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事故當時沒出險,過後出險可以嗎?

笑看紅塵談笑人生


親身經歷,上次倒車撞到尾燈,事後才報保險處理,保險公司賠付事故修理費用的75%。

。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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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出事當時你應該要先報警,然後同時通知保險公司,當時你們都說沒事撤了,第二天報警報保險,超出24小時後保險公司是拒賠的,至於對方說渾身疼你可以自己帶他到醫院做一個檢查,只要沒有骨傷和出血可能就是肌肉疼這很正常,養幾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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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你要是真想報保險幫忙處理的話,還是有挽回的餘地的,如果你出事的地方有監控攝像頭就問題不大,在48小時內都可以處理。沒有的話就要做筆錄,雙方撞車痕跡比對等。

《保險法》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所以說,超過48小時就會拒賠,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在2015年的車險改革後,保險條款上明確了48小時通知保險人的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超過48小時,只要車主在合理期限內履行自身通知義務,向保險公司報案,並且擁有相應的事故證明,就不能以超過48小時為由,作為拒賠或不賠的理由。

  不過,還是建議大家及時報案,這樣才能更快的拿到保險賠償金,也可以避免因為逾期報案而造成出險車輛無法定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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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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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 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有保險,找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 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注意事項1、切忌先修理後報銷一些車主在出險後為了節省時間和麻煩先找修理廠,修完車後再找保險公司報銷費用。實際上,車主如果不向保險公司報案就開始修理車輛,在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修理費用高出定損的費用,差額部分將由車主自己承擔。 2、委託修理廠理賠需慎重一些車主為了方便,發生事故後不與保險公司直接聯繫,而是將理賠委託給較為熟悉的修理廠。此行為風險很大,有的修理廠會讓車主走一些“歪門邪道”以達到賠付目的,而這些“歪門邪道”如果被保險公司查實,車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擔責任,還會在保險公司留下不良記錄。 3、不計免賠範圍有限制即使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車主不一定就能獲得全額理賠。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會對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單獨的免賠率,這些免賠率不屬於不計免賠範圍。如多次出險、超範圍行駛和理賠證件不全等,保險公司一般會加扣免賠率。不計免賠險是附加險,主要針對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主險,對於自燃險、玻璃單獨破損險等附加險,不計免賠險並不起作用。 4、不要隨意包攬事故責任有的車主認為有保險公司賠付,因此將所有的責任全部承擔。實際上,保險公司根據車主承擔的責任輕重製定了不同的賠付比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鬍子哥說車


沒有問題,按照保險公司條款規定,超過48小時報案是可以拒賠的,但是保險公司並不是刻薄呆板,本著服務客戶的宗旨,很多延時報案都會正常賠償。

我們知道,交通事故千變萬化,非常複雜,很多事故發生後會出現責任誤判,受傷人延時反應等現象,這並非投保人意志即發生,保險公司考慮到這些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延時報案的賠付規則。

比如提保人甲,發生事故後現場處置交警判定甲無責任,過了保險公司報案時效期又被判定有責,甲完全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說明情況,保險公司同樣會受理並賠付。

我司一發生人傷事故客戶甚至延時近一年才報案並得到賠償,因為傷者一直昏迷,交警最後認定我司客戶次責他才報,以前多次詢問交警都說他無責。

又比如投保人乙,撞人後無傷離開,五天後傷者內傷發作導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家屬通過死者告知車牌號最終找到乙,乙才報案,說明情況後保險公司正常賠付。

總結,延時報案是可以的,但不能拼結,擺放現場,否則屬於騙保行為,會被拒賠處理。

有人發生事故後沒注意到,或者當時有要緊事去辦等等原因,只要現場真實,損失不大(大了你也走不了)也是可以空了再報的。

只要真實發生的延時案件,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都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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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發生什麼交通事故,建議先報警,再報保險。除非是小刮擦,雙方現場能協商好的。現如今人心難測,碰瓷的、不講理的人大有人在。

隨著國內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也提高了不少,汽車也從奢侈品成為了大眾可以消費的必需品。汽車確實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同時也給我們的交通帶來了很多的不便,尤其是這年年上漲的事故率。開車上路我們在所難免都會遇到一些事故,發生事故的時候應該先報警還是報保險?

我個人認為:應該先報警再報保險,順序可不能錯。當我們發生車禍的時候,首先應該沉著冷靜,先確認一下有沒有人員傷亡,再確認雙方車輛的受損程度,然後立即報警,再打保險公司電話。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出險時間是有要求的,如果超過48小時沒有報保險,那麼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拒絕理賠。如果當時不想報保險,但事後情況發生變化,不好處理,你有交警現場的勘測就好辦了。再報保險也不遲。但一定不能超過48小時的時效性。

如果責任不好劃分的話,那就由交警先劃分責任,劃分完責任之後我們在報保險。有的時候很多司機都不報保險,很多人以為這是傻子,其實不然,如果損失在500元以內的情況下,報保險是吃虧的,會選擇私了,這都是有經驗的人才會做的事情。因為大家都知道,保險如果出險次數多了,第二年保險費用就會上漲,不僅如此,如果保險連續三年沒有出現,那保費就會下降百分之三十。所以算下來,如果車損在500元以內還是私了比較划算。很多人覺得私了自己修車補漆也得幾百上千呢,其實不用這麼麻煩。很多老司機都有小絕招,就是補漆筆。一些小的剮蹭和劃痕用補漆筆解決再合適不過了。

交通事故現在很普遍存在,小到刮蹭大到報廢,但是,輕微的小事故很多車主都會選擇私了,雙方達成一致的時候,採用“快處快賠”,節省考慮很多時間和精力,這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用“快處快賠”來解決,不報警處理,問題就大了。採用“快處快賠”同樣也需要報交警才能處理。

什麼是“快處快賠”?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在現場進行勘測,當事各方現場填寫好事故確認書,就要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緩城市交通。在48小時內到交警部門簽署《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書》,進行快速結案。現在保險公司在交警部門的“快處快賠”中心都有工作人員,結案理賠一次性解決。方便了廣大車主。

如果不報警出現了後續問題就比較麻煩。潯陽晚報在2019年5月就報道的一篇文章相類似的問題。

報道稱:據劉先生介紹,4月14日,他騎電動車在濂溪大道上由東向西騎行,經過一個小路口時被一輛紅色小轎車撞倒。“當時腳就疼得沒法動了,只能讓轎車司機易先生送我去醫院。”劉先生告訴潯陽晚報記者,當時易先生的態度很好,一路上都在詢問他的傷勢,“到了醫院後,易先生還返回現場將我的電動車騎了過來”。

雖然受傷了,但易先生的態度讓劉先生心裡“有了底”,互留電話後,易先生便離開了。“治療腳傷大概用了10天時間,花了三四千元醫療費。”劉先生表示,“傷筋動骨一百天”,自從受傷後,他一直沒有辦法務工,“現在生活來源都成問題”。

於是在4月底,劉先生撥打了易先生的電話,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和誤工費,但易先生的回覆卻讓劉先生“大吃一驚”。“他說之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完全是因為我自己。”劉先生稱,這樣的答覆讓他無法接受:“雖然當時我們都沒有明說,但意思很明確,易先生肯定要承擔我的損失。如果是我自己造成的,他為什麼還要送我到醫院,還幫我把電動車騎過來?”

劉先生告訴潯陽晚報記者,為了這件事,他多次找易先生討要說法,但對方一直不肯承擔責任,兩人甚至還發生過多次口角。隨後,根據劉先生提供的電話,潯陽晚報記者聯繫了紅色轎車司機易先生。對於此事,易先生表示自己“很冤”:“當時我在右側車道正常行駛,根本沒有動過方向盤。是劉先生自己為了避讓前面停著的一輛摩托車往左變道,電動車把手擦碰到我的車,摔倒時腳伸到了我的後輪前,導致腳被碾壓受傷。”

易先生告訴潯陽晚報記者,事故發生後,他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將劉先生送到醫院後,發現自己的車上僅有一條很細的刮痕,就沒有追究劉先生的責任,反而主動提出返回現場幫他將電動車騎到醫院。

“幫人還幫出麻煩來了,劉先生不斷打電話騷擾我,現在我的親戚朋友都知道這件事了。”易先生表示,因為事發現場沒有監控,他與劉先生又各執一詞,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雖然他的腳傷是被我的車碾壓的,但是他自己摔倒的,我沒有責任”。

易先生稱,劉先生知道自己不佔理,所以既不尋求交管部門的幫助,也不到法院去起訴,而是採用“耍無賴”的方式索賠,“如果他繼續這樣,我會考慮報警”。

   所以筆者認為:不管發生什麼交通事故,建議先報警,再報保險。這是萬全之策。如果交警在現場劃分了責任,也就不會出現上文中提到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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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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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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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你一個錯誤的做法。碰到這種情況,首先第一件事就是要知道他的姓名和手機號,還有身份證號。在你們私下協商的過程中,最好有手機錄音。然後打電話報警,因為對方放棄了賠償。打電話報警說明你的具體地方發生事故的原因,還有時間,以及你們兩個私下處理的過程還有對方的意義。這樣做是避免在你走之後對方報警說你肇事逃逸。在交警那裡有個備案就可以了。然後我們再說你報保險的問題。在雙方都無異議的情況下,報交警,然後出具責任認定書,然後再拿著責任認定書去報保險就可以了。主要給交警說明情況,讓他出一個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認這個東西。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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