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新蔡縣法院:審判與執行對接 拓展執行新思路

映象網駐馬店訊(記者 楊曉 實習生 楊三忠 通訊員 鄒國寶)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對人民法院來說,是一個絕對的挑戰。為了兌現這一承諾,新蔡法院集中執行活動已常態化,同時窮盡各種執行措施,執行效果明顯。通過對兩起再審申請案件的審查處理,與執行部門密切對接,使兩起執行案件順利執接。

李某訴張某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張某為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0元提供連帶擔保,後借款人王某向李某支付現金32000元。李某以張某為被告提起訴訟,稱借款人支付的是前兩年的利息,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及兩年以後的利息。法院按原告的訴求作出了判決,張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審查時,審判人員發現,在一審庭審時,原告即對被告的有些主張作出認可,提出讓被告張某隻償還80000元本金即可,由於時間問題,雙方未達成協議。掌握這一情況,再審審查法官與李某訴張某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法官立即聯繫,制定突破點,從法律規定等方面多次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終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在順利履行),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李某訴袁某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法院以袁某在外務工的收入標準為依據作出判決後,李某申請執行,袁某申請再審。執行法官是剛從民事審判崗位調整過去的法官,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比較熟悉,其耐心地從法律角度多次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終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再審申請人取回申請材料,不再申請再審。

以上兩起執行案件的處理,雖然沒有轟轟烈烈的動作,但較好的執行效果還是明顯的,這對執行工作應該有一定的啟發,即審理與執行有機對接,拓展執行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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