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工人安裝防盜窗時不慎墜樓身亡,房主用負責嗎?

東友律師團


工人為房主安裝防盜窗,在工人與房主之間成立一個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具體包括僱傭合同、承攬合同、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等,因而勞務關係大於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裡接受勞務一方承擔過錯責任,主要是指僱傭關係中的僱主,因為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僱員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這也是對《侵權責任法》實施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僱主過錯責任的一種延續。

但承攬關係不同於僱傭關係。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定作人只需支付報酬,接受工作成果即可。只有定作人對於承攬人的工作存在選任、指示等過錯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工人為房主安裝防盜窗一般來說屬於承攬關係的概率更大一些。因為工人安裝防盜窗通常都是臨時的,沒有哪個房主會天天需要安裝防盜窗吧?另外,承攬關係中一般都是工人自備工具,工人只要完成結果就可以了,房主不會過多幹預。因而承攬關係中工人自身受到損害,只有房主存在指示過錯才需要承擔責任。

因此如果工人的損害是由其自身過錯造成的,房主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房主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工人家屬部分賠償。


唐莉律師


經常會見到工人從事高空作業,按防盜窗,空調,刷牆等高空作業,在這種工作環境下那面會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也是大家不願看到的,那如何確定責任,作為房東和工人怎麼確定好法律風險,保障好工人的安全,這也是大家想知道的。



房主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房主和工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當然也要看工人在安裝防盜窗時是自身過錯,還是房主過錯,還是開發商過錯?



那麼我們先講一下工人和房東間是僱傭關係。

舉個簡單例子:房東的鄰居是裝修工,對安裝空調比較瞭解,操作起來也容易上手。這樣一來,平常關係比較好,兩個人一商量抽個時間,就幹了,還能管個飯,喝個小酒。那麼這種情況下,鄰居和房東就是僱傭關係,鄰居說白了就是房主僱來給他幹活的,那麼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工人一旦發生傷亡,房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關係

縣城裡,有個安裝防盜門不錯的店,人那活又快又漂亮,那房東就把這個活交給這個店了或者直接發包給某工人,那麼這時房東與這個店或包工頭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在從事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尤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定做人(即房東)不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房主在安裝防盜窗的過程中具有過錯,比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那麼就要承擔責任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愛籃球的法律蟲


高空作業是一種高風險職業,在保險的承保中也是一個高保費的職業群體,關於安裝時不慎墜亡房主到底有沒有責任,我覺得應該看這幾個方面:

首先,看房主和安裝工是什麼關係

一般情況下事情應該是這樣的,我們去製作鋁合金窗戶的店裡定做了防盜窗,然後店主自己或者指派工人到家裡安裝防盜窗。那麼這種情況下,房主和安裝工人並不是僱傭關係,只是客戶和產品提供者的關係,如果房主並沒有過錯的前提下肯定是不用負責任的。

另一種情況,房主自己從外面定製了防盜窗,然後自己又請人來安裝防盜窗,這個時候就形成了僱傭關係,那麼工人出事就要承擔責任的。

其次,看房主有沒有過錯

在安裝的過程中,房主是不是提了特殊的要求?而假如這個要求是違反了一般的防盜窗安裝標準的,而且正是因為完成這個特殊的要求導致墜樓身亡的,房主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另外,假如是由於房屋的質量問題導致了導致了工人在安裝時不慎墜樓,那麼我認為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當然,還有可能發生房主有責任的一些其他的情形,這裡就不一一概述了。

工人家屬可向防盜窗店主按工傷索賠

如果工人是防盜窗店的安裝工人,那麼與店主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因此,工人的家屬可以以工傷的標準向電阻申請索賠。


保道筆記


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他和工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當然,也要看他在安裝防盜窗時是否具有過錯。下面,我分情況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僱傭關係

如果工人是房主僱來給他幹活的,那麼他和工人之間就是僱傭關係。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房主僱傭工人來為他安裝防盜窗,工人在安裝過程中受傷,房主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關係

如果房主只是把安裝防盜窗這個工作任務發包給工人(或者發包給第三人,第三人派這個工人來幹這個活),那麼他們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在從事相關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定做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情況下房主是不用對工人受傷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如果房主在安裝防盜窗的過程中具有過錯,比如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那麼就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冰焰


首先,對不幸表示遺憾。工人安裝防盜窗不幸墜亡,主要是看工人是與誰簽訂的僱傭關係與承攬合同。

如果是房主僱傭工人,那麼與工人之間就形成了僱傭關係,那麼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傷害,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雙方是承攬合同關係,那麼房主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房主只是把安裝防盜窗這個工作任務發包給工人(或者發包給第三人,第三人派這個工人來幹這個活),那麼他們之間就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在從事相關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定做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大實話:如果是僱傭關係就需要負責,如果是承攬關係就不需要負責。

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我們確實會有可能遇到這種事情,比如說我們找人去擦玻璃,安裝防盜網,或者是裝空調等,這些都屬於高空作業項目,並且也都伴隨著一定的風險。而如果這時候工人發生了意外,那麼就要根據房主和工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來判定屋主的責任。

僱傭關係下屋住需要承擔責任

所謂的僱傭關係,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比如說我們去公司上班,然後在工作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導致傷殘,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屬於工傷,我們就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同理,如果屋主人和安裝工人之間屬於這樣的僱傭關係,屋主人同樣應該承擔責任。

那麼,什麼情況下屬於僱傭關係呢?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工人幹活有沒有受到你的指揮,如果有那麼一般情況下就屬於僱傭關係。就像我們在公司幹活其實是聽了老闆的話一樣,這時候肯定是需要屋主人承擔責任的。

承攬關係屋主人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所謂的承攬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屋主把這個活兒包給了安裝工人,幹活過程不受屋主人指揮,完全由安裝工人自己家決定操作方式。說白了,哪怕是安裝工人躺在那兒睡大覺,只要在工期內完成,並符合驗收標準,那麼屋主人也不能多說什麼,這就屬於承攬關係。

亦或者說,屋主人和防盜窗店的老闆談好了,然後這些人是防盜窗店老闆派來進行安裝的,那麼這時候如果發生了意外,其實就相當於是這些工人的工傷,需要負責任的就是防盜窗店的老闆,當然,這個前提是屋主不要瞎指揮。

當然,現實情況下,我們找工人幹活兒是很少簽訂什麼承攬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的,而如果沒有這個合同,那麼從法律上來說,安裝工人在我們家幹活兒墜樓身亡了,那屋主人指定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人死了,而又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是承攬關係的話,那就會按照僱傭關係來算,這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考慮。畢竟,人家可是丟了一條命,而我們只不過是賠點錢而已。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事件的關鍵點在於區分房主與工人之間建立的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實踐中兩者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為提供約定的勞務(認真做事),承攬合同的標的為完成並交付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僱傭合同的僱主對於僱員享有管理、監督、指示的權力,而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無此權力。

安裝防盜窗,強調的是安裝者完成並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應為承攬合同。如果房東在定作、指示、選任方面沒有過錯,房主無須對工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東友律師團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反過來想想,若房主擔責,以後還有人敢讓工人安裝防盜窗嘛。

從常理上講,工人是公司派遣來安裝防盜窗的,在安裝的工作過程中不慎墜樓身亡,屬於工亡,由公司承擔工亡的相關責任,房主不用負責。

但是,不排除工人是臨時僱傭的可能,在此情況下,若工人墜亡,即使房主沒有任何過錯,恐怕也會被判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相關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所以,房主是否要負責取決於工人的身份~

這個問題告誡我們,裝修時不要貪便宜,要與正規裝修公司簽約,否則,出了意外,後果房主負。

我是資深法律顧問、頂級吃貨、新手奶爸的蘋果耗子,交流法律問題,請點擊關注我~

蘋果耗子


這得看工人是誰找去的,工人的工資是誰發的了。也就是說誰與工人形成了僱傭關係,那誰就要負責。

簡單的說,就是工人是誰找去的。如果是業主找的工人,那麼業主就要負責賠償。

如果業主只是找的賣防盜窗的商家,是商家安排的工人去進行安裝,業主事前並沒有與工人進行過聯繫,那麼業主就不需要負責任,需要負責賠償的是安排工人的商家。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僱主與被僱傭者之間是合同關係,一旦被僱傭者在勞動中出現了人身意外,那麼僱主就要負賠償責任。

因為裝修工作中,尤其是安裝空調、防盜窗等高空作業時,容易發生意外。所以我們通常都不建議業主自己去找工人來幹,都是建議去找專業的商家。這樣一旦出了意外,也可以合理合法的規避責任,避免自己的損失。


漂浮菌


按照法律層面來講,房主或者公司,委託工人安裝防盜窗,是一種承攬關係,工人發生任何意外,都跟房主或公司,沒有關係,也不用賠償和負責。

但是,畢竟,我們國家,還是一個人情的社會,法律之外,還要考慮人情。工人在工作當中死了,人是死在你家或公司裡了,這是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工人的家屬,也勢必抓住了這一個關鍵節點;然後,訴諸法庭後,法庭考慮到“實際受害人”的原則,你房主或公司,考慮到道義的關懷,適當的賠償,也是法律的道義所在。

所以,現實的生活情況是,如果工人安裝防盜窗時不慎墜樓身亡,不管是房主還是公司,都得進行適當的賠償,往往至少也是兩三萬元的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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