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孫楊所提的巡檢人員資質問題到底能不能站住腳?

孫仁文


實際上孫楊和他的團隊一直在迴避幾個問題,1.如果孫楊不確認巡檢人員的身份可能讓這幾個人進門嗎?試問如果有幾個陌生人要來你家,你如果不確認其身份會讓他們進門嗎?答案肯定不讓進門的。2.如果不確認巡檢人員的身份還讓抽血腦子有毛病嗎?試問如果身份不明你會讓他們給你抽血嗎?答案肯定是不讓。3.孫楊方質疑其中一個巡檢人員是附近一個建築工地上的建築工人,你們覺得世界反興奮劑中心會讓一個建築工人來參與這麼嚴肅的事情嗎?4.孫楊是在抽血後給自己的團隊打電話彙報以後才開始以各種藉口質疑巡檢人員的身份直至最後砸了瓶子。這幾個問題明確了那麼事情就很簡單了吧!


海闊天空142716578


很明顯,不能!


很多人並不明白這個尿檢官到底是幹什麼的,我給大家解釋一下

在很多人的認識當中,尿檢官一定應該是一個無比厲害的技術性人才。

而當天出現在孫楊面前的尿檢官,居然是個建築工人。


於是就炸了鍋:

建築工人什麼也不懂,怎麼可以當尿檢官呢?


其實尿檢官既不需要去檢測運動員的尿液成分,也不需要去做別的高精尖的工作,他只需要監督運動員的尿液是真實有效的即可。

全程他不會接觸尿液,也不會接觸運動員。


說白了,就是個監督員的作用而已。

僅此而已。


所以,只要這個“監督員”的視力沒有問題、手部靈活自如、有道德底線的話,就可以完成“尿檢官”這份工作。


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問題,且這個問題到現在也沒有正面回應,也沒有人能解釋明白


既然前面幾十次的同樣藥檢成績孫楊都能接受,也沒提出異議,


那為什麼這次就不接受了呢?為什麼還要破壞檢樣呢?


即使孫楊是無辜的,就這樣的做法,他又如何證明自己無辜?


有人對此事打了個比方

比方是這樣的:

有個警察帶兩名輔警查酒駕,然後被查司機說有輔警在就不該被查。警察警告了這名司機,說如果你不配合將會面臨何種何種後果。司機不聽,打碎了警察的檢測機器。
然後司機哭訴警察違法。


請問,違法嗎?


追加: 沒想到一個簡單的回答會引起大家如此強烈的關注,那就再多說幾句:

孫楊被禁賽的理由是:【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而並不是有足夠的理由確認孫楊服用禁藥。


綜合各種情況來看,我覺得很奇怪,到事發當天為止,好像孫楊團隊裡沒有一個人明白檢測規則(或者說對規則的理解與國外不同)。破壞取樣是孫楊在向隊裡彙報完畢後得到指示做的。


所以你看,在出庭的當天,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安排出庭的是取樣規則的制定人,而孫楊這邊安排是當天事發經過的證人。在這一點上已經必輸無疑了。


至於隊裡是真的理解不清規則,還是有什麼隱情,這個我們就不好妄加揣測了。


只能說,不管WADA是暗裡坑孫楊,還是真的照章辦事,孫楊反訴的勝算都不大。

畢竟這套規程已經執行很長時間了,也執行了很多次,並且孫楊反抗的程度也比較激烈。


可惜孫楊這麼優秀的游泳選手了,我們國家培養個好苗子不容易。


夏醬Summer


我說幾個基本事實:

1: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而孫楊是2014年5月被查,這個藥在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

2:孫楊被查出陽性 是在2014年5月17日。國內公開報道並上報國際泳聯和國際興奮劑檢測中心是在2014年11月24日。 隨後2014年12月18日,國際泳聯和興奮劑中心表示不上訴。此時已經過了孫楊的處罰期,因為處罰期是3個月。

3: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且沒有保存B瓶樣本,這樣就沒辦法日後再次檢測。基本上就是證據沒有了。

4: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便於複查和認定。而中國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所以到半年後,國際泳聯已經沒辦法複查了,也沒辦法上訴了,因為沒有證據了。 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目前取消了 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5:孫楊參加了該年的亞運會!



我就是來堵喬吹嘴的


我發表自己的一點看法:給孫楊做飛檢的主檢官楊冰柔在前往檢測路上,是否有給兩個助手交代檢測取樣過程中的操作規範和注意事項。畢竟這兩位是臨時拉來的,一個女護士和一個自述為被邀請臨時開車送主檢官到目的地,為可以見到名人而興奮的男性。 即便尿檢官只是起到監督尿液是否為被檢者現場排放取樣的這樣簡單作業,作為一個專業檢測興奮劑的機構,面對的是一系列的知名運動員,體育明星,號稱注重隱私人權,對這一系列的基本操作流程應當還是有一些規範和注意項的,不能隨便發揮。主檢官前面被孫楊投訴過,如果未交代或者未完全交代操作規範和注意事項,那我認為存在故意利用臨時助手的不當行為來誘導刺激孫楊的很大可能性,使其質疑並最終作出不予帶走樣品的決定,且在拒絕孫楊調派有資質證明的相關人員完成此次飛檢的要求後,用言語引導孫楊自行打開樣品箱,最終以暴力抗檢的名頭上述id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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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孫楊抗檢案中,三名檢測人員只有主檢官楊冰柔一人具備資質。血檢官林黃芬雖然是護士,但沒有授權,而尿檢官武兵是一名建築工人,他自己承認,從沒有接受過相關方面的培訓。那麼,這和有的人舉例交警帶輔警執法相同呢?孫楊對血檢官和尿檢官資質提出的質疑有沒有法可依呢?



答案是有!!!

讓我們來看看WADA的《檢測與調查國際準則(簡稱ISTI規則)》對檢測人員資質的相關規定

  1. 5.3.2:樣本採集機構應任命並且授權樣本採集人員進行或協助進行樣本採集 。 樣本採集人員應接受過相關職責的培訓 , 與樣本檢測結果不存在利益關聯或衝突 , 且不是未成年人 。
  2. 5.3.3:樣本採集人員應持有由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信函) , 以證明他們有資格從運動員身上採集樣本 。
  3. 5.4:只有獲得樣本採集機構認可的認證的樣本採集人員才應獲得樣本採集機構的授權 , 代表樣本採集機構開展樣品採集活動 。



這個規定裡非常清楚的表明,樣本採集人員必須獲得授權,並且還必須經過了相關的培訓,獲得了樣本採集機構認證的人員。林黃芬和武兵是這樣的人員嗎?顯然不是。林黃芬只在這個過程中提供了自己的護士資格證,武兵僅僅只能提供身份證。從我們對規則的理解來看,孫楊完全是站得住腳的,並且還理由充分。但是,在聽證會上,陪審團卻特別確認了負責此次藥檢的工作人員遵循了ISTI規則。



在聽證會上,WADA一再強調。孫楊方對ISTI的理解是錯誤的。這就讓吃瓜群眾有些雲山霧罩了,這不明明這樣寫著的麼?那應該怎樣理解呢?吃瓜群眾不明白,孫楊也不明白。那麼應該怎樣理解呢?我們來看看陪審團的陳詞,他們認為孫楊應該在提供完整的樣本之後,再去質疑採集人員的資質。但孫楊是在被明確告知後果的情況下,仍然採用銷燬樣本的方式,沒有給完成藥檢留下任何機會。



這聽起來是不是“解釋權歸我方所有”?確實有這種感覺。事實上在這次聽證會上,WADA中有一人就是ISTI規則的制定者。孫楊這是在和規則制定者討論規則,再加上孫楊律師團隊在聽證會上災難級的表現,這個結果就不意外了。其實在聽證會上,WADA承認了程序有瑕疵,但他們強調,包括孫楊在內的運動員之前都接受了這樣的瑕疵。這其實就有點耍流氓的感覺——我一直用錯誤的方式對你,突然有一天你要反抗了?你憑什麼之前能接受,現在就不能接受了呢?



WADA的態度讓人感覺很強勢,就算他們一直用錯誤的方式在採集樣本,但沒有遭到過抵抗,你孫楊憑什麼抵抗?孫楊在這件事上,被WADA視為了潛規則破壞者,因此他們必須要殺雞儆猴。


光焰體育


質疑程序不正當的人給你們打個通俗易懂的比方。同樣在我們國家,幾個輔警查酒駕,按規定應當有正式民警帶隊,偏偏沒有,輔警恰巧聞見你的酒味,帶你去醫院抽血化驗,那麼問題來了,第一,你強烈以輔警沒有執法權為由要求不去,能不能做到?第二,被帶到醫院抽了血,你以同樣理由對執法者身份提出質疑,並打碎了血樣瓶,抗拒檢查,最後以妨害公務罪被處理,第三,你全程配合輔警完成所有“執法”程序,經司法鑑定你屬於酒駕,警方對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你以同樣理由提出執法程序不正當,不出所料的結果是該行政處罰無效。那麼,你選哪個?孫楊也該選選


瘦馬96471150


我們撇開血檢官、尿檢官資質是不是符合要求,但主檢官楊冰柔(有授權及資質)代表WADA在情況說明書上簽字(視頻反映沒暴力強迫的情景)認可此次結束(中止)飛檢,也不帶走血檢樣品的。至此,程序上可認為之前所採集的樣品也沒有繼續保存的意義了。


及時雨00A


目前公佈的信息是,有一名主檢人員是具有完整證件的,其他有一名有專業技術證,並非是所有巡檢人員都沒有資質證書。

但孫楊認為他們不夠資質,而該案聽證過程中,孫這邊認可,之前這家公司對他進行60多次反興奮劑檢查跟這次手續一樣,孫從未提出質疑。

孫楊從資質上提的這個問題在某種意義上站的住腳,國際泳聯開始就是站在孫楊一樣的立場,認為孫楊提出的問題沒有錯,支持了孫楊。

這個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用國際體育仲裁機構的語言邏輯:巡檢取樣人員是否具有資質,這對孫楊來說是一個問題,是一回事。但因此讓藥檢完全無法進行下去,這又是另外一回事。

打個比方,如果持證交警去查酒駕的時候,駕駛員認為輔警不能一起陪同檢測,並且拒不配合呼氣酒精檢測,甚至去醫院抽血也不配合,毀壞取走血樣或是事實上的抗拒導致當晚無法取樣,如此,耗了一晚上,第二天檢測就失去任何意義。

對於輔警是否可以協助正式交警查酒駕,駕駛員有隨後的救濟途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甚至有可能推翻當初酒駕處罰,獲得國家賠償。但這絕不意味著駕駛員當初可以用直接抗拒的形式進行。

這個比方也許不完全切合當初實際,但有一定借鑑意義。

從某個意義上說,當事人權利和質疑意識過強並與規則精神相沖突的時候,有時候確實是把雙刃劍。

相信孫楊是清白的,但失去樣本意味著失去證明清白的機會。

當然,瑞士聯邦法院如果受理了孫楊的申訴,孫楊理論上還存在勝訴可能。但這個程序一樣非常耗時間,目前來說,最近的國際賽事,孫楊是鐵定不能參加了。


f爵客


完全站不住腳!

1.資質的認定和規則的解釋權歸對方,且對方認定資質和流程合規。這種授權規則不是針對孫楊一個人,而是所有運動員,同時孫楊此前已經接受過60次同樣的授權檢查;

2.孫楊是第二次犯規所以頂格處罰;(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這個藥在人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以便複查和認定。而孫楊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取消了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3.國際泳聯和反興奮劑組織允許服用用於治療的藥物,但有每日申報制度,事先申報即可。並且在檢查取樣前,會有詳盡程序詢問是否生病,服用了什麼藥物。

4.此次處罰的不是是否服用興奮劑,而是處罰干擾檢查程序。(就像交警帶兩輔警查酒駕,司機以輔警沒有執法權為由砸碎血樣,最後警察沒有處罰司機酒駕,而是處罰司機干擾執法檢查)

5.毀滅證據行為只有幾種可能:①自己愚蠢無知,陷自己於萬劫不復之地;②沒有自控力,衝動偏執;③此地無銀三百兩,斷尾求生;要證明自己清白,必須保留血樣,希望所有運動員引以為鑑;

6.我個人非常反感道德綁架國家,道德綁架所有遵守和敬畏規則的運動員!希望其他運動員樹立風尚才是真正的為國爭光!


懷舊的臥禪


首先申明本人對這個不瞭解、不懂,看了好些網友的回答和評論,覺得有欠商榷,甚至感覺有的太過偏頗,忍不住也加入了進來。我姑妄說之,大家姑妄聽之。

因為不懂,所以我的回答建立在生活常識的基礎上,不一定適合,請大家諒解。在此僅僅就檢測人員的資質談談,個人覺得除同行的除駕駛員守在車上外(如果有的話),所有直面孫揚的人員都應該且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有網友拿警察查酒架打比方,說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上路檢查等等,這個的確合法合規。但,大家看清楚,這個是知識點,要考!說的是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兩個輔警,不是順便路上拉一個兩個什麼人,輔警也是有資質的好不!輔警也是一級政府或者公安局考核聘用的人員,有合同,合同也明確規定了他們的履職範圍!好不!!

也有網友拿吸毒尿液化驗說事,同理也同志哥!順便一個護工就可以?開國際玩笑!我雖然不懂,但首先要授權吧,其次兩個人以上吧,第三參與的必須是有合法身份的人吧,不管他們是正式民警、輔警、醫生或護士,不可能臨時拉個搬磚的就行!

不一定適合,只是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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