逐漸發展,都督儼然發展成為刺史之上更高一級的長官。從而有了“有不治軍之刺史,而無不治民之都督,江左尤重其任”這樣的說法。

但是不管怎麼說,這一時期的都督權限範圍僅在軍事,其各項權力還是受到不少制約的。

由限制走向失控:兩晉都督制

西晉篡魏,其各項制度基本上沿襲了魏制。都督制自然也延續了下來。

史料記載,“晉太康中,都督知軍事,刺史治民,各用人”,由此可知西晉初期都督的權力仍然限於軍事範疇。

到“惠帝末,乃並任,非要州則單為刺史”,說明都督此時已經基本取代了刺史,而“非要州”這個限定,則側面反映出中央對都督權力的提防和不安。

對都督權力有所顧忌,卻又不得不任其取代刺史,看似矛盾,實則是形勢發展的無奈。

野蠻生長——魏晉都督制的發展史


不過西晉建立初期,的確採取了相當的措施,對都督權力進行了有效的限制,這與它的後期是不同的。以下將從西晉前期、後期以及東晉三個時期分別論述。


  • 西晉前期對都督權力的嚴格限制

西晉作為一個統一王朝,初期的中央是強有力的,因此它自然不希望地方勢力過於膨脹。而都督在曹魏時期就有了越權的跡象,如司馬氏集團就是憑藉著都督職位掌控大權並篡政的。

鑑於此,西晉統治者自然要嚴格限制都督權力,其中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分割諸州,使都督的管轄範圍縮小,所受牽制增多。

從西晉建立到太康元年間,將所得蜀國劃為益、梁、寧三州,置益梁、南中二監軍,又特於長江沿線置巴東監軍。

北方冀州都督則分為冀、並、幽(兼轄平州)三都督。這一時期,都督數量增加而且範圍逐漸遍及全國。在西晉統一前一年實轄的17 州中,除司州未設都督,平、涼、梁三州分隸幽、雍、益外,其餘各州均設置都督或監軍。

絕大多數都督僅督一州之區,控制範圍大大縮小,這就打破了曹魏前期四方都督專掌一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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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對都督的監督,這也是司馬氏政權必須考慮的問題。此前利用刺史牽制都督的方法,已被證明成效不大。因而必須要有新的更為有效地監督體制,軍司的設置就是出於這樣的考量而產生的。

史料記載:監軍,原名軍師,“晉避景帝諱,改為軍司。凡諸軍皆置之,以為常員,所以節量諸宜,亦監軍之職也。”

軍司對都督的監督是切實有效的,不僅在軍事上,即使都督的日常活動,亦處於軍司的監督之下。如:元康年間,石崇監徐州諸軍事,“與徐州刺史高誕爭酒相侮,為軍司所奏,免官。”而且,凡重大問題,都督必須會同軍司共同處理或奏報朝廷。

同時,司馬氏對都督的權力也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首先,都督對所部將領沒有任免權,各級將領皆由朝廷任命,這無疑杜絕了都督在軍隊中培植私人勢力的途徑。其次,軍隊的屯田、倉儲及供給,朝廷另外設置系統配置,由中央直接控制。都督不能專斷軍隊的財政供給,就難以積聚物資儲備以形成割據。再次,都督無發兵權,軍隊的調遣完全掌控在朝廷之手。但凡重大的軍事行動,都督皆須上表朝廷。

以上種種措施,說明西晉前期都督制的運轉仍然是在中央良好的控制之下的。


  • 西晉後期宗王出鎮與開府闢屬

西晉八王之亂是其由盛而衰的節點,同時也使都督制度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改變。

實際上都督制並不是動亂的起因,但動亂髮生後各地都督參與進來,卻使得八王之亂的性質和規模起了極大變化。可以說,西晉的衰亡與都督混戰有著很大關聯。

野蠻生長——魏晉都督制的發展史


都督制被破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宗王出鎮。為保證司馬氏宗室佔支配地位,同時也要照顧其他世族利益,西晉的中軍通常是由宗室及眾臣分領,

“武帝甚重兵官,故軍校多選朝廷清望之士居之”,“多授貴戚清望”。這其實是西晉門閥士族社會的必然現象。

到了西晉後期,都督一職也集中於少數貴族身上,並且常常是世襲的。

再者,司馬氏執政後,為滿足世族地主對人口占有的要求,曾將民屯牛客按照品級賜賞於公卿,太康以後,王公大臣配給親兵的現象也普遍出現,親兵的人數大幅度增加。這是魏晉以來封建人身依附關係強化的結果

都督擁有大量的親兵部隊,必然使都督的權威加重,獨斷專行。最後,都督的用人權也失控了。

咸寧初羊祜在都督荊州任上“除徵南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得專辟召”,就開了都督開府並自闢屬官的先例。到咸寧三年,根據荀勗建議各遣諸王為都督時,開府闢屬的權力在都督中逐漸普遍化了。

由此,八王之亂後,因為中央政權的衰落,部分邊境地區的都督和州牧藉機脫離中央而獨立,內地都督州牧也開始各自為政,都督紛紛驅逐刺史,使自己成為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的一方最高長官,軍民分治的原則被破壞。同時由於都督可以自闢屬官,軍司的監督也成了擺設,監督體制也無從談起。



  • 東晉都督行政權力合法化

東晉時期,出現了隸屬型的都督諸州軍事,以沔中和益州都督諸州軍事的設置為代表。隸屬型都督諸州軍事的任命權由國家控制的,但管轄權被其上屬都督諸州軍事所控制。

這一現象說明都督在地方上的權力已經能夠越過中央的制約了。

同時,中央為了防範都督權力失控,也實行了一系列措施。如:

使其所領都督區的州郡具有多樣性:或領數州,或領一州,或領州加零郡,或領數郡,又或只是一個特殊區域。其所管轄的範圍已經完全打亂了原有的行政區劃,從而不使其所領區域固定化。這也造成了東晉都督區複雜化的狀況。

更加重這種複雜化的現象是,

都督所管轄的範圍也是一直變化的,不具有穩定性,東晉國家在換任都督時,一般都使他們與前任所領的區域範圍不同,所領的都督區的界限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並且,在各區設置都督也不是連續的,有時設置,有時不設置。

但這些措施也只是修補性的,都督權力的擴大已經覆水難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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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掌握行政權力

東晉以後,除了本就掌握的軍事權力之外,都督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已經是普遍並且合法的了。

當時國家在任命都督諸州軍事時,一般就使其兼任刺史職或郡太守職。

《晉書·劉毅傳》:“詔以毅為都督豫州揚州之淮南歷陽廬江安豐五郡諸軍事、豫州刺史,持節、將軍、常侍如故,本府文武悉令西屬。”

由此詔令可知,當時國家在任命劉毅為都督諸州軍事時,就同時任命了所擔任的刺史。而在 《晉書 》的記載中也常常將都督諸州軍事與其兼任的刺史或郡太守並提,因此,可以說都督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職,當是東晉國家的定製。

都督之職凌駕刺史之上,則都督區也隨之逐漸成形,併成為州以上的一級準政區形態。

《晉書·範寧傳》載範之奏疏雲:“夫府以統州,州以監郡,郡以往縣。”

這裡的府即指都督府。”可見時人已將都督府當成州以上一級政府,而都督區自然也被當成是最高一級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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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都督制的運轉,實際上是與國家的形勢是否穩定,中央的控制力是否強硬息息相關的。

當一個政權大體安定時,對於都督權力的限制往往是切實有效的,並且監督體制運轉良好。

都督權力的擴大,總是伴隨著動亂,中央不得不賦予其更多的權力以穩定全局。一旦動亂平息,中央又開始採取種種措施限制都督,但這些限制只是採用間接的方式進行一些修補,都督已獲得的權力很難再收回。

為了改變原有制度的弊端而出現的臨時制度,又取代原有制度,成為新的弊端

這種情形,與唐中葉以後的節度觀察使制和明清的總督制非常相似。當然,除了動亂的原因,魏晉門閥士族社會的特點,以及人身依附關係的強化,都為都督權力的膨脹提供了良好的土壤。這也是魏晉都督制度不同於其他時代的特點。



參考書目:


周振鶴主編,胡阿祥、孔祥軍、徐成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三國兩晉南朝卷》


周振鶴:《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張鶴泉:《魏晉南北朝都督制度研究》


《晉書》


唐長孺:《西晉分封與宗王出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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