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疫情防控•永清普法視頻專欄】假賣口罩網上詐騙,難逃法網

生命重於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當前疫情防控還處在關鍵時刻,為積極應對,遏制疫情蔓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回應人民群眾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疫情識的關注。永清縣司法局組織律師講解有關疫情方面的法律法規。希望大家在非常時刻切實做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眾志成城,打贏這場疫情阻擊戰。

疫情防控•永清普法視頻專欄



日前,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戰“役”時期,不乏有一些唯利是圖之輩,利用當前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防疫物資緊缺之際,大肆行騙,牟取不義之財。下面給大家介紹一起近期發生的,假借銷售口罩之名行騙的真實案例。

2019年2月5日,黑龍江省某市索先生在抖音上看到一條“口罩有貨,請加微信私聊”的消息。索先生添加微信後沒多久,名為“口罩加工廠直髮”的微友便聯繫他並稱可以供貨,經過交談索先生微信轉賬給對方10400元預付款,沒想到對方收款後卻迅速將他拉黑。索先生意識到被騙後於2月7日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當晚犯罪嫌疑人祝某和姜某被依法抓獲。經查:2月初以來,祝某、姜某利用受害人急需購買防護物資的心理,冒用他人身份通過抖音、微信等平臺實施網絡詐騙。目前,犯罪嫌疑人祝某、姜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疫情當前,類似報道頻頻發生,此類詐騙行徑既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法益,也給當前時局添堵、添亂,為此兩高司法解釋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請那些“有心之人”一定要三思後行,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加強防範意識,客觀理性消費,在購買防疫物資時,應當在依法經營的藥店、商家購買。網購時一定要通過正規電商平臺,不要以電子支付方式進行私下交易,不給圖謀不軌之徒,可乘之機。但一旦上當受騙應立即報警,司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不貸。

此類違法犯罪行為處罰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五)條規定“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假借研發、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詐騙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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