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買車玩套路,貪汙公款 李億龍司機粟炯獲刑記

李億龍司機粟炯獲刑記

湖南日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劉萍萍

衡陽市原市委書記李億龍的司機粟炯因犯貪汙罪,最近被長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同時,法院沒收其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財物11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粟炯在懷化、衡陽擔任李億龍司機、聯絡員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貪汙金額共計22.77萬元。其中,粟炯個人貪汙11萬元,幫助李億龍貪汙11.77萬元。

買車玩套路,貪汙公款

2012年7月,李億龍計劃更換一臺豐田陸地巡洋艦越野車作為工作用車。粟炯說他可以低價購買該車,李億龍口頭指示粟炯與懷化市財政局局長張某對接。粟炯聯繫其朋友“阿明”(另案處理),得知此款車需要花費60萬元左右。

粟炯在與張某商議購車事宜時隱瞞真實車價65萬元(含“阿明”欠粟炯的5萬元),告知張某買車費用為80萬元。張某安排懷化市財政局以處理突發事件經費的名義向懷化武警支隊後勤處撥款80萬元。

2012年7月9日,懷化武警支隊後勤處將80萬元轉至懷化市華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同日,華奧公司向粟炯提供的其戰友黃某軍銀行賬戶轉賬60萬元,次日向粟炯提供的其妻子張某歡的銀行賬戶轉賬17.9萬元,華奧公司法人歐某用個人銀行賬戶向張某歡銀行賬戶轉賬2.1萬元。

按粟炯要求,黃某軍將已到賬的60萬元現金取出,交給“阿明”派來送車的人,黃某軍拿到一臺新的白色豐田陸地巡洋艦越野車,但該車無正規手續。幾天後,黃某軍將該車從廣州開回長沙交給粟炯,粟炯給付黃某軍運費4萬元,並花費數千元對該車進行裝飾。轉入張某歡銀行賬戶的20萬元,由粟炯非法佔為己有。

被立案調查後,主動交代李億龍問題

2013年至2016年,粟炯在衡陽擔任李億龍專職司機、聯絡員,聯繫安排李億龍的日常工作,負責需李億龍籤閱文件的上傳下達,聯繫保障李億龍的公務開支等工作。在此期間,粟炯接受李億龍安排,利用職務便利,在衡陽市委辦報銷了3筆李億龍的私人物品開支,共計11.77萬元。

2016年4月1日,省紀委對粟炯的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粟炯主動交代了其在2012年7月為李億龍購公務用車過程中涉嫌貪汙的問題,以及其在懷化、衡陽工作期間為李億龍報銷私人用品過程中個人貪汙15萬元、幫助李億龍貪汙11.77萬元的問題。

粟炯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3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暫扣了粟炯家屬退繳的15萬元。

獲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2017年9月21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粟炯犯貪汙罪,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粟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受委託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及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結夥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粟炯在買車過程中個人貪汙的數額為11萬元;粟炯明知李億龍購買私人用品應個人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下,仍幫助付款,然後作為公務開支報銷,幫助李億龍侵吞公共財物。在與李億龍共同貪汙犯罪中,粟炯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被審查期間,粟炯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其行為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粟炯認罪悔罪,其家屬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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