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加以規定,不僅有利於調整和規範我國農村的土地使用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且有利於保障廣大農民的經營自主權,當其承包經營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礙時,可以主張物權的保護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
承包人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一般情況下,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具有承包資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業用地。只有耕地、林地、草地等用於農業的土地才能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非農業用地不能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須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發包人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則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合同成立以後,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法定期限性。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按以下程序進行,以保證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簽訂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土地的用途;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違約責任。
法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
對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與收益的權利;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一定方式進行流轉的權利;
獲得補償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義務
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
合理利用和保護承包的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是指承包經營權由於特定的事由出現而終止,一般有以下情況:
土地功能滅失;
發包人收回土地;
承包人放棄權利;
承包期限屆滿承包人拒絕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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