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宣判!陸川烏石鎮“2.1”蒙面持刀傷人案11人獲刑

近日,陸川法院對“2.1”蒙面持刀傷人案作出宣判,涉案的11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三年八個月不等。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公訴機關指控陳某鋒等11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在庭上,陳某鋒等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均表示自己已知罪、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柱、陳某鋒、蔡某俊、陳某明、謝某章、謝某武、張某平、林某茂、謝某東、謝某軍、劉某武持兇器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四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王某柱、陳某鋒、蔡某俊、陳某明、謝某章、謝某武、張某平、林某茂,均積極參與實施,是主犯。謝某東、謝某軍、劉某武三人開車接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

王某柱、陳某鋒、陳某明、蔡某俊、謝某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刑滿釋放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11名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11名被告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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