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法制快評:比偷枇杷行為更可怕的是“抗法”思維!必須摒棄

比偷枇杷更可怕的“抗法”思維理當摒棄

法制網特約評論員 史洪舉

直到父女兩人因涉嫌妨礙公務罪被關進看守所,楊某都不敢相信,事情會惡化到這個地步,他始終認為不就是摘了幾斤枇杷,不可能“上綱上線”。原來是,村民冉某因在果園裡“摘”枇杷時被老闆發現後報警,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但冉某的丈夫楊某、女兒小燕及親戚卻到派出所大吵大鬧干擾正常辦公秩序,民警多次制止均無濟於事。甚至將冉某從民警手中搶走,並不斷辱罵民警,扯爛民警領帶、警服,一名民警身體多處軟組織被抓傷,最終冉某被拘留5天,楊某及女兒被刑拘。(6月6日,澎湃新聞)

法制快評:比偷枇杷行為更可怕的是“抗法”思維!必須摒棄

可以說,如果沒有冉某丈夫楊某及女兒的“得力外援”,如果冉某能夠及時承認錯誤,取得果園老闆的諒解,無論是冉某本人還是其丈夫和女兒,均不會身陷囹圄。此事件也折射出,部分人面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時,先入為主地持質疑和抗拒態度,甚至暴力妨礙執法,最終得不償失。在推動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這一思維理當摒棄,否則,最終受害的還是整個社會秩序和社會成員。

毫無疑問,執法帶有強制力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基本底線,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前提。如果執法行為不被尊重,執法者可以被隨意挑釁、阻撓的話,執法便無法開展。最終會倒退到惡者通吃,弱者遭殃的叢林社會,這是任何一個人都不願看到的,因為誰也不能保證其能夠在叢林社會中永遠強勢。

為確保執法行為的強制力和嚴肅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人民警察法強調,具有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等情形的,予以治安拘留,具有暴力或威脅等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加一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礙公務罪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執法行為具有強制力,必須被尊重和配合。作為執法對象,法律也賦予了其申辯權、聽證權、複議權、訴訟權、投訴權、控告權等以便制約公權力,維護合法權益。無論是執法對象還是旁觀者要行使這些權利,前提是必須依法配合執法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攻擊執法人員。

一些人的規則意識逐漸喪失,所謂的“權利意識”日趨膨脹,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都裝到“權利”的口袋裡。以致於,不僅視違法犯罪為小事,更是將執法行為當作“與自己過不去”。不僅不把執法行為放到眼中,相反故意抗拒、阻撓執法行為,最終不但沒有得到實惠,反而越陷越深,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法制快評:比偷枇杷行為更可怕的是“抗法”思維!必須摒棄

必須強調,隨著法治社會進程的推進和監督力度的加大,執法行為越來越規範,越來越注重權利保護。對權利的重視絕不代表執法對象及其他人可以肆意起鬨、討價還價、無理糾纏。相關部門有必要繼續強化打擊力度,懲戒那些視法律為無物,視執法為兒戲的抗法行為。所有社會成員更要理性對待執法,尊重執法行為,摒棄“抗法”思維,合理行使權利。進而讓執法更有力、社會更有序,權利更充實。



分享到:


相關文章: